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理念渐变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悄然退位

作者 陈杰人

在中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应该是人们最熟悉的口号之一。作为一项司法政策,这个口号几十年来似乎成了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规则,以至于几乎没有人怀疑过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过,一个基层检察院近日一次小小的动作,就将这项政策推到了悬崖边。

本周三中国新闻社报道,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日前悄悄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八字布告从看押室墙上撤下,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香港《大公报》的报道说,这不仅仅是简单地放弃一句口号,而是内地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也标志着司法理念的重要转变。

很多人也许知道,在中国的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乃至公安局的审讯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直以醒目的标语形式刷在墙上,白墙黑字,令初进这种场合的人一阵紧张。这个口号在平时的很多运动中,比如严打斗争、集中宣判等,通常都会被司法机关置于醒目的位置。

从字面上理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包含两个方面的政策意义:“坦白”是指嫌疑人如实回答审讯人员的提问,一个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如果主动坦白就会获得从宽处理;“抗拒”则是指不如实回答讯问,如果抗拒不交代,将被从严惩处。

但实际上,这个口号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理念并不相符。按照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因犯罪所受的处罚,只能与其犯罪事实相适应,面对侦查、审判人员调查时的坦白或抗拒态度,并非犯罪事实,也不当然构成从宽或从严处罚的理由。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自首者,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言外之意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换句话说,坦白并不当然意味着会从宽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和现代司法理念,如果嫌疑人仅仅“抗拒”不说而没有其他法定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对“抗拒”者也不能“从严”处罚。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当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基本法律还没有完善的时候,这个口号对于打击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犯罪”有积极作用。当时新政权成立不久,犯罪较多,社会治安还不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组织,从快侦破和打击犯罪。

但现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历史背景已经远去,在强调法治的当代社会,程序的正当性和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原则,使得这一口号已经过时。

现代法治理念承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其中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强迫人们自证其罪”,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个观念其实很简单――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事,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提及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的核心内容是指侦查人员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现在,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沉默权”已经被很多国家的法律认可。沉默权的实质,就是尊重人们“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既然坦白不一定从宽,抗拒也不当然会从严,那么,提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则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误导或诱导。几年前,《中国青年报》曾经发表题为《坦白从宽是诱供 抗拒从严是逼供》的评论文章,精辟地揭示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个口号的弊端。今天,我仍然引用这个标题作为本文的标题,以表示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的否定态度。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可能导致的另一个可怕后果,则是促使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过分相信、依赖口供,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生“抗拒”不说的情形,就会诱发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摒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仅承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且可以改变侦查和司法人员的理念,改变一味追求口供的心理趋势。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现代法治理念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早已过时,甚至有背于法治原则。而事实上,现在已经有很多的地方司法机构开始淡化这个口号甚至不再提及。海淀检察院将这个口号撤下来,并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这种旗帜鲜明的行为,是顺应法治潮流,尊重人权的表现。如果有中央司法机构承认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则“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口号就可以被彻底打入历史的冷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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