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斯坦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目前法律制度正在从苏联法律转变,政府也一直致力于改革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土法律是分层次组织的,宪法位居首位。法律等级如下:宪法,宪法性文件,法典和法律,总统颁布的法令,议会决议,内阁决议和命令,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机构的示范法,地方长官的决议和地方议会的决议。
土库曼斯坦的司法权只属于法院。司法权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受法律保护的政府和社会利益。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根据法律设立的其他法院行使。不允许建立具有法院权力的紧急法院和其他机构。目前土设有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军事法院和其他法院。土宪法规定所有法院的法官都由总统任命,法官任期为5年。法官在任期间,不得参加政党和具有政治目的的社会团体。各级法院均应公开审理案件。土检察院是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州检察长由总统任命。
土库曼斯坦宪法
(
土库曼语,文本日期:2008年
)
1992年5月18日通过第一部宪法,随后于1995年,1999年,2003年,2006年和2008年修改。宪法规定土库曼斯坦是一个民主、法制、世俗化的国家,自主实施内外政策,国家管理形式为总统制的共和国。国家权力建立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种管理体制之上。
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脑,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权力代表机关。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属国民会议和法院。根据1995年12月12日的联合国大会"土库曼斯坦永久中立"决议,土库曼斯坦被认可为永久中立国。
《
土库曼斯坦宪法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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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宪法体系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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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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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政府和行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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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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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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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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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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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方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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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地方自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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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选举制度和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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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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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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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最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