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影视”“影视大全纯净版”……这些免费的“追剧神器”,竟是犯罪分子的“发财利器”?
“很好用,看电视不需要会员,但就是广告有点多”“除广告偏多,其余都好”“很多想看的剧都有,必备看剧软件”……在某应用商城上,“今日影视”“影视大全纯净版”等视频应用软件下全是“好评”。不需要会员,也不需要另外付费,就能“白嫖”热门影视剧,殊不知,这样的免费“追剧神器”实则是犯罪分子的“发财利器”—— 侵犯国内若干知名视频网站8万余部影视剧版权,点击量高达4千亿次,从中收取广告费用获利近4亿元。
2024年6月14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孙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判决,张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 ;孙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
“授权”还是“侵权”?
2022年5月,国内某知名视频网站向无锡公安机关报案,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开发和运营的APP平台中,发布该视频网站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600余部,吸引互联网用户观看、下载,并通过收取广告投放费用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
经初查,侵权影视作品数量已超过刑事立案标准。2022年6月,无锡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鉴于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新吴区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先后派员提前介入6次,引导公安机关通过电子取证方式,查明涉案人员的侵权手段,弄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视频链接、盗链等侵权样态的技术原理,掌握客户端、作品库等源代码,并第一时间联系服务器运营商恢复删除数据,固定关键客观性证据,为后续案件事实认定夯实基础。
经审查,发现Q公司开发的视频应用软件中视频来源有四种途径:一是从互联网中搜索资源并下载上传至云存储;二是截流播放,破解国内主流视频网站的视频源地址,挖取“深度链接”,避开原网站的广告进行播放;三是业务合作的视频网站授权在本平台播放的视频;四是为其他视频网站引流的跳转播放视频。
“从四种不同的视频来源可以看出, 前两种形式是没有著作权的 ,是侵权行为,而后两种行为是经过授权的合法行为。Q公司一直是这种合法与非法掺杂的经营模式,给侦查带来难度。”新吴区检察院经济检察部储铭铭检察官介绍道。
正因为这种“真假”混杂的运营模式,导致前期Q公司屡屡免于刑事责任。早在2020年,有其他视频网站与Q公司存在民事纠纷,认为Q公司盗取视频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因为掌握的侵权视频数量不足500部而无法受理为刑事案件。
Q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坦言,公司会经常要求工作人员将侵权方式获取的视频数量 删减到500部以下 ,并且版权方如果来处理侵权事宜,一般会调解赔偿解决,或者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将有版权的视频挂在Q公司平台,广告费用按比例分配, 将侵权视频“洗白” ,从而花钱“息”事。
成熟运营模式
广告营利数亿元
2023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新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中,检察官发现,张某在创办Q公司前,在视频网站领域已工作十余年,曾担某知名视频网站运营总监。2017年7月,张某与吴某(另案处理)共谋开展影视APP运营业务,约定由张某负责招募人员组建团队并实际运营管理,吴某负责引入投资款。尔后,张某创立Q公司,纠集并任命孙某先后担任Q公司等相关公司产品部负责人、首席执行官,专门负责影视作品聚合业务,并陆续招聘李某、田某等人,分别负责商务、运营、技术、广告等工作。据悉,孙某、李某、田某等人均为张某在原单位某知名视频网站所带团队成员。
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间,张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原单位软件代码,先后开发运营“影视大全纯净版”“今日影视”等多款影视作品APP,做起了“借鸡生蛋”一本万利的生意。
《芈月传》《楚乔传》《苍兰诀》……全网热剧“一网打尽”,刚一上新即可在涉案应用软件上免费观看。为了避免版权方发现,张某等人对视频播放标记、层级也做了严格规定。主流视频网站在一、二线城市会设有分公司以及服务器,相关未授权的视频更容易被发现。因此,对侵权获得的片源,运营上会设置成在三四五线城市展示,一、二线城市看不了。
Q公司的营利也延续了张某前东家的模式,主要依靠广告推广。软件上的广告分为开屏广告、弹窗广告、插屏广告、首页轮廓图广告、首页悬浮广告位、推荐位广告、前贴片广告、暂停广告等等,其中开屏广告、插屏、弹窗广告比较贵,占比约60%。Q公司开发的应用软件剔除了原版权方的视频广告,但会自行重新植入其他广告,以此牟利。
“收费标准是广告单价乘以曝光次数的数值,广告单价是每天变化的,与广告转化率等因素都有关系,每月广告变现量达上千万元。”负责对接广告变现工作的Q公司首席执行官孙某讯问时表示。
因不需要额外会员费用,Q公司旗下应用软件用户呈倍数增长,每月稳定用户两三百万人,加上广告单价每日变化,变现计算复杂,造成视频点击量和广告费用计算上的困难。
为此,新吴区检察院利用涉案公司数据统计后台,汇总电子数据并剔除重复项,准确认定侵权影视作品的部数、点击量等。由于张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众多,承办检察官注重区分用于长视频运营及广告收款的公司账户,对长视频广告收入来源、成本支出明细委托司法审计,结合广告后台数据、银行交易明细、开票明细等,综合认定本案非法广告收入高达3.92亿元。
高新领域认定难 借助外脑破难题
该案涉及高新领域著作权犯罪,涉案金额巨大,且关联国内众多知名互联网企业,办案比以往更加困难。获取“深度链接”的行为技术措施该如何界定?又应该如何定性?合法与非法行为交织,犯罪金额该如何认定?
一系列专业技术问题摆在检察官面前,借助“外脑”势在必行。新吴区检察院先后邀请检察技术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提供技术协助并出具鉴定意见,还原涉案视频解析技术过程及方法,深入剖析深度链接等行为性质。针对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邀请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华东师范大学钱叶六教授等专家学者召开专家论证会,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撑。
经过多次专家论证,检察机关认定对张某等人应以 侵犯著作权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下载上传、“深度链接”的影片、点击量和产生的广告收入,均应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嵌入广告赚取广告收入是影视平台公司营利的重要模式,张某等人以“深度链接”等形式传播他人作品,能让观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对影片进行观看和下载,吞噬了影视公司的广告收入,侵占了影视公司的带宽,实质侵害了他人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而张某等人与相关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是在版权方发现侵权情况下,张某一方出面谈判,后形成合作,仅是为了规避风险,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合法授权的影视广告收入部分也应纳入犯罪金额加以认定。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间,张某、孙某等人组织人员,先后开发运营“影视大全纯净版”“今日影视”等多款影视作品聚合应用软件,在未经国内知名视频网站等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采用下载未经授权的热门视听作品并上传至其所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内,以及设置“深度链接”等方式,在其开发的聚合平台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并通过设置广告、收取费用等方式营利。期间,张某、孙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权视听作品共计 8万余部 。经统计,2018年1月1日后上线的采用深度链接方式传播的1万余部视听作品点击量达 4050亿余次 ,2023年1月采用下载上传方式传播的2000余部视听作品点击量达 4800万余次 。经审计,张某、孙某等人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 3.92亿余元 。
2024年1月,新吴区检察院以张某、孙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24年6月14日,张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孙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案件告一段落,检察官却在审查中发现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从Q公司的转账记录中发现有许多网络科技公司“蠢蠢欲动”,也想通过这种侵犯著作权的方式分一杯羹。
为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有力支持创新,加强文化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同时警戒预防同类型侵权行为发生,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持续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8月15日,无锡市检察院主办开展“法护影视版权 筑梦文化强市”专项活动,来自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11家企业代表发表反“盗链”宣言,与市版权局签署版权保护行刑衔接机制,共同推动构建文化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