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 1-10 级,其中, 1-6 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 植物状态; 2. 极重度智能减退; 3. 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 级; 4. 重度运动障碍; 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 肩、肘、髋、膝关节中 5 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90% ,四肢大关节中 6 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 双眼球摘除; 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 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 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 小肠切除 90 %以上; 14.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6 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 重度智能减退; 2. 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 三肢瘫肌力 3 级或截瘫、偏瘫肌力 2 级; 4.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 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高位缺失; 7.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 肩、肘、髋、膝关节中 4 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80% ,四肢大关节中 4 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 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2 或双眼视野≤ 8% (或半径≤ 5 °); 12. 双眼矫正视力< 0.02 或双眼视野≤ 8% (或半径≤ 5 °); 13.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 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 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 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 慢性心功能Ⅳ级; 19.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 小肠移植术后; 21. 肝切除≥ 3/4 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 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 - 加( Budd-chiari )综合征; 25. 全胰切除; 26.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 6 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 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RAEB-T 型; 32. 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 中度运动障碍; 2. 截瘫或偏瘫肌力 3 级; 3. 双手全肌瘫肌力 3 级; 4. 四肢深感觉丧失; 5. 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 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 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 利侧肘上缺失; 10. 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50% 11.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 50% 12.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70% ,四肢大关节中 2 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 面部瘢痕> 80% 并中度毁容; 16.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5 或视野≤ 16% (或半径≤ 10 °); 17. 双眼矫正视力< 0.05 或双眼视野≤ 16% (或半径≤ 10 °); 18.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0.3 或视野≤ 24% (或半径≤ 15 °); 19.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 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  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30cm2 23. 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 6 根); 25. 慢性心功能Ⅲ级; 26. 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 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 高血压 3 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 大面积心肌梗死, EF 40% 30. 肝切除≥ 2/3 ,中度肝功能损害; 31. 小肠切除≥ 3/4 32.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 6 个月以上); 33. 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 膀胱全切除; 36. 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 重度炎症性肠病; 38. 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 尘肺Ⅲ期; 40. 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 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 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 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 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 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 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 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 中度智能减退; 2. 重度癫痫; 3. 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2 级; 5. 单肢瘫肌力 2 级; 6. 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 7. 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 二肢深感觉丧失; 9.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 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 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 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 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 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 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 双膝以下缺失; 17. 脊柱骨折后遗 30 °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60% ,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 面部瘢痕> 60% 并轻度毁容; 20.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3 或视野≤ 32% (或半径≤ 20 °); 21. 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一眼矫正视力≤ 0.1 22. 双眼矫正视力< 0.1 或视野≤ 32% (或半径≤ 20 °); 23. 双耳听力损失≥ 90dBHL 24. 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 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cm2 26. 下颌骨缺损 6cm 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cm2 27.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 舌缺损>全舌 2/3 29. 双侧完全性面瘫; 30. 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 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 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 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 心脏移植术后; 35. 单肺移植术后; 36. 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 高血压 3 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 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 EF 40% 39. 全胃切除; 40. 小肠切除≥ 2/3 ,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 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 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 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 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 肾移植术后; 47. 永久性膀胱造瘘; 48. 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 阴茎缺失; 52.50 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 阴道闭锁; 54. 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 尘肺Ⅱ期; 56. 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 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 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 60g/L ,需长期治疗; 61. 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 60 g/L ,需长期治疗; 6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 RAEB-T 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 60 g/L ,需长期治疗; 63. 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 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 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 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 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 四肢瘫肌力 4 级; 4. 单肢瘫肌力 3 级; 5. 利手全肌瘫肌力 3 级; 6. 双足全肌瘫肌力 3 级; 7. 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9. 一肢深感觉丧失; 10.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 30 °畸形,伴根性神经痛 ( 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 12. 非利手前臂缺失; 13. 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 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 双前足缺失; 17. 一髋 ( 或一膝 ) 功能完全丧失; 18.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50% 19. 面部瘢痕> 40% 并有毁容标准 6 项中之一; 20.50 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 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 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 2 项); 23. 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0.3 或双眼视野≤ 40% (或半径≤ 25 °); 24. 一眼矫正视力< 0.1 ,另眼矫正视力< 0.3 25. 双眼矫正视力< 0.3 或双眼视野≤ 40% (或半径≤ 25 °); 26. 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 0.3 ~< 0.8 27. 双耳听力损失≥ 80dBHL 28. 鼻缺损> 1/3 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 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  颜面软组织缺损> 10cm2 30. 下颌骨缺损长 4cm 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10cm2 31. 上唇或下唇缺损> 1/2 3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 20cm2 33. 舌缺损>全舌 1/3 34. 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 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 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 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 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 气管食管瘘; 41. 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 心功能Ⅱ级; 43. 高血压 3 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 高原性心脏病; 45. 腹壁全层缺损≥ 1/2 46. 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 小肠切除≥ 2/3 (回盲部保留); 48. 肝切除≥ 1/2 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 胰腺切除 2/3 50.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6 个月以上); 51. 肾病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2 0g ,持续 6 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 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 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 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 中度炎症性肠病; 56. 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 尿道瘘不能修复; 58. 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 双侧输精管缺损 , 不能修复; 60. 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 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 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 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 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 重度排尿障碍; 66. 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 血小板持续减少(≤ 40 × 109/L )伴反复出血倾向; 68. 重度尿崩症; 69. 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 轻度智能减退; 2. 中度癫痫; 3. 轻度运动障碍; 4. 三肢瘫肌力 4 级; 5. 非利手全肌瘫肌力 2 级; 6.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2 级; 7. 单足全肌瘫肌力 2 级; 8. 脊髓空洞症; 9. 象限盲或偏盲; 10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 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2. 难治性强迫症; 13. 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 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 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 一手三指 ( 含拇指 ) 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 一侧踝以下缺失; 21.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 15 °,并有肢体短缩> 4cm 23.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 鼻缺损> 1/4 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40% 26. 面部瘢痕> 20% 27.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 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 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等于 0.3 或双眼视野≤ 48% (或半径≤ 30 °); 30.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3 或双眼视野≤ 48% (或半径≤ 30 °); 31. 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 0.8 32. 双耳听力损失≥ 70dBHL 33. 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 1cm 35. 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cm2 36. 一侧完全性面瘫; 37. 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8. 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 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 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 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 支气管胸膜瘘; 43. 心房纤颤; 44. 冠心病伴心绞痛; 45.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 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 胃切除≥ 2/3 48. 小肠切除≥ 1/2 ,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 胰腺切除≥ 1/2 50. 腹壁缺损≥ 1/4 ,不能修复; 51. 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 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 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 肾损伤致高血压; 56. 一侧肾切除; 57. 双侧睾丸萎缩 , 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 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 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 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 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 重度哮喘; 63. 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 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65. 高血压 2 级; 66. 肾脏疾病致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0.5g 1 9g 6 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 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 肝硬化; 69. 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 消化道息肉病; 71. 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 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 淋巴瘤完全缓解; 74.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 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 X 线平片Ⅱ期改变; 76. 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 X 线平片或 CT 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 中度尿崩症; 78. 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 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 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 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 1/2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 截瘫或偏瘫肌力 4 级; 3. 双手全肌瘫肌力 4 级; 4.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5.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6. 单足全肌瘫肌力 3 级; 7. 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 (50 岁以下未育者 ) 8.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 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 1 2 以上; 10. 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 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 2 5 趾畸形,功能丧失; 12. 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 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 2 3 ( 含食指 )  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5. 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 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 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8. 肢体短缩> 4cm 19. 鼻缺损> 1/5 20. 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 2/3 21.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30% 22. 面部瘢痕> 15% 23. 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 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4.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8 25. 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0.6 26. 一眼矫正视力≤ 0.1 ,另眼矫正视力≥ 0.4 27. 双眼矫正视力≤ 0.4 或双眼视野≤ 64% (或半径≤ 40 °); 28. 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9. 单眼第Ⅲ或第 IV 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 30. 双耳听力损失≥ 60dBHL 31. 牙槽骨损伤长度> 8cm ,牙齿脱落 10  颗以上; 32. 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3. 肺叶切除术 , 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4. 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5. 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 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 37. 小肠切除≥ 1/2 38. 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 1/2; 39. 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 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 脾切除; 42. 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 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 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 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 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 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 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 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 阴道狭窄; 51. 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 放射性白细胞减少≤ 3 × 109/L 53. 放射性血小板减少≤ 80 × 109/L 54.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 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 轻度癫痫; 2.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 4 级; 3.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4 级; 4. 双足全肌瘫肌力 4 级; 5.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 4 级; 6. 颅骨缺损≥ 25cm2 7. 脑叶切除术后; 8.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 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 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 10 °~ 15 °; 13. 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 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 6 个月以上; 15. 下肢短缩> 2cm 16.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20% 17. 面部瘢痕> 10% 18.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 一眼矫正视力≤ 0.2 ,另眼矫正视力≥ 0.5 20. 双眼矫正视力≤ 0.5 或双眼视野≤ 80% (或半径≤ 50 °); 21. 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 外伤性青光眼; 23. 双耳听力损失≥ 50dBHL 或一耳听力损失≥ 90dBHL 24. 发声及构音困难; 25.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 1/3 26.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 牙槽骨损伤长度> 6cm ,牙齿脱落 8 颗以上; 28. 舌缺损小于全舌 1/3 29.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 <2cm 30. 肺叶切除术后; 31. 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 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 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 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 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 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 胃部分切除; 38. 小肠部分切除; 39. 肝部分切除; 40. 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 胰腺部分切除; 42. 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 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 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 一侧输精管缺损 , 不能修复; 47. 一侧肾上腺缺损; 48. 单侧输卵管切除; 49. 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 1/3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 颅骨缺损 9cm2 24cm2 2.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 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 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 跟骨、距骨骨折; 8. 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 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 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 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 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 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 1/2 14.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10% 15. 面部瘢痕> 5% 16.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 一眼矫正视力≤ 0.3 ,另眼矫正视力> 0.6 18. 双眼矫正视力≤ 0.6 19. 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 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 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 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 双耳听力损失≥ 40dBHL 或一耳听力损失≥ 80dBHL 25. 发声及构音不清; 26.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 1/5 27. 牙槽骨损伤长度> 4cm ,牙脱落 4 颗以上; 28.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 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 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 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 支气管成形术后; 33. 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34. 肾部分切除术后; 35. 脾部分切除术后; 36. 子宫修补术后; 37. 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 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 3 次以上); 2. 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 脑外伤后颅骨缺损 3cm2 9cm2 或颅骨缺损≥ 9cm2 行颅骨修补术后; 4. 颅内异物; 5.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5% 6. 面部瘢痕> 2% 7. 一眼矫正视力≤ 0.5 ,另眼矫正视力≥ 0.8 8. 双眼矫正视力< 0.8 9. 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 眶内异物未取出; 11. 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 外伤性瞳孔散大; 13. 双耳听力损失≥ 30dBHL 或一耳听力损失≥ 70dBHL 14. 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 严重声音嘶哑; 16. 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 嗅觉完全丧失; 18.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 2 5cm 20. 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 肋骨骨折> 3 根并胸廓畸形; 23. 肺内异物存留; 24. 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 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 1/4 注: 1. 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 2 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 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 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功能分级判定基准 附件: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1 、医疗依赖分级: 1 )特殊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特殊药物(如:免疫抑制剂)或特殊医疗器械(如:呼吸机、血液透析)治疗。 2 )一般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一般药物(如:降压药、抗凝药)治疗。 2 、护理依赖分级: 1 )完全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5 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 2 )大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大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5 项中有 3 4 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 )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5 项中有 2 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4 )小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小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5 项中有 1 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 、智能减退分级: 1 )极重度智能减退: 1)IQ 20 2) 语言功能缺失; 3)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重度智能减退: 1)IQ 20 34 2) 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3)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 )中度智能减退: 1 IQ 35 49 2) 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3) 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  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4 )轻度智能减退: 1)IQ 50 69 2) 生活能自理,  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3) 无明显语言障碍;  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5 )边缘智能: 1)IQ 70 86 2) 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  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3) 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4 、癫痫分级: 1 )重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 (  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 ) 平均每月 3 次以上。 2 )中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 (  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 ) 平均每月 1-2 次或每日均有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 3 )轻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各种类型癫痫发作。 5 、颜面毁容分级 1 )重度:具有下述六项中 4 项者; 2 )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 3 项者; 3 )轻度:具有下述六项中 2 项者。 a) 双侧眉毛缺失; b) 双睑外翻或缺失; c) 耳廓部分缺失; d) 鼻翼部分缺失; e) 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 颈部瘢痕畸形。 6 、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分级: 1 )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 )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 )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7 、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1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  但不能产生动作。 3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5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 5 级:正常肌力。 8 、关节功能分级: 1 )功能完全丧失(无功能):指关节僵硬 ( 或挛缩 ) 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 2 )功能部分丧失(功能不全):指残留功能,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9 、吞咽障碍分级: 1 )极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依赖胃管或胃造瘘。 2 )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流食。 3 )中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造等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半流食。 10 、发声及构音障碍分级: 1 )发声及构音困难:呼吸通道虽无障碍,但有失声、构音不全等明显言语发音障碍。 2 )发声及构音不清:发声不畅、构音含混等言语发音障碍。 3 )严重声音嘶哑:声带损伤、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 11 、肝功能损害分级: 1 )肝功能重度损害: 1 )血浆白蛋白< 2.5g% 2 =血清胆红质> 10mg% 3 )顽固性腹水; 4 )明显脑症; 5 )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 9s 2 )肝功能中度损害: 1 )血浆白蛋白 2.5 g% 3.0g% 2 )血清胆红质 5 g% 10mg% 3 )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 4 )无或轻度脑症; 5 )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 6s 3 )肝功能轻度损害: 1 )血浆白蛋白 3.1 g% 3.5g% 2 )血清胆红质 1.5 g% 5mg% 3 )无腹水; 4 )无脑症; 5 )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 3s 12 、炎症性肠病分级 1 )重型:腹泻每日 6 次以上,有明显黏液脓血便,体温 >37.5 , 脉搏 >90/min 、血红蛋白 <100g/L 、血沉 >30mm/L. 2 )中型:症状阶于轻型和重型之间。 3 )轻型:腹泻每日 3 次以下,便血轻或无,无发热、脉速和贫血,血沉正常。 13 、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1 )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1) 临床症状严重; 2)T3 T4 FT3 FT4 低于正常值, TSH>50 μ U/L 2 )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1) 临床症状较重; 2) T3 T4 FT3 FT4 正常, TSH>50 μ U/L 3 )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1) 临床症状较轻; 2) T3 T4 FT3 FT4 正常, TSH 轻度增高但小于 50 μ U/L 14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1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空腹血钙< 6mg %。 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空腹血钙 6 mg %~ 7mg %。 3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空腹血钙 7 1 mg %~ 8mg %。 15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分级: 1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低于正常参考值下限< 5 μ g/dL ,日常生活依赖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常规替代治疗不能耐受一般应激。 2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在正常参考值低限< 5 μ g/dL 10 μ g/dL ,日常生活部分依赖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常规替代治疗能耐受一般应激,但不能耐受严重应激。 3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日常生活能脱离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不能耐受严重应激。 16 、排尿障碍分级: 1 )重度排尿障碍:真性重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 50mL )。 2 )轻度排尿障碍: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 50mL =。 17 、生殖功能损害分级: 1 )生殖功能重度损害:精液中精子缺如。 2 )生殖功能轻度损害:精液中精子数< 500  /mL 或异常精子、死精子、运动能力很弱精子任何一项> 30 %。 18 、肛门失禁分级 1 )重度: a) 大便不能控制; b) 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 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 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 20cmH2O 2 )轻度: a) 稀便不能控制; b) 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 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 直肠内压测定,  肛门注水法  20  30cmH2O 19 、心功能分级: 1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2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无不适,低于日常活动量即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3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20 、高血压分级 : 1 )高血压 3 : 在未服药情况下 , 不同时间 3 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 180mmHg / 或舒张压≥ 110mmHg 2 )高血压 2 : 在未服药情况下 , 不同时间 3 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 160mmHg 179mmHg / 或舒张压 100mmHg 109mmHg 3 )高血压 1 : 在未服药情况下 , 不同时间 3 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 140mmHg 159mmHg / 或舒张压 90mmHg 99mmHg 21 、高血压致脏器损害程度分级: 1 )严重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并有器官的功能衰竭,如:偏瘫、失语或语言困难、认知障碍、痴呆、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并发症、夹层动脉瘤、视力障碍、失明等。 2 )中度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但功能代偿,如:左心室肥厚、血清肌酐轻度升高、微量白蛋白尿等。 22 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 ( 收缩压≥ 21.3kPa ,舒张压≥ 12.7kPa) 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23 、呼吸困难分级: 1 )呼吸困难Ⅳ级: 1 )静息时气短; 2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 <30% 3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50% 4 )动脉血氧分压 <60 mmHg 2 )呼吸困难Ⅲ级: 1 )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2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 30 49% 3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50 59% 4 )动脉血氧分压 60 69mmHg 3 )呼吸困难Ⅱ级: 1 )平路步行 100 米即气短; 2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 50 79% 3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60 69% 4 )动脉血氧分压 70mmHg 79mmHg 4 )呼吸困难Ⅰ级: 1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2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 80 90% 3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70 80% 4 )动脉血氧分压 80mmHg 90mmHg 24 、非急性发作期哮喘重度:症状平凡发作,夜间哮喘平凡发作,严重影响睡眠,体力活动受限, PEF FEV1 60% 预计值, PEF 变异率> 30% 25 、慢性肾功能不全分期: 1 )尿毒症期: 1 )尿素氮 >28.6mmol/L 2 )肌酐≥ 707 μ mol/L 3 GFR<10 ml/min 2 )肾功能衰竭期: 1 )尿素氮 17.9 28.6mmol/L 2 )肌酐 443 707 μ mol/L 3 GFR10 20 ml/min 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 )尿素氮 7.1 mmol/L 17.9mmol/L 2 )肌酐 178 μ mol/L 442 μ mol/L 3 GFR20 ml/min 50ml/min 4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1 )尿素氮正常; 2 )肌酐 133 μ mol/L 177 μ mol/L 3 GFR50 ml/min 80ml/min 注: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取近半年内三次检查结果的平均值,并结合临床症状判断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