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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戒品釋

菩薩戒品釋卷五

壬六違犯般若分二 癸初對下劣境 二對殊勝境 初又分四 子初誹謗小乘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起如是見 立如是論 菩薩不應聽聲聞乘相應法教 不應受持 不應修學 菩薩何用於聲聞乘相應法教 聽聞受持 精勤修學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何以故 菩薩尚於外道書論精勤研究 況於佛語 無違犯者 為令一向習小法者 捨彼欲故 作如是說 」頌曰 「毀謗聲聞乘

若起如是見 立如是論 菩薩不應聽 [A1] 聲聞乘相應法教 不應受持其文 不應修學其義 聽聞受持修學全無益故 是染違犯 此是妄執諸小乘人於聲聞乘須聽聞等 菩薩不須 非是畢竟謗聲聞乘 故與謗別解脫之根本罪 有大差別 作如是說犯戒之理 以諸菩薩於外道論尚須精勤研究 況於佛語 又制此戒 是少知者 說大乘人不須修學別解脫戒 造集謗法業障 從大險坑救護之最勝教授 若大乘人一向愛樂聲聞乘法 為遮彼欲 令樂大乘 則無違犯

子二一向勤學聲聞乘法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於菩薩藏未精研究 於菩薩藏一切棄捨 於聲聞藏一向修學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非染違犯 」頌曰 「有自法勤彼 」(藏文為是染違犯

現有菩薩藏可勤修學 而一切棄捨 於聲聞藏精勤修學 是染違犯 須於大乘精進不廢 兼學小乘法藏

子三一向勤學外道書論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現有佛教 於佛教中未精研究 於異道論及諸外論 精勤修學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上聰敏 若能速受 若經久時 能不忘失 若於其義 能思能達 若於佛教如理觀察 成就俱行無動覺者 於日日中 常以二分修學佛語 一分學外則無違犯 」頌曰 「勤非勤外論

現有可精研之佛教 未精研究 而於自教不勤研究 反於不應專究之異論外論 精勤修學 是染違犯 言外論者 《傳釋》說 為外道因明聲明等論 前戒所應勤修之事 謂菩薩藏 此戒總說佛教 就自身者 謂若上聰敏 若能速受 若經久時能不忘失 若於其義能思能達 若於佛教如理觀察 成就俱行無動覺者 於日日中常以二分精學佛語 一分學外則無違犯 上聰敏者 謂少許時便能記念 最勝子云 「能思義者 謂慧通利 能達義者 謂慧明了 如理觀察者 謂俱生大慧 能速受者 謂能速學

子四於外道論愛樂修學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越菩薩法 於異道論及諸外論 研求善巧 深心寶翫 愛樂味著 非如辛藥 而習近之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頌曰 「精勤復愛樂

於異道論及諸外論 依上戒軌研究善巧 然應如辛樂 雖非所愛 為利他故 而相習近 若不如是 初心寶玩 次則愛樂 後復味著 是染違犯 上四惡作 《新疏》中說 「初罪失壞攝善法中 遠離邪見 第二 第三失壞攝善法中 聞思加行 」於第四罪未見明說

癸二對殊勝境分三 子初誹謗慧境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聞菩薩藏 於甚深處 最勝甚深真實法義 諸佛菩薩難思神力 不生信解 憎背毀謗 不能引義 不能引法 非如來說 不能利益安樂有情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如是毀謗 或由自內非理作意 或隨順他而作是說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若聞甚深最甚深處 心不信解 菩薩爾時應疆信受 應無諂曲 應如是學 我為非善 盲無慧目 於如來眼隨所宣說 於諸如來密意語言 而生誹謗 菩薩如是自處無知 仰推如來於諸佛法無不現知等隨觀見 如是正行 無所違犯 雖無信解 然不誹謗 」頌曰 「誹謗大乘法

謗菩薩藏是染違犯 由聞何事而誹謗耶 謂由聽聞菩薩藏中 宣說甚深真實法義 或佛菩薩難思神力 不生信解 憎背毀謗 非異生境 名曰甚深 非二乘境 名最甚深 言真實法義 或難思神力者 顯隨毀謗深廣一分為惡作罪 誹謗有四 一謗所詮下劣或非智所依 曰不能引義 二謗能詮下劣或非福所依 曰不能引法 三謗說者下劣 曰非如來說 四由上三緣 故謗不能利樂有情 誹謗之因 謂由自內非理作意 或隨順他而作是說

從謗法罪護心方便 謂聞甚深最甚深處 心不信解 菩薩爾時應強信解 應無諂曲 應如是學 我今盲無無漏慧眼 唯應隨順如來眼行 於諸如來密意語言而生誹謗 非我應為 菩薩如是自處無知 仰推如來於彼諸法 無不現知正等觀見 如是正行雖不信解 然不誹謗 則無違犯 《莊嚴經論》云 「意過性惡故 尚不瞋惡色 況於猶預法 故捨置無罪 」《寶鬘論》云 「如來諸密語 非易了知故 說三乘一乘 當捨置自護 捨置無罪惡 憎唯惡無善 」初發業者 難得一切隨順己意 不能信解捨置無犯

子二於果邪行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於他人所 有染愛心 有瞋恚心 自讚毀他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為摧伏諸惡外道 若為住持如來聖教 若欲方便調彼伏彼 廣說如前 或欲令其未淨信者 發生淨信 已淨信者 倍復增長 」頌曰 「自讚而毀他

有染愛心 有瞋恚心 對他人所 自讚毀他 是染違犯 有染愛心者 《新疏》及《傳釋》 說為「驕醉心」 即是慢心 最勝子說為「我愛執心」 義同憍慢 故與他勝處罪 有大差別 又雖自讚毀他而無違犯中 就所為有三 一若為住持如來聖教 而欲摧伏外道之時 二若為方便調彼伏彼 三若為令他未淨信者 發生淨信 已淨信者 倍復增長

子三失壞慧因分二 丑初不往聽聞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聞說正法論議決擇 憍慢所制 懷嫌恨心 懷恚惱心 而不往聽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若為懶惰懈怠所蔽 而不往聽 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不覺知 若有疾病 若無氣力 若知倒說 若為護彼說法心者 若正了知彼所說義 是數所聞所持所了 若已多聞 具足聞持 其聞積集 若欲無間於境住心 若勤引發菩薩勝定 若自了知上品愚鈍 其慧鈍濁 於所聞法難受難持 難於所緣攝心令定 不往聽者 皆無違犯 」頌曰 「不往聽聞法

聞他說法論議決擇 由驕慢心及二種心 而不往聽 是染違犯 由餘二心而不往聽 非染違犯 雖不往聽無違犯中 就自身有七 一若未覺知說正法等 二若病無力 三若知倒說 四若知其法 是數所聞 所持 所了 五若自多聞 具足聞持 其聞積集 六若為無間於境 住心引發勝定 七若慧遲鈍 於先聞法為受 為持 為於所緣攝心令定 多聞等三 謂聞 究竟 難受等三 謂聞 就所為有一 謂為將護說法師心

丑二於聞境邪行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於說法師 故思輕毀 不深恭敬 嗤笑調弄 但依於文 不依於義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頌曰 「毀師但依文

若於說法補特伽羅 故思輕毀 心不至誠起大師想 善知識想 身不恭敬 呵責嗤笑 惡言調弄 樂著言詞 但依於文 非重正理 不依於義 是染違犯 總謂義善文不善 妙亦不依止 若義不善文言善 妙便依而住 有人釋為「謗說法師 唯宣其文 不釋其義 或不知義 」此全未了論之字義 《菩薩地》說四依時 義同上說 故應如是 最勝子及《傳釋》中 說是不敬法罪 以上三罪 如其次第 《新疏》說為「失壞斷除惡見 多聞加行 攝善法中承事尊長 但依文者 義為輕毀法師但依文句

辛二違犯饒益有情分二 壬初對總境 二對別境 初又分二 癸初不與義利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於諸有情所應作事 懷嫌恨心 懷恚惱心 不為助伴 謂於能辦所應作事 或於道路若往若來 或於正說事業加行 或於掌護所有財寶 或於和好乖離諍訟 或於吉會 或於福業 不為助伴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若為懶惰懈怠所蔽 不為助伴 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有疹疾 若無氣力 若了知彼自能成辦 若知求者自有依怙 若知所作 能引非義 能引非法 若欲方便調彼伏彼 廣說如前 若先許餘為作助伴 若轉請他有力者助 若於善品 正勤修習 不欲暫廢 若性愚鈍 於所聞法 難受難持 如前廣說 若為將護多有情意 若護僧制 不為助伴 皆無違犯 」頌曰 「須伴不往助

初從決擇所應作事 乃至福業 於此八事 若由二心不往助伴 是染違犯 由餘二心 非染違犯 言正說者 卓壠巴云 「未善方言者 教其方言 」餘如前釋 雖不往助無違犯中 就自身有五 一病無氣力 二若先許餘 三若轉請餘有力者助 四若勤修餘殊勝善品 五自性愚鈍 不善教授 就所作有一 謂知所作能引非義 能引非法 不順正理 就境有二 一若知求者自力能辦 二知有依怙 就所為有三 一若欲方便調彼伏彼 二若為將護餘多有情嫌恨之心 三若護僧制

癸二不拔損害分二 子初不為拔苦 二不除苦因 初又分二 丑初不拔別苦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見諸有情遭重疾病 懷嫌恨心 懷恚惱心 不往供事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若為懶惰懈怠所蔽 不往供事 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自有病 若無氣力 若轉請他有力隨順令往供事 若知病者有依有怙 若知病者自有勢力能自供事 若了知彼長病所觸 堪自支持 若為勤修廣大無上殊勝善品 若欲護持所修善品令無間缺 若自了知上品愚鈍 其慧鈍濁 於所聞法難受難持 難於所緣攝心令定 若先許餘為作供事 」頌曰 「不供事病人

見遭重病 若由二心不往供事 作瞻侍等 是染違犯 由餘二心非染違犯 雖不往事無違犯中 就自身有四 一病無氣力 二轉請有力順病人意 三若慧鈍濁不善說法 自不善持 難於所緣攝心令定 四若先許餘 就境有三 一若知病者 有依有怙 二自有勢力 能自供事 三長病所觸堪自支持 就所為有一 謂為勤修廣大善品 護其障難

丑二不拔總苦

論曰 「如於病者 於有苦者 為作助伴 欲除其苦 當知亦爾 」頌曰 「不救拔眾苦

有犯無犯 是染非染 如同病者 所拔之苦 救拔方便 俱如前說

子二不除苦因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見諸有情 為求現法後法事故 廣行非理 懷嫌恨心 懷恚惱心 不為宣說如實正理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若由懶惰懈怠所蔽 不為宣說 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自無知 若無氣力 若轉請他有力者說 若即彼人自有智力 若彼有餘善友攝受 若欲方便調彼伏彼 廣說如前 若知為說如實正理 起嫌恨心 若發惡言 若顛倒受 若無愛敬 若復知彼性弊𢤱悷 不為宣說 皆無違犯 」頌曰 「不誨諸放逸

若見有情 為求現法及後法事 廣行非理 由二種心不為宣說 稱彼機宜無過正理 是染違犯 由餘二心 非染違犯 雖不宣說無違犯中 就自身有二 一若自不知所應說法 自無能力 二若轉請餘有力者說 就境有四 一若知彼自有力能改 二若有善友之所攝受 三若知於自懷嫌恨心 喜出粗言 顛倒執受 四若性𢤱悷 於說正理不生愛敬 就所為有一 欲以不說方便調伏 此戒廣說 如前應知

壬二對別境分二 癸初不作饒益 二不作降伏 初又分六 子初於有恩邪行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於先有恩諸有情所 不知恩惠 不了恩惠 懷嫌恨心 不欲現前如應酬報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若為懶惰懈怠所蔽 不現酬報 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 勤加功用 無力無能不獲酬報 若欲方便調彼伏彼 廣說如前 若欲報恩 而彼不受 皆無違犯 」頌曰 「於恩不報恩

若於有恩諸有情所 不欲報恩 名不知恩惠 不憶其恩 或不思恩 名不了恩惠 縱不能增 當以或等或下 懷嫌恨心 不欲現前如應酬報 是染違犯 由餘二心非染違犯 雖不酬報無違犯中 就自身有一 謂勤加功用欲報其恩 無力無能不獲酬報 就境有一 謂彼不欲受

子二於憂惱邪行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見諸有情 墮在喪失財寶眷屬祿位難處 多生愁惱 懷嫌恨心 不往開解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若為懶惰懈怠所蔽 不往開解 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 應知如前 於他事業不為助伴 」頌曰 「不解他愁惱

見他喪失親屬財寶 多生愁惱 懷嫌恨心 不往開解 是染違犯 由餘二心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 如於事業 不為助伴 憂惱差別 開解方便 如前廣說

子三於有貧邪行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有飲食等資生眾具 見有求者來 正希求飲食等事 懷嫌恨心 懷恚惱心 而不給施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若由懶惰懈怠放逸 不能施與 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現無有可施財物 若彼希求不如法物 所不宜物 若欲方便調彼伏彼 廣說如前 若來求者 王所匪宜 將護王意 若護僧制 而不惠施 皆無違犯 」頌曰 「不施求財者

見有求者 如理正求飲食等事 若由二心而不給施資生眾具 是染違犯 由餘二心及放逸心 而不施與 非染違犯 雖不施與無違犯中 就自身有一 謂現無有可施財物 就物有二 一不如法物 謂於現法後法有過 二所不宜物 不宜求者 就所為有三 一若欲以彼不施方便 調彼伏彼 二若施所求 於王匪宜 將護王意 三為護僧制

子四於徒眾邪行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攝受徒眾 懷嫌恨心 而不隨時無倒教授 無倒教誡 知眾匱乏 而不為彼從諸淨信長者 居士 婆羅門等 如法追求衣服 飲食 諸坐臥具 病緣醫藥資身什物 隨時供給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若由懶惰懈怠放逸 不往教授 不往教誡 不為追求如法眾具 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欲方便調彼伏彼 廣說如前 若護僧制 若有疹疾 若無氣力不任加行 若轉請餘有勢力者 若知徒眾世所共知有大福德 各自有力求衣服等資身眾具 若隨所應教授教誡 皆已無倒教授教誡 若知眾內有本外道 為竊法故來入眾中 無所堪能 不可調伏 皆無違犯 」頌曰 「不利諸徒眾

攝徒眾已 懷嫌恨心 而不時時教授教誡 知眾匱乏 而不為彼從諸淨信長者 居士 婆羅門家 如法追求衣服 飲食 諸坐臥具 病緣醫藥資身什物 是染違犯 由餘二心及放逸故 不往教授不往教誡 不為追求 非染違犯 雖不教等無違犯中 就自身有二 一若病無力 不任加行 二若轉請餘有勢力者 就所為有二 一若欲以此不教不求方便調彼 二若護僧制 就境有三 一若知徒眾有大福德 或自能求衣食等事 二若已無倒教授教誡 三若本外道 為竊法故 來入眾中 不堪調伏 財法攝受之軌前已廣說

子五於隨順邪行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懷嫌恨心 於他有情不隨心轉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若由懶惰懈怠放逸 不隨其轉 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彼所愛非彼所宜 若有疾病 若無氣力 不任加行 若護僧制 若彼所愛 雖彼所宜 而於多眾非宜非愛 若為降伏諸惡外道 若欲方便調彼伏彼 廣說如前 不隨心轉 皆無違犯 」頌曰 「不隨他心轉

若不隨順他心而轉 是染非染如前戒說 雖不隨轉無違犯中 就自身有一 謂病無力 不任加行 就所為有五 一若彼所愛非彼所宜 彼後自損或返害己 二若彼所愛雖彼所宜 而於眾多非宜非愛 為護眾多不喜樂心 三若護僧制 四若降外道 五若欲方便調彼伏彼 此戒前已廣釋

子六於有德邪行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懷嫌恨心 他實有德 不欲顯揚 他實有譽 不欲稱美 他實妙說 不讚善哉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若由懶惰懈怠放逸 不顯揚等 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知其人性好少欲 將護彼意 若有疾病 若無氣力 若欲方便調彼伏彼 廣說如前 若護僧制 若知由此顯揚等緣 起彼雜染憍舉無義 為遮此過 若知彼德 雖似功德 而非實德 若知彼譽 雖似善譽 而非實譽 若知彼說 雖似妙說 而實非妙 若為降伏諸惡外道 若為待他言論究竟 不顯揚等 皆無違犯 」頌曰 「不讚揚功德

若他實有如前所說信等功德 不欲顯揚 他實妙說 不讚善哉 由一種心及餘三心 是染非染 如前戒說 雖不讚揚無違犯中 就自身有二 一病無氣力 不能讚說 二若為待他言論究竟 就境有一 謂若知彼性好少欲 讚其功德 反令不喜 就所說有一 謂彼德說相似非實 就所為有四 一若欲不讚方便調彼 二若護僧制 三若知由此引彼雜染 憍舉 無義 為遮此過 四若為降伏外道

癸二不作降伏分二 子初不糾行非法者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見諸有情 應可訶責 應可治罰 應可驅擯 懷染汙心 而不訶責 或雖訶責 而不治罰 如法教誡 或雖治罰如法教誡 而不驅擯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若由懶惰懈怠放逸 而不訶責 乃至驅擯 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了知彼不可療治 不可與語 喜出麤言 多生嫌恨 故應棄捨 若觀待時 若觀因此鬬訟諍競 若觀因此令僧諠雜 令僧破壞 知彼有情不懷諂曲 成就增上猛利慚愧 疾疾還淨 而不訶責 乃至驅擯 皆無違犯 」頌曰「不稱緣降伏

見諸有情 應可訶責 應可治罰 應可驅擯 懷嫌恨心 而不訶責 或雖訶責 而不治罰 或雖治罰 而不驅擯 是染違犯 由餘二心及放逸故 非染違犯 雖不訶等無違犯中 就自身有一 謂觀待時 就境有二 一不可療治 謂不可與語 喜出粗言 多生慊恨 二知彼成就猛利慚愧 疾疾還淨 就所為有二 一若觀因此訶責等故 鬬訟諍競 為遮此過 二若觀令僧諠雜破壞 為遮此過 鬬訟等四 卓壠巴說 「初一為總 餘三為別 相罵 相打 諍訴法庭

子二不轉憎聖教者

論曰 「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具足成就種種神通變現威力 於諸有情 應恐怖者能恐怖之 應引攝者能引攝之 避信施故 不現神通恐怖引攝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知此中諸有情類 多著僻執 是惡外道誹謗賢聖 成就邪見 不現神通恐怖引攝 無有違犯 」頌曰 「不現通怖攝

成就種種神變威力 應恐怖者能恐怖之 應引攝者能引攝之 見在聖教不持律儀 難消信施 若不令彼斷信施故 示現神通恐怖引攝 非染違犯 《律儀二十頌》新舊二疏 有本說此最後惡作 是染違犯 似是字誤 若惡外道 多著僻執 誹謗神通為咒為藥 不現神通亦無違犯 《新疏》說此十二惡作 失壞各各饒益有情

頌曰 「具哀愍慈愛 及善心無犯 」二句顯示於前所說開遮諸戒 若為哀愍諸有情故 及因慈愛欲利欲化諸有情故 雖有現行而無違犯 覺賢論師說 「及」字攝「若心極煩惱 重苦受逼切 睡眠及狂亂 雖犯而無罪 」意謂此二句文攝此論說 「若心狂亂 若重苦受之所逼切 皆無違犯 」靜命大論師說 「此頌是攝下文所說 貪起無犯 」此說為善

戊二於罪護心之法

論曰 「復次 如是所起諸事菩薩學處 佛於彼彼素怛纜中隨機散說 謂依律儀戒 攝善法戒 饒益有情戒 今於此菩薩藏摩怛理迦綜集而說 菩薩於中應起尊重 住極恭敬 專精修學 是諸菩薩 從他正受戒律儀 已由善清淨求學意樂 菩提意樂 饒益一切有情意樂 生起最極尊重恭敬 從初專精 不應違犯

前說如是菩薩學處 皆是經中實出之事 謂佛依於三聚淨戒 於彼彼經隨機散說 無著菩薩而今於此菩薩法藏摩怛履迦一處一貫 將彼散文綜集而說 由是菩薩於無臆撰諸學處中 為修學故 應起敬重 當由三種圓滿意樂 從他正受戒律儀已 於諸學處最極尊敬 如佛所制勤學不犯 三意樂者 謂善清淨求學意樂 希求菩提意樂 饒益有情意樂 諸釋論中多說此三 學三聚戒 若說初是欲學學處自性 通三聚戒 後二為求菩提及求利他 實為善說 從初正受戒律儀已 即應發起最極尊敬 令無違犯 《菩薩地》第十八品云 「若諸菩薩 現前自稱我是菩薩 於菩薩學不正修行 當知是名相似菩薩 非真菩薩 若諸菩薩 現前自稱我是菩薩 於菩薩學能正修行 當知是名真實菩薩 」故莫思云 此諸學處能行固善 即不能行亦止如是 當觀此乃最要教授 正受菩薩戒律儀者 須行六度四攝為基 更當勇進 隨逐已達一切佛教深廣道理 趣大轍道先覺而行 不應釆視 未解一切聖教宗要盲修者學

戊三犯已還出之方便

論曰 「設有違犯 即應如法疾疾悔除 令得還淨 又此菩薩一切違犯 當知皆是惡作所攝 應向有力 於語表義能覺能受 小乘大乘補特伽羅 發露悔滅 若諸菩薩以上品纏 違犯如上他勝處法 失戒律儀 應當更受 若中品纏 違犯如上他勝處法 應對於三補特伽羅 或過是數 應如發露除惡作法 先當稱述所犯事名 應作是說 長老專志 或言大德 我如是名 違越菩薩毘奈耶法 如所稱事 犯惡作罪 餘如苾芻發露悔滅惡作罪法 應如是說 若下品纏 違犯如上他勝處法 及餘違犯 應對於一補特伽羅 發露悔法 當知如前 若無隨順補特伽羅 可對發露悔除所犯 爾時菩薩以淨意樂 起自誓心 我當決定防護當來 終不重犯 如是於犯還出還淨

雖初專精令無違犯 設由無知 放逸 多惑 不敬四緣違犯 即當如法悔除還淨 除他勝法 菩薩所餘一切違越學處之罪 皆惡作攝 非如別解脫戒罪有多種 犯此戒時 應向有力 於悔罪法語表文義 能覺能受 小乘大乘補特伽羅 發露悔滅 其境若無菩薩律儀 唯有別解脫律儀者 則須苾芻男女 以沙彌等 且非悔除犯別解脫所對境故 若悔罪者 是出家身 現有出家可對悔境 亦不應向在家菩薩 若以上品纏犯他勝處法 由此即失淨戒律儀 此論中說「應當更受」(藏文為二次重受)

《攝決擇分》說 「若有還得清淨受心 復應還受 」藏師有云 「可受兩次 不應更受 」有云 「先受一次 重受兩次 共許三返 過此不許太無慚故 」此係思惟「二次」之義 然不應理 言二次者 是待初受說為第二 非說以後不許受故 梵士教典 堪為佐證 皆未指定如是量故 又《傳釋》云 「設由煩惱犯極重罪 向僧悔己 次以利益眾生意樂 發菩提心 由淨意樂更當重受 言二次者 非唯兩次 是待初受說後為二

設中品纏犯 應對三人或過是數 悔惡作罪 謂住其前先述所犯罪事之名 應作是說 長老專志 我如是名 如所稱事違越菩薩毘奈耶法 犯惡作罪 餘如苾芻悔惡作法 應如是說 於惡作罪後 應添所犯罪名 (在漢文應添於惡作罪上 )如云 「犯自讚惡作罪 」例如說云 「犯自讚或毀他 」所餘文者 《舊疏》中云 「如是眾罪 我於長老發露悔除 更不覆藏 發露悔除 我安樂住 不露不悔 則不安樂 問云 汝於此等見罪否 應答言見 問云 後防護否 應答言 如法如律善為奉持 第二第三亦如是說 」《新疏》中云 「知見憶時如法如律善為奉持 」諸餘釋中 問防護否 惟說答曰 「謹善防護 」爾時身業以何威儀 新疏中云 「先對諸境合掌禮拜 次於下方蹲跪合掌

若下品纏犯他勝處法 及餘違犯 對一人前 發露悔滅 悔法如前 若無隨順可對悔除補特伽羅 或無可應對悔之境 當發誓心 防護當來 終不重犯 由如是行於犯還出 最勝子等 謂此是顯「加持無犯」 然非論義 《律儀二十頌》攝此義云 「應更受律儀 中纏對三悔 餘罪於一前 如染非自心 」其末句義謂染非染諸惡作罪 若無隨順補特伽羅 應令自心一向慚愧 調伏 寂靜 後不更犯 以此意樂增上 而行悔除 如是亦應對一人前 而行悔滅 靜命論師說 「言如自心 顯餘出罪方便 」次引「若無隨順補特伽羅」等文為證 許中下纏理亦如是 覺賢論師云 「中下纏犯 與餘惡作還出之法決不相同 中下纏犯 若於此處 不能獲得一人三人 當往餘求 其惡作罪 若於此處不能得一補特伽羅 無須餘求 由於自心防護即出 後境不定 前二境定 若不爾者 說三說一境別決定 則不應理 若少於三 悔旦不淨 豈有防護能淨之理 《菩薩地》中 未曾宣說如自心故 作如是誦 乃顛倒誦 故應讀為「染非於自心」 《菩薩地》於中下犯 說對三對一 於諸餘犯說 若無隨順補特伽羅 當以心防

此係破斥《舊疏》之軌 然不應理 《菩薩地》云 「若下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 及餘違犯 應對於一補特伽羅 發露悔法 當知如前 若無隨順補特伽羅 可對發露悔除所犯 爾時菩薩 以淨意樂起自誓心 我當決定防護當來 終不重犯 如是於犯還出還淨 」明說下品纏犯還出 同餘惡作 下纏既爾 中品纏犯 其理亦同 要由意樂於犯還出 非須決定依仗治罰 是還出之通理故 又《菩薩地》雖無如自心之文 然說 「如於一前悔除能淨 若無境時防護自心 亦能清淨 」義實有故 又有說云 「諸染惡作 若有境時應對一悔 諸非染罪 雖現有境 防心能淨 」不應道理 《菩薩地》說無差別故 故中下纏犯 及四十五惡作 若有境時 唯防護心不能清淨 應如論中所說而行 所餘違犯 若能對一補特伽羅發露悔除 易生慚愧 故最為善 若未遇者 應想諸佛菩薩對前悔除 此《戒品》云 「於自愆犯審諦了知 深見過患 既審了知 深見過已 其未犯者 專意護持 其已犯者 於佛菩薩 同法者所 發露悔除 」《菩薩地》第十七品云 「又諸菩薩 過去現在一切誤失 一切違犯 以淨調柔愛樂隨順所學戒心 想對十方佛世尊所 至誠發露悔往修來 亦勸導他作如是事 如是數數發露所犯 少用功力 一切業障 皆得解脫

《集學論》說 應對虛空藏前夢中悔除 又說 悔除菩薩輕重諸罪 如《鄔波離問經》所說 新譯《集學論》云 「《鄔波離問經》云 『舍利子 菩薩違犯有二重罪 謂瞋相應 及癡相應 』如是又云 『舍利子 菩薩初犯 當對十眾正直悔除 復有違犯 當對五眾悔除重罪 舍利子 執母邑手 及眼瞻視 并損惱心諸輕違犯 對一或二補特伽羅發露悔除 菩薩若犯五無間罪 犯母邑罪 依手犯罪 犯童子罪 依塔犯罪 及餘違犯 應晝夜專誠對三十五佛 悔除重罪 』」別譯經中則云 「初重違犯應對十眾正直悔除 」此譯甚善 謂如上說二重罪中 初瞋相應 對十境悔 經又改譯云 「有諸重罪對五眾悔 」此謂第二重罪 愚癡相應 經文又說 「執母邑手所犯重罪 當對五眾發露悔除 」此係誤譯 以與《集學論》說此違犯對一或二補特伽羅發露悔除 及經略標并說貪心所起罪輕 皆不順故 又舊譯《集學論》 於執母邑手等三罪 當對一或二悔 說為重罪 然新譯中說為輕罪 似為善確 又現在經中 無損惱心罪 定係經文譯缺 以《集學論》皆譯有故 又瞋相應說為重罪 而損惱心說為輕罪 亦不相違 後為略起損惱意樂 非憤怒心 又說無間重罪 當以三十五佛懺 晝夜悔除者 意謂唯對補特伽羅 三說還出儀軌 仍不能淨苦異熟果 《入行論》云 「晝夜各三次 讀誦三蘊經 依佛菩提心 息滅餘違犯 」此還出法 謂除根本 所餘之罪 或除故思 餘由忘念 不正知等 所犯重罪 當誦三蘊 依仗佛力 及菩提心 而令息滅 慧生論師說 三蘊為悔罪 隨喜 廻向 三十五佛懺即具彼義 善天論師說 餘二事為依止力 即皈依及發心 菩薩學處無量無邊 故此還出法 極為須要 以除故思所造罪外 諸餘違犯 皆能淨故

若無終不更犯防護之心 雖懺先犯 亦難清淨 如《彌勒獅子吼經》云 「彌勒 後五百世 正法臨沒時 頗有自稱我是菩薩出生於世 彼等不護身語意業 多犯眾罪 多行惡業 意謂悔除便得清淨 而於當來不善防護 為盡先造諸惡業故 我曾宣說三蘊法門 愚人於彼 貪造眾罪 既造罪已 思唯悔除便得清淨 不護當來 」因見還出方便 是淨尸羅最要支分 故廣解釋諸大轍軌

戊四佛說貪心罪輕之密意

論曰 「又於菩薩犯戒道中 無無餘犯 如世尊說 是諸菩薩 多分應與瞋所起犯 非貪所起 當知此中所說密意 謂諸菩薩愛諸有情 憐諸有情 增上力故 凡有所作 一切皆是菩薩所作 非非所作 非作所作 可得成犯 若諸菩薩憎諸有情 嫉諸有情 不能修行自他利行 作諸菩薩所不應作 作不應作 可得成犯

佛說菩薩多分是由瞋起成犯 非貪所起 其密意為 由愛有情及憐有情增上力故 凡有所作 皆是菩薩所應作事 非作所作 可得成犯 若憎有情 則不能修自他利行 此非菩薩所應作事 作不應作 可得成犯 《莊嚴經論》云 「為利諸有情 生貪無違犯 瞋恚於一切 定違諸有情 」《鄔波離問經》云 「若諸菩薩正入大乘 犯貪相應罪 盡恆河沙 與犯一種瞋相應罪 依菩薩增上力說 瞋罪極重 由此瞋罪棄捨有情 前能攝受諸有情故 若以煩惱能攝有情 菩薩於彼不應羞怖 故為汝說貪相應犯 皆非有犯 」此事極易誤會 寂天菩薩於《集學論》解其密意云 「此中密意 即能攝有情 為其差別 」義謂說貪相應 皆無犯者 是如星宿童子因緣 利有情時所開之貪 非說菩薩一切貪心 即彼經前文 別說攝受有情之貪故 又貪不成犯意說何身 《集學論》云 「又此所說 是須成就增上意樂 及悲愍者 前經又云 鄔波離 若諸菩薩不善方便 怖畏貪欲相應違犯 非瞋相應 若諸菩薩善權方便 怖畏瞋恚相應違犯 非貪相應 善權方便 謂以智慧悲愍二心不捨有情 」此說堅固大悲為本大菩提心 成就通達諸法無性勝智慧力 故說貪瞋 有犯不犯之差別 非說無貪糅雜之慈愛 以無智者疑彼與瞋犯罪相同 而待決疑故 亦非菩薩一切貪心皆無違犯 太過失故 當如《集學論》說 見於有情有大義利 由愛有情貪可無犯 若謂為遮無義而瞋云何成犯 如云 「若暫容許滋養習氣 則失悲心 若斷悲愍 即斷根本 下當廣說 設由瞋恚利彼有情 然由菩薩壞悲愍心 即失有情廣大義利 」故全無開

又以菩薩為境 如勝德童女 由貪作喜菩薩增上力故 死生天中 若瞋菩薩 則如頌云 「佛說如起惡心量 住那落迦經爾刦 」故絕不相同 如《集學論》解釋貪心無犯密意 《菩薩地》意 當知亦爾

戊五犯罪大小之差別

論曰 「又諸菩薩輭中上犯 如攝事分應當了知

如攝毘奈耶摩怛履迦 說由五緣 所犯成下中上品 初由自性建立下品等 謂他勝為上 眾餘為中 所餘為下 復有差別 謂他勝眾餘為重 隕墜別悔是中 惡作是輕 二由毀犯者 無知放逸所犯是下 煩惱盛故所犯是中 由輕悔故所犯是上 三由意樂者 謂由下中上品三毒所犯 是下中上 四由事故者 謂雖意樂相同 然由其事非一類故 應知所犯成下中上 如同瞋纏 殺傍生趣 殺非父母之人 或人形 或人父母 如其次第 犯隕墜罪 犯他勝罪非無間罪 犯他勝罪及無間罪 五由積集故成下品等 謂犯一至五 不能如法速疾悔除 是下品罪 犯六乃至數尚可知 不能如法速疾悔除 是中品罪 犯無量罪 不可知數 是上品罪 此中除自性及事 不可相合 餘三皆等 由無知故犯所犯罪 謂如於犯不聞 不悟 無有覺慧 於其所犯起無犯想 而犯眾罪 雖已了知犯所犯罪 謂於所犯雖有覺慧 而住忘念住不正知 由不住念而犯眾罪 煩惱盛故犯所犯罪 謂由三毒性猛利故 雖知此事所不應為 然無自在而犯重罪 由輕慢故犯所犯罪 謂於所犯雖有覺慧 然由信解極為下劣 無有強盛宿善因行 於沙門性 於涅槃性 無有顧戀 於佛法僧 無敬 無憚 無有羞恥 不樂所學 由輕慢故隨欲犯罪 當知初二是不染污 後二所犯是其染污 如是四緣犯所犯罪 其能對治 謂於所犯學習善巧 恆常安住正念正知 勤修猛利煩惱對治 有慚有愧 恭敬大師 尊重所學

戊六安樂住緣

論曰 「如是菩薩 依止一切自毘奈耶勤學所學 便得成就三種圓滿 安樂而住 一者成就加行圓滿 二者成就意樂圓滿 三者成就宿因圓滿 云何名為加行圓滿 謂諸菩薩 於淨戒中行無缺犯 於身語意清淨現行 不數毀犯 發露自惡 如是名為加行圓滿 云何名為意樂圓滿 謂諸菩薩 為法出家 不為活命 求大菩提 非為不求 為求沙門 為求涅槃 非為不求 如是求者 不住懈怠下劣精進 不雜眾多惡不善法 雜染後有 有諸熾然眾苦異熟 當來所有生老病死 如是名為意樂圓滿 云何名為宿因圓滿 謂諸菩薩 昔餘生中修福修善 故於今世種種衣服 飲食 臥具 病緣醫藥資身什物 自無匱乏 復能於他廣行惠施 如是名為宿因圓滿 菩薩如是依毘奈耶勤學所學 成就如是三種圓滿 安樂而住 與此相違 當知成就三種衰損 危苦而住 如是略廣宣說菩薩 若在家品 若出家品 一切戒己 自斯已後 即於如是一切戒中 分出所餘難行戒等差別之相 應當了知

菩薩於自毘奈耶中 勤學所學 便得成就三種圓滿安樂而住 一加行圓滿 謂初於淨戒行無缺犯 於三業中清淨現行 中於所學 尊重恭敬 安住上品 不放逸行 不數毀犯 後設毀犯 悔除自惡 此由自見清淨無犯 晝夜歡喜 安樂而住 二意樂圓滿 謂以如法修行意樂 而求出家 非求活命意樂 求大菩提 非為不求 為求沙門 為求涅槃 非為不求 如是求者 於諸善法發勤精進 不住懈怠下劣精進 不雜眾多惡不善法 云何不善 謂令現行多生雜染 引招後有 初之過患 謂有熾然熱惱身心 第二過患 謂感惡趣眾苦異熟 是故長夜引生老死 言沙門者 謂十地中 修行三學之道 言涅槃者 謂無住涅槃 最勝子等說彼二法 皆是正修加行之果 由此能令無雜染 故安樂而住 三宿因圓滿 謂諸菩薩昔餘生中 修福行施修善 斷除大財位障 故令衣服 飲食 臥具 病緣醫藥 資身什物 自無匱乏 復能施他 由此永離匱乏苦故 安樂而住 與彼三種圓滿相違 當知成就三種衰損 危苦而住

如是略就自性 廣就一切 宣說菩薩在家出家一切戒已 餘難行等七 即此一切戒中分出

乙三釋其差別分七 謂從難行乃至清淨 丙初難行戒分三 丁初難行

論曰 「云何菩薩難行戒 當知此戒略有三種 謂諸菩薩 現在具足大財大族自在增上 棄捨如是大財大族自在增上 受持菩薩淨戒律儀 是名菩薩第一難行戒

現在具足大財 大族 自在增上 棄捨彼二正受律儀 若能受用自身圓滿 共同受用多諸仁慈 可意親屬 作受用者廣有僕使 所受用事食等豐饒 由此四緣 名為大財 或增何故受用為長壽命 共為五盛 言語威肅 如欲而轉 名大自在

丁二難行

論曰 「又諸菩薩受淨戒已 若遭急難乃至失命 於所受戒尚無少缺 何況全犯 是名菩薩第二難行戒

雖遭急難乃至失命 初所受戒尚無少缺 況全犯戒

丁三難行

論曰 「又諸菩薩 如是如是徧於一切行住作意 恆住正念常無放逸 乃至命終 於所受戒無有誤失 尚不犯輕 何況犯重 是名菩薩第三難行戒

從受戒已 乃至命存 徧於一切行 作意 恆住正念正知五不放逸 於所受戒 尚不誤失毀犯輕罪 何況犯重 餘論雖說初為難受 中是難護 後難究竟 然德光論師分為難受 難護二類 後二難行同是難護 最為善哉 依諸逆緣難守護者 乃至命難守護不犯 依諸學處及一切時難守護者 乃至命終守護不犯微細罪故 如是三戒雖於現在不能實學 應當發願淨修其心 於餘生中能如是行

丙二一切門戒

論曰 「云何菩薩一切門戒 當知此戒略有四種 一者正受戒 二者本性戒 三者串習戒 四者方便相應戒 正受戒者 謂諸菩薩 受先所受三種菩薩淨戒律儀 即律儀戒 攝善法戒 饒益有情戒 本性戒者 謂諸菩薩 住種性位 本性仁賢 於相續中 身語二業 恆清淨轉 串習戒者 謂諸菩薩 昔餘生中 曾串修習如先所說三種淨戒 由宿因力所住持故 於現在世 一切惡法不樂現行 於諸惡法深心厭離 樂修善行 於善行中深心欣慕 方便相應戒者 謂諸菩薩 依四攝事 於諸有情 身語善業恆相續轉

一正受戒者 [A2] 謂如是加行 正受三聚淨戒 二本性戒者 謂不待思察 作行 發願 醒覺堪能 成就六種到彼岸相 住種性位 於心相續本性仁賢 身語二業恆清淨轉 三串習戒者 謂昔久遠數數串習三聚淨戒 即依餘生數數修習宿因之力 於諸惡行不樂現行 深心厭離 於諸善行愛樂欣慕 四方便相應戒者 謂依四攝調他方便 於諸有情 身語善業恆相續轉 四攝者 一財攝之布施 二既攝受已 教授取捨處之愛語 三於所教義 勸導修行之利行 四如勸他行 自亦如是安住之同事 以上四戒是能趣入一切戒之門 故名一切門

丙三善士戒

論曰 「云何菩薩善士戒 當知此戒略有五種 謂諸菩薩 自具尸羅 勸他受戒 讚戒功德 見同法者 深心歡喜 設有毀犯 如法悔除

此戒有五 一自具尸羅 二於處中者 勸他受戒 三於憎戒者 讚戒功德 息彼嫌恨 四見他正行同法者時 深心歡喜 無有嫉妬 五設有毀犯如法悔除 此五於他能斷無義 成辦義利 具善士業 故名善士戒 由初及後引發自利 由餘三戒引發利他

丙四一切種戒

論曰 「云何菩薩一切種戒 當知此戒以要言之 六種七種總十三種 言六種者 一廻向戒 廻向大菩提故 二廣博戒 廣攝一切所學處故 三無罪歡喜處戒 遠離躭著欲樂自苦二邊行故 四恆常戒 雖盡壽命 亦不棄捨所學處故 五堅固戒 一切利養恭敬他論本隨煩惱 不能伏故不能奪故 六尸羅莊嚴具相應戒 具足一切戒莊嚴故 尸羅莊嚴 如《聲聞地》應知其相 言七種者 一止息戒 遠離一切殺生等故 二轉作戒 攝一切善故 饒益有情故 三防護戒 隨護止息轉作戒故 四大士相異熟戒 五增上心異熟戒 六可愛趣異熟戒 七利有情異熟戒

六種七種總十三種 於六種中 一廣博戒 廣攝學處故 依處圓滿 廻向大菩提故 果利圓滿 二無罪戒 斷除躭著欲樂邊故 離染污樂 三順歡喜處戒 斷除自苦疲勞邊故 離無義苦 四恆常戒 乃至盡壽修行不捨所學處故 遠離學處所有 [A3] 留難 五堅固戒 由於利敬不顧視故 由於自道得堅決故 由能安住斷所斷故 利養恭敬 他論敵者 本隨煩惱 不能映 [A4] 不能引奪 諸論雖說「不捨自學受異道戒 故諸他論不能映覆」 不捨所學前戒已說 故非此義 六尸羅莊嚴 即《聲聞地》所說十七沙門莊嚴 如《聲聞地》嗢柁南曰 「正信而無諂 少病精進慧 具少欲喜足 易養及易滿 杜多德端嚴 知量善士法 具聰慧者相 忍柔和賢善 」(六種開合與漢論不同 )於七種中 一止息戒 謂正受取遠離一向不應作事 謂殺生等諸惡行故 二轉作戒 修學一向定應作事 謂攝善法 饒益有情 三防護戒 恆不放逸 隨護止息 轉作二戒 四大士相異熟戒 能正修行於諸地中所稱妙相 五增上心異熟戒 能正引生菩薩無量勝三摩地 六可愛趣異熟戒 能正引生人天之身 七利有情異熟戒 能生有情義利大果 此四是由戒果分別 德光論師說 四中初戒是攝善法 中間二戒是律儀戒 後是饒益有情戒 德光論師又說 六種明具何德 七種是明自性及果相差別

丙五遂求戒

論曰 「云何菩薩遂求戒 當知此戒略有八種 謂諸菩薩自諦思惟 如我希求 勿彼於我 現行斷命 不與而取 穢欲邪行 虛妄離間 麤惡綺語 手塊杖等諸非愛觸 加害於我 我求是已 他若相違而現行者 我求不遂 我意不悅 如我希求 他亦如是 勿我於彼現行斷命 廣說乃至惡觸加害 彼求是已 我若相違而現行者 彼求不遂 彼意不悅 我之所作 若有令他所求不遂意不悅者 何現行為 菩薩如是審思惟已 命難因緣 亦不於他現行八種所求不遂不悅意事 如是八種 說名菩薩遂求戒

此有八事 自不希求斷命等八 違彼八事是所希求 若他為作所不希求斷命等八 我求不遂 我意不悅 如我希求 其他有情亦復如是 比度自心審思惟已 乃至命難 亦不於他現行八種不遂求事 八不求者 所謂斷命 不與而取 穢欲邪行 虛妄 離間 粗惡 綺語 手塊杖打傷害之觸 後三同是非可愛觸 八希求者 與上相違長壽 大財 妻妾貞良 不受欺誑 眷屬不破 聞和美言 有義利語 可愛之觸 如是除遣八不遂求 引發八種希求之戒 名遂求戒

丙六此世他世樂戒

論曰 「云何菩薩此世他世樂戒 當知此戒略有九種 謂諸菩薩 為諸有情 於應遮處 而正遮止 於應開處 而正開許 是諸有情 應攝受者 正攝受之 應調伏者 正調伏之 菩薩於中身語二業常清淨轉 是則名為四種淨戒 復有所餘施忍精進靜慮般若波羅蜜多俱行淨戒 則為五種 總說名為九種淨戒 如是菩薩所有淨戒 能令自他現法後法皆得安樂 是故說名菩薩此世他世樂戒

四種五種總有九種 四種戒中 一若諸有情 於苦因轉 應遮止處 而正遮止 於樂因轉 應開許處 而正開許 令修彼因 若諸有情 於開遮處 能正修行 應可攝受 而攝受之 若諸有情 於開遮處 邪僻而行 應可調服而調伏之 自於此四 身語二業 常清淨轉 五種謂除尸羅 所餘五種波羅蜜多俱行淨戒 此令菩薩及他有情現後安樂 故名此世他世樂戒

丙七清淨戒

論曰 「云何菩薩清淨戒 當知此戒略有十種 一者初善受戒 唯為沙門三菩提故 非為命故 二者不太沉戒 於違犯時 遠離微薄生悔愧故 及不太舉戒 遠離非處生悔愧故 三者離懈怠戒 於睡眠樂倚樂臥樂不躭著故 晝夜勤修諸善品故 四者離諸放逸所攝受戒 修習如前所說五支不放逸故 五者正願戒 遠離利養恭敬貪故 不願生天而自要期修梵行故 六者軌則具足所攝受戒 於諸威儀所作眾事 善品加行妙善圓滿 如法身語正現行故 七者淨命具足所攝受戒 離矯詐等一切邪命過失法故 八者離二邊戒 遠離受用欲樂自苦二邊法故 九者永出離戒 遠離一切外道見故 十者於先所受無損失戒 於先所受菩薩淨戒無缺減故 無破壞故 如是十種 是名菩薩清淨戒

十種戒中 初善受戒 於修道時為求沙門 於究竟位為大菩提而受淨戒 非為脫離王等逼迫 非為活命而受尸羅 不太沈戒 於諸學處有違犯時 離微薄悔 微薄悔愧即是太沉 離彼即是生大悔愧 《聲聞地》云 「云何名為太極沈下 謂如有一性無羞恥 惡作羸劣 為性慢緩 於諸學處所作慢緩 」故無微薄悔愧 當知是生極大悔愧 若謂微薄悔愧全無 由無悔故名不太沈 是顛倒說 不太舉戒 違佛未制非可悔處 而生追悔 是名大舉 故當無彼 離懈怠戒 於睡眠樂 臥樂 倚樂 不生躭著 遍於晝夜勤修善品 雜諸放逸所攝受戒 習於前說 五不放逸 正願戒 不貪利養 非願生天誓修梵行 軌則具足所攝受戒 於行住等諸威儀路 披法衣等所作眾事 習讀誦等善品加行 不違世間及毘奈耶 身語現行妙善圓滿 淨命具足所攝受戒 離詭詐等五種邪命一切過失 離二邊戒 從他追求或法非法 衣服飲食諸臥具等 愛玩受用 不觀過患 名欲樂邊 若臥荊刺及灰坌等 若三事火 三入水等 而自煎逼受極苦楚 修自苦行 皆當遠離 永出離戒 遠離一切外道惡見 於先所受無損失戒 不於一切都無羞恥 不顧學處 違越佛制而成缺減 不犯根本而全破壞 如是總標說為十種 次廣釋中凡說十一 最勝子云 「此二對治 謂如所制正修學故 便得清淨 」此說於所學處 不勤修學太沈之過 與於未制學處隨轉 太舉之過 其能對治 總合為一 故不太沈及不太舉合二為一 德光論師云 「意樂之過略為二種 一受時惡受 二守護時太沈太舉 」亦將彼二總合為一(漢譯亦爾) 《傳釋》則說 「於先所受無損失戒 攝結前十 」此一切說皆不應理 論師自於聲聞地中 說十淨違品過失時云 「放逸懈怠所攝」總彼二為一 故不放逸 與無懈怠二合為一 是論意趣 「一者最初惡受 二者太極沈下 三者太極浮散 四者放逸懈怠所攝 五者發起邪願 六者軌則虧損所攝 七者淨命虧損所攝 八者墜在二邊 九者不能出離 十者所受失壞 由離如是十虧損緣 當知說名尸羅圓滿 尸羅清淨

乙四尸羅勝利分二 丙初究竟勝利

論曰 「如是菩薩大尸羅藏 能起當來大菩提果 謂依此故 菩薩淨戒波羅蜜多得圓滿已 現證無上正等菩提

如是菩薩大尸羅藏 能生大菩提果 謂依此故 圓滿戒度 證無上覺 言大藏者 謂是廣大福德資糧 或戒廣博 無量 圓滿

丙二現時勝利

論曰 「乃至未證無上菩提 依此無量菩薩戒藏正勤修習 常能獲得五種勝利 一者常為十方諸佛護念 二者將捨命時 住大歡喜 三者身壞已後 在在所生 常與淨戒若等若增諸菩薩眾為其同分 為同法侶 為善知識 四者成就無量大功德藏 能滿淨戒波羅蜜多 五者現法後法 常得成就自性淨戒 戒成其性

未成佛時得五勝利 一如上所說為佛護念 二臨命終時 住勝歡喜 三身壞已後 隨所生處 常有淨戒若等若增諸菩薩眾為眾同分 為同法侶 為善知識 四現法成就 能滿戒度無量福聚 五後法亦得自性淨戒戒為其性 第二之義 最勝子等釋為「由其思惟後世能遇諸佛菩薩 超離死畏得大歡喜 」傳釋說 彼及由成就無量善根 無惡趣畏 共為二緣 住大歡喜 五利如次 德光論師說為增上果 離繫果 異熟果 士用果 等流果 離繫果者 謂伏惡行 及由正願能離憂惱

又寂天菩薩意 第一勝利 是通二世所得勝利 謂住戒時 諸佛菩薩即便念其如子如弟 令彼善法增長不退 第二

第四是現法勝利 謂臨命終時 不畏惡趣 由見能生勝妙善趣 故得歡喜 及在世時 剎那剎那 能長無量功德資糧 如《入行論》云 「何時欲度脫 無邊眾生界 從受彼心已 睡眠或放逸 然彼福德力 恆常無間斷 眾多等虛空 」第三第五是後生勝利 謂善知識之所攝受 及經多生不失律儀 又多生不失律儀之緣 如《迦葉問經》說 不忘失菩提心之因 謂斷四黑法等 《三摩地王經》云 「如人數觀察 由住彼分別 能令心於彼 如是如是住 」若能數數作意思惟 然後內心方能流注 故諸智者 由見如是無上勝利 當送菩薩淨戒律儀 勇猛修學

乙五尸羅總攝

論曰 「如是如上所說 一切自性戒等九種尸羅 當知三種淨戒所攝 謂律儀戒 攝善法戒 饒益有情戒

如是一切自性戒等九種尸羅 當知皆是律儀戒等 三戒所攝 最勝子及《傳釋》說 九種一一 皆通三種淨戒所攝

乙六尸羅所作

論曰 「如是三種菩薩淨戒 以要言之 能為菩薩三所作事 謂律儀戒能安住其心 攝善法戒能成熟自佛法 饒益有情戒能成熟有情 如是總攝一切菩薩所應作事 所謂欲令現法樂住安住其心 身心無倦 成熟佛法 成熟有情 如是菩薩 唯有爾所菩薩淨戒 唯有爾所淨戒勝利 唯有爾所淨戒所作 除此無有若過若增 過去菩薩 求大菩提已於中學 未來菩薩 求大菩提當於中學 普於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 現在菩薩求大菩提今於中學

何故尸羅定為三聚 菩薩所作略唯有三 謂於現法 無染安樂安住其心 由依彼故成熟佛法 成熟有情 此等即由律儀戒 攝善法戒 饒益有情戒之所成辦 由是因緣 若不遮止惡行 勤修律儀戒 令心堪能安住善緣 則後二戒全無基礎 故如前引《攝決擇分》文 於律儀戒先應愛護 又論說彼 即是七眾別解脫戒 故諸菩薩 於自所受聖教根本別解脫戒 當勤修學 龍猛菩薩亦珍重宣說 如《寶鬘論》云 「其次出家者 先當敬所學 別解脫調伏 勤聞決擇義 」故二大轍 於此義理 同一意趣 餘三戒中 先當勤修能自成熟攝善法戒 自未成熟能成熟他 無有是處 唯有爾所菩薩淨戒 或九或三 唯有爾所淨戒勝利 謂前六種 唯有爾所淨戒所作 即前三種 現法樂住安住其心身心無倦 成熟佛法 成熟有情 除此性戒 勝利 所作三事而外 更無過上 及除此三 更無增多此所不攝 「過去菩薩」等如前所引 三世一切菩薩 皆唯學此 非是一類於此中學 及餘一類於餘處學 故是如理修學佛道一切菩薩 共行之道 故於此道 應離疑惑 此是學習尸羅方便 於餘五度 及四攝等學習之法 皆當了知 至心修學 雖說爾時若不能學所餘學處 無有違犯 然樂修學餘學重擔 於一切種不應棄捨 如是於初發業菩薩 最初切要《菩薩戒品》 若引全論照文解釋 誠恐太繁 故取少義 依《菩薩地》兩部註釋 及此《戒品》二種註釋 并依其餘所註義同 《集學》 《入行》本釋等清淨之論 及諸契經 廣為決擇受護還淨 關要難處

傳謂雲海之釋者 與造《菩薩地廣釋》之雲海雖係同名 然非彼師

隨入何大乘 成佛所必須 大乘道棟樑 謂願行二心 受已不如誓 學習菩薩行
非佛菩薩說 更有種智道 愚者見顯密 開遮少有殊 錯解增上慢 滅大乘淨道
故趣金剛道 依彌勒龍猛 無著釋經義 發心受律儀 學六度為基 次加金剛道
愚夫棄圓美 大乘受餘道 佛菩薩共道 淨菩薩戒法 除至教正理 未染臆造垢
能如佛密意 以顯言訓釋 由敬妙音力 故我常敬禮 我愚大乘深 定有失文義
當對聖智悔 悲者糾其非 佛教尤大乘 道命多隱沒 為令聖教住 精勤所集福
維願諸眾生 不著相似路 見真圓滿道 精進勤修行 願我一切生 妙音尊攝受
解大乘度生 弘揚諸佛教

民國二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譯於縉雲山世界佛學苑漢藏教理院雙柏精舍

菩薩戒品釋卷五終


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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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 ] 覆【CB】 ▆【補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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