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哄抬物价
- 外文名
- Bulling the Market
- 拼 音
- hōng tái wù jià
- 特 点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提高价格
特点介绍
三是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些领域带头涨价的;
主要表现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抬价竞销。它一般是经由故意的协同定价,如私下达成统一高价的协议(非
书面形式
)。二是
抬价抢购
。这往往是经由非故意的协同所致。比如,对某些紧缺商品,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可能趁机抬份抢购,囤积居奇。如果一人首先抬价抢购,在
心理作用
和现实面前,其余的人便会自动地紧紧跟上。这里的所谓抬价,是指超出
正常价格
的定价行为。
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1]
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
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
的,责令
停业整顿
,或者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
营业执照
。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
收购
、
销售商品
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关於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
人民币
,下同)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