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根据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
<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
征求意见的函》(
开州农函〔
2020
〕
130
号)文件,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加强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现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
1.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1
)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生产生活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2
)因实施村镇规划,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3
)原房屋破旧,需重新翻建的;(
4
)多子女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分居后父母身边需有一个子女);(
5
)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且无住房的;(
6
)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回乡落户无住房的;(
7
)经批准户口已经转移到本村组,原宅基地退交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的。
2.
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情况:(
1
)不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
2
)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达到享受标准、能够解决分户要求的,(
3
)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改作生产经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4
)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或在拟征收范围内的;(
5
)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6
)户口虽已迁入,但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7
)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或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实际长期空置的;(
8
)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9
)不符合
“
一户一宅
”
规定,并且申请人户籍不在用地所在村社的;(
10
)超过宅基地享受标准或以未成年人名义申请宅基地的;(
11
)城镇规划区内,除本社社员以置换土地方式拆旧建新,可按农房审批程序批地
外,其余外来户申请建房用地的;(
12
)外迁移民返乡建房的。
3.
申请宅基地面积标准:(
1
)开州区农村村民宅基地范围包括:新建、迁建和扩建的房屋、附属房、院坝等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享受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人均耕地
0.3
亩以下的,每人
20
m
2
;人均耕地
0.3
亩以上(含
0.3
亩)至
0.8
亩以下的,每人
25
m
2
;人均耕地
0.8
亩以上(含
0.8
亩)的,每人
30
m
2
。(
3
)享受宅基地人口计算办法为:
3
人以下户按
3
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
5
人以上户按
5
人计算;(
4
)使用原宅基地的户,原宅基地属非耕地的,每户可增加
10-20
m
2
的住宅用地面积;(
5
)移民安置人均宅基地计算方法按移民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农房复垦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计算方法为:按户人口计算标准面积减去原复垦面积,若原复垦面积大于按户人口计算标准面积,则不与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经村民小组
2/3
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或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
(三)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农村经营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科室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规建管环办公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方面的要及时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根据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未实施农房建设的,需重新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