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5.打印报名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的考生在确认报考信息准确无误后可在网上自行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打印报名表前考生可以更改本人报考信息,打印后不得更改报考信息。
第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以下简称“环保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
第四条 符合《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
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二)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考试成绩
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
管理办法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七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
证明材料
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
准考证
。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环保总局根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量。考点原则上设在
省会
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环保总局负责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环保总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环保总局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
群众监督
。
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
保密制度
,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
保密工作
。
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
组织管理
,认真执行考试
回避制度
,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熟悉承担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
人员的行为准则。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了解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1)了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防洪的有关规定;
(2)掌握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组织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有关规定;
(3)熟悉
城市新区
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有关规定;
(4)熟悉城乡建设和发展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
风景名胜资源
的有关规定;
(1)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2)掌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须按照防洪和航运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有关规定;
(3)掌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的规定。
(1)掌握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及保护要求;
(2)掌握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3)掌握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核心区和
缓冲区管理
的规定。
熟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有关规定。
(2)掌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2)了解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
损毁土地
范围;
(3)掌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保护
土壤质量
与
生态环境
、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有关规定。
(1)掌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有关规定;
(3)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
或规定的有关规定。
(1)熟悉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
(2)熟悉建设各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的
环境保护措施
;
(3)掌握禁止兴建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2)掌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的有关规定;
(3)了解海洋工程拆除、弃置或者改作他用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4)熟悉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1)了解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的
基本原则
;
(2)熟悉经济
社会发展
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有关要求;
(1)熟悉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的主要要求;
(3)了解
改革创新
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的有关要求。
(三)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1)熟悉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
(2)熟悉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有关要求;
(3)了解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有关要求;
(4)了解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的有关要求。
(2)了解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有关要求;
(4)熟悉加快节能减排
技术产业化
示范和推广应用的规定;
(2)了解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主要任务。
(2)了解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的总体任务和具体任务。
(十一)关于抑制部分行业
产能过剩
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熟悉当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较为突出的产业和行业;
(2)了解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政策导向及环境监管措施。
(十二)
环境保护部
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1)熟悉提高环境保护准入门槛,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要求;
(2)熟悉加强环境监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的有关要求。
掌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分类。
(1)熟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含义;
(2)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3)熟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2)了解列入本名录危险废物范围的原则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正确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标准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环境标准体系的构成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1.总则
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5.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熟悉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社会论证的要求。
8.环境管理与监测
了解环境管理与监测的主要内容
11.方案比较
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总体要求。
1.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范围
3.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
熟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原则与要求。
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的主要内容。
8.附录
1.评价等级
2.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
4.评价地面水环境影响
1.总则
掌握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不同评价工作等级的评价技术要求。
7.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8.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
熟悉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的基本要求。
1.总则
2、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
1.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
2.工程分析
3.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现状评价
1.总则
(1)熟悉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
(2)熟悉规划方案初步分析的内容及要求。
3.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八)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总则
1.总则
熟悉风险识别的范围、类型和内容。
3.风险计算和评价
(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1.适用范围
熟悉规范的适用范围。
2.总则
3.验收调查技术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技术方法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把握、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工程分析
(一)污染型项目工程分析
(二)生态影响型项目工程分析
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四)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五)声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
(六)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价
(1)熟悉环境影响识别的方法;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一)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三)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与防护
(四)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五)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
五、环境保护措施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析
九、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与标准、技术方法正确解决环境影响评价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和政策、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三、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四、环境影响识别、预测与评价
六、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
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行业管理
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二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
(一)环境影响评价;
(四)环境保护验收。
三、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
委托业务
。
四、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
技术文件
承担相应责任。
六、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