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坐制度所打击的是与犯罪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是定罪而不是刑罚,因此可称此项
法律制度
为“关系法”历史中注重亲疏,嫡庶关系的
宗法制
是封建法制所要维护的主要社会关系,连坐制度与
宗法制度
相伴整个封建文明始终,共同调整维护了几千年的
社会秩序
。社会总是在不断的淘汰中进步,而专惩人情罚关系的连坐制度具有如此持久的生命力,这本身说明其具有符合
社会发展规律
的进步合理的一面,那么这些是如何体现的呢?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
韩非
子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制分》:“是故夫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已者,理不得不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志,窥者多矣。如此,则慎已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株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连坐制度成文于战国
李悝
《
法经
》终于清末,贯穿整个封建文明
法制史
,伴随这一制度的相应处罚也反映了当时
社会矛盾
特点。
法,广义上是社会生存发展规律的总结,是“民轨”而相应的处罚是社会生存发展所面临的危机的模拟,其本质就是教育,在“
东渐于海
、西被流沙”(《
尚书·禹贡
》)的这块土上,有着
长江
,
黄河
两大河流的滋养,民朴物丰,除水旱两灾外,其它的大规模
自然灾害
少发,造物主各啬了他的巨大毁灭力,整个社会所面临的不是天灾,而是由局部灾害所促动的人祸——战争、整个社会并没有敬翻乌因整体的危机而凝聚在一起,共同面对
社会与自然
两个世界。
从而发展社会
教育生产力
与自然物质
生产力
的整体
创新力
、而只是停留在治
人者
食人,治于人者食于人的上智下愚的
社会教育
与
物质生产
的对立,停询应留在
人治
人,人养人的力人
经济形态
,恋享拘捆封建法制中,固有的利益相对,连坐制与宗族制的矛盾也正是这一
社会形态
的意识反映,刑罚也体现出以暴制暴的战争
恐怖主义
特点,以刑去刑,
重刑主义
,残酷的
肉刑
、流放边塞、充军作奴等,都是具体体现。
族刑
连坐制的废除,是清末法律变革运动的成果之一,这与当时修律大臣
沈家本
、
伍廷芳
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在他们的大力倡导下,清庭终于在1905年正式宣布废除连作制。至此,族刑连坐制度正式在付少记法律上被废止了。不过,这种废止是有极大保留求愚糊的。这种保留,深刻反映了统治者对这一古老制度的恋恋不舍之心,而一旦有必要、有可能,统治者也会毫不犹豫地重新拾起这柄锈蚀的屠刀杀向人民。
对中国这个素以保持对传统的自信与自诩为满足的国度而言,要真正彻底革除陈规陋习并非一纸明文所能完成,尤其是对那些可以为暴君和暴政服务的陈规陋习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像族刑连坐这类极富浓厚
传统文化
色彩的惩罚手段,很自然地为某些暴政的制造者所缅怀是不足为奇的。这也使我们对族刑连坐在现代社会的沉渣泛起现象有了一种历史文化意义上的认识。
连坐制
作用
连坐制度所具有的促进普法作用
连坐就是一人犯罪而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也受牵连而被认为有罪白寒骗祖的制度。
《
汉书·刑法志
》记载:“秦用
商鞅
,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术。”秦时连坐的范围有亲属连坐,领伍连坐,职务连坐、历史不同时期不同亲属连坐范围也不尽相同,清
康熙
年间的
文字狱
“
明史案
”中《明史》一书的作者庄廷钅龙已死,仍开棺戮尸,其兄弟子侄及刊刻书稿者、《明史》读者、保存者,事先未察觉的地方官员共七十余人一律处死,受株连被发谴充军流放者达七百余人,可见范围之广。
连坐主要用于“
十恶
”中的前几项,谋反、
谋大逆
、谋判、等这些对整个统治秩序造成直接威胁的犯罪,“明史案”就是比“谋反、谋大逆而论罪连坐,也用于严重
刑事犯罪
。如“不道罪、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不分首从,皆处斩刑,妻子流三千里,造畜盅毒者处
绞刑
,同居者流三千里《
唐律
》。
连坐制
危害
从“连坐制”到“和谐诚信” 邻里关系在秦朝以一种十分残酷的方式加以巩固,这种方式叫做“连坐制”。即一家犯罪,邻居连坐。这使秦朝的邻居之间形成一种战战兢兢互相监视的关系。
当代的运用
1、用“连坐制”整员工 桑粤春涉黑被执行死刑
2006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贪污1.2亿余元的原长春吉港集团总裁桑粤春,数罪并罚依法执行死刑。
这个家族式企业内部分工明确:有的负责搞公关,疏通
司法部门
和政府部门;有的充当打手,维护企业内部秩序;有的负责“法律事务”,包括对外打官司、阻止
职工上访
、向政府施压等等。 宇光电子厂被兼并之后,桑粤春一口气开除了70多名反对他的职工。他还在工厂和家属区散布
眼线
,仿照古代的“连坐制”设计出一套“联保
责任制
”,一人反对他,多人都要受到牵连。
从“连坐制”到“和谐诚信”
2020年12月29日,教育部制定的《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规则》)颁布,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第一次以
部门规章
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系统规定,规定了教师和学校根据违规违纪情况可以对学生实施的教育惩戒方式,同时明确了教师实施惩戒过程中被禁止的七类行为,包括“连坐”式惩罚、变相体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