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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有必要,审批机关可对申请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审批机关发出现场核查通知至现场核查结束期间的时间,及现场核查后申请单位整改期间(如果有)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之内。
  •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三江路55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业务受理窗口01号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01:00至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咨询: 市局:(021)22061507、(021)33313902、(021)12345; 黄浦:(021)63846699转242/265; 静安:(021)52137855、(021)33095486; 长宁:(021)22253034; 徐汇:(021)54240501; 普陀:(021)32798182、32798184; 虹口:(021)25658555、25015295; 杨浦:(021)25031061、25031005; 浦东:(021)20585045; 宝山:(021)26097692、26097698; 闵行:(021)64882088; 嘉定:(021)39178619; 松江:(021)67772861; 青浦:(021)69714323; 奉贤:(021)57419110-6042; 金山:(021)57922528; 崇明:(021)69696988-8260;临港:(021)68282335 网上咨询: https://sthj.sh.gov.cn 窗口咨询: 市局:三江路55号一楼受理窗口;黄浦:巨鹿路139号2楼B04生态环境局窗口;静安:秣陵路38号三楼C18-C20;长宁:长宁路1436号一楼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领域综窗;徐汇:南宁路969号7楼736室;普陀:同普路602号3号楼行政服务中心3楼建设工程审批审查中心窗口;虹口:三河路338号行政事务受理中心22-23号综合窗口;杨浦:惠民路800号2楼综合窗口;浦东: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企业服务中心3楼B1;宝山: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业务单一窗口23-35号;闵行:莘凌路248号1号楼402室;嘉定:塔城东路400号3号楼103室;松江:荣乐东路2279号306室;青浦:夏阳街道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K1-8号窗口;奉贤:华苑路19号101室;金山:金山区龙山路555号(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区13号);崇明: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临港: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11号临港新片区行政服务中心20-21号窗口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本市(除临港新片区)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丙级工作场所),生产、销售、使用加速器,跨区(在不同区同时拥有固定使用、贮存场所)、外高桥、化工区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无中介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结果信息反馈,网上电子证照反馈
  • 无数量限制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本市(除临港新片区)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丙级工作场所),生产、销售、使用加速器,跨区(在不同区同时拥有固定使用、贮存场所)、外高桥、化工区单位的申请与办理。
  • (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2.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4.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6.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8.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9.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10.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6.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四)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使用Ⅰ类(医疗)、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10.从事γ探伤作业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许可证,还应当满足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 本市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丙级工作场所),生产、销售、使用加速器,跨区(在不同区同时拥有固定使用、贮存场所)、外高桥、化工区的辐射安全活动。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本市(除临港新片区)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丙级工作场所),生产、销售、使用加速器,跨区(在不同区同时拥有固定使用、贮存场所)、外高桥、化工区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丙级工作场所),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负责对辖区内销售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加速器除外),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 受理条件 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APPLICATION MATERIALS (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2.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4.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6.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8.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9.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10.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6.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四)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使用Ⅰ类(医疗)、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10.从事γ探伤作业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许可证,还应当满足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2.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4.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6.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8.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9.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10.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6.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四)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使用Ⅰ类(医疗)、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10.从事γ探伤作业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许可证,还应当满足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章制度是指什么?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应根据所申请的许可种类和范围,提交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四)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六)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九)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十)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1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受理窗口在哪里?

    市局:三江路55号一楼受理窗口; 黄浦:巨鹿路139号2楼B04生态环境局窗口; 静安:秣陵路38号2楼B21、B22一口受理窗口; 长宁:长宁路1436号一楼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领域综窗; 徐汇:南宁路969号7楼736室; 普陀:同普路602号3号楼行政服务中心; 虹口:三河路338号综合窗口;杨浦:惠民路800号2楼综合窗口;浦东: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企业服务中心3楼B1; 宝山: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业务单一窗口23-35号;闵行:莘凌路248号1号楼402室; 嘉定:塔城东路400号3号楼202室; 松江:中山中路38号1123室; 青浦: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环保窗口; 奉贤:华苑路19号101室; 金山:龙山路555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D206窗口; 崇明: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我单位想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

    请根据审批权限划分,确认向部级、市级或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本市(除临港新片区)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丙级工作场所),生产、销售、使用加速器,跨区单位(在不同区同时拥有固定使用、贮存场所)的许可证。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审批辖区内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丙级工作场所),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证。区生态环境局审批辖区内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加速器除外),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证。

    我单位为射线装置销售单位,无使用及现场调试。办公地址不变,注册地址发生变化,应办理什么手续?

    注册地址、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变化均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请根据审批权限划分,确认向原发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

    我单位为射线装置销售单位,无使用及现场调试。注册在A区,办公地址在B区,现办公地址变更后为C区,如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手续?

    办公地点变更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手续。请根据审批权限划分,确认向市级或新办公地点所在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提交材料不齐全。
    正确做法:按照要求提交全材料。
    2、常见错误:申请表未加盖公章,法人未签字
    正确做法:在申请表首页加盖公章,申请表加盖骑缝章,申请内容页需法人签字或盖章。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审批证件 审批收费 权利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再集中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
    (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按照“两个集中”要求进一步优化市级服务政务事项办理模式的通知》
    (六)《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对审核结论及审核人员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审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