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创公司(化名)为世天公司(化名)投放广告,但世天公司经过多次催告,却已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费用。海创公司将世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广告费4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世天公司支付广告费45万元,驳回了海创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

海创公司诉称,2019年11月,海创公司与世天公司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约定世天公司应于2020年3月29日一次性付清45万元整。合同生效后,海创公司按约履行了投放广告的义务,但世天公司经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合同款,其按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世天公司辩称,认可广告费用45万元确未支付,海创公司应先行开具发票后,再行支付广告款,故世天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而且海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海创公司与世天公司签订的《网络广告投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海创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广告投放义务。世天公司辩称尚未支付合同款的原因系海创公司未向其开具发票。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约定付款前海创公司应当开具合法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世天公司,开票迟延则付款时间顺延,但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是世天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是海创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因此,在海创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广告投放义务的情况下,世天公司不能以其尚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合同款,法院对其该辩称事项不予采信,海创公司主张世天公司支付合同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海创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节,因《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约定海创公司应在世天公司付款前开具发票,但海创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相应发票交付给世天公司,其所称与世天公司曾沟通过开发票事宜未得到回应一节亦无有效证据证明,故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世天公司支付广告费45万元,驳回了海创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合同相对方供应货物、加工定制产品、提供广告服务和支付价款或服务款属于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仅是合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与支付合同款的主要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故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合同款。在我国的商事交易中,并未将“先开票后付款”作为规范的交易习惯。

发票属于收付款凭证。开具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若发生已经付款合同相对方拒不开具发票,当事人应向税务机关举报,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