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要求确认宋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
违法案
一、案件情况
崔某某系某村农民,1991年8月4日,该村52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崔某某名下。2015年1月5日,崔某某向宋庄镇人民政府邮寄拆除违章建筑举报信,认为2006年其侄孙系在未向任何部门递交审批申请,未取得任何审批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趁崔某某外出之际,擅自在崔某某的宅基地上建设6间西厢房,要求宋庄镇人民政府将位于某村52号崔某某宅基地上的6间西厢房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进行拆除。2015年1月15日,邮件查询记录显示举报信被投递并签收。因宋庄镇人民政府未就上述事项进行答复,崔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某侄孙建设涉案6间房屋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故宋庄镇人民政府无权对崔某某侄孙建设的6间房屋进行拆除。因此,崔某某要求宋庄镇人民政府拆除其宅基地西侧6间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崔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到崔某某邮寄的拆除违章建筑举报信后,针对崔某某的举报事项,宋庄镇人民政府未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亦未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崔某某的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崔某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宋庄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宋庄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崔某某的举报事项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行政行为,同时驳回崔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三、分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宋庄镇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是否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及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因此,宋庄镇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案例点评】
对于政府部门不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值得引起各级行政机关注意,如果有行政职权不予答复,当然构成行政不作为。不予答复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要求完全置之不理,即没有任何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实际上,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要求,即使不合法或不具备条件,行政机关也负有积极告知或说明的义务。因此,一般来讲,不予答复行为都是违法的,除非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否则不予答复即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中,涉案建筑物是否是违章建设、应否予以拆除属于宋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范围,应由宋庄镇人民政府在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作出认定和处理。因此,本案二审法院裁判观点并无不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