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

[jū chuán]
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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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 侦查机关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传唤并不是拘传的前置程序,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人员可以使用 戒具 ,强制到案。 [1]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 强制措施
拘传是我国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体系中 强制力 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中文名
拘传
外文名
bench warrant service;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对    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    据
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适    用
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即可解决问题
填    写
《拘传证》

目录

  1. 1 根据
  2. 2 适用
  3. 3 程序
  1. 4 基本特点
  2. 5 措施区别
  3. 6 注意问题

根据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
(2)已经两次 传票 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

适用

执行人员实际上有时只需要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即可解决问题,一旦宣布 司法拘留 ,在后续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丧失了工作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运用拘传措施不仅是为了了解被执行人的 财产线索 、查清其财产状况,进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可成为 排除妨碍 执行的行为有力措施。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适用拘传措施,应当由本案 合议庭 执行员 提出意见。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报经院长批准后,填写 拘传票 ,交由 司法警察
拘传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强制被传唤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对抗拒拘传的被拘传人,执行拘传的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 戒具 ,迫使其到案。但讯问结束后,如无需采用其他 强制措施 ,应恢复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

程序

1.填写《 拘传证 》,并报负责人审批。
拘传漫画
办案人员 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 戒具 ,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3]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 休息时间 。”
4.拘传的地点。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 强制措施 ;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基本特点

措施区别

执行过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 人身自由 民事制裁措施 。拘传作为一种 强制执行 手段,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同拘留相比,是一种最轻微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的异同
强制执行拘传和拘留都是妨害 民事诉讼 的强制措施,都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但两者又有很多不同。
1.文书不同。拘留需作出 拘留决定书 ,拘传需发 拘传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 司法警察 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 公安机关 看管;拘传由 执行员 直接送达 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 批评教育 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对同一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4.适用的条件不同。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适用。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
5. 申请复议 的权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被拘传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6.期间不同。拘留的期限为1—15天,而拘传则以被执行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查或者询问为期间。
7.程序不同。 司法拘留 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 重大事项 ,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在配备裁决庭的地方,需要裁决庭组成 合议庭评议 决定,并报院长批准。拘传属于执行实施权,可以由执行员报院长批准后迳行适用。
二、执行中适用拘留和拘传适用效果比较
如果仅仅从强制措施的强制程度上看,拘留要严厉得多,其威慑力也大得多。但是作为强制执行的一种手段,从适用效果上看,拘传有更多优势。由于拘留的严厉性,对被执行人来讲,一旦采取拘留,除非符合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的要件,就不能再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可以说是穷尽了最后的手段,作为执行威慑力的作用荡然无存。很多被执行人在被拘留后,如果没有在被拘留期间履行债务,就不再畏惧强制执行,强制措施的威慑力就无法发挥作用。而拘传看似力度不大,但是由于拘传可以反复适用,对被执行人在内心造成的影响更大,而且拘留的威慑力始终存在。对被执行人而言,这种反复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要比一次严厉的拘留,更难以承受。如果只有一次拘留,知道的人很少,被执行人可以做很多遮掩,对其无视法律尊严,不讲信用的行为,很难形成有效的舆论压力。但如果反复适用拘传这一强制措施,司法警察在其社区或者单位反复出现,就容易形成舆论力量,对被执行人无疑形成多次的心理强制,更容易促成其履行债务。
司法实践 中,拘传的效果明显地好于拘留。由于司法理念的转变,很少适用拘留,大力提倡实践拘传的做法,执结率为83%(不包括中止案件),被执行人谈“拘传”而色变,执行难得以破解,司法的权威得以实现。

注意问题

2.多用拘传,慎用拘留。由于拘传的效果要好于拘留,因此在执行中,要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就是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适用拘留。只有在反复适用拘传失效后,才能适用拘留。
3.充分发挥拘传作用。拘传时可以通知 新闻媒体 参加,将其 藐视法庭 、拒不 履行判决 裁定的行为予以曝光,增强拘传的效果。在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后,要让其如实陈述其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作出履行计划,可以通过开庭,让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拥有财产的线索,可以让被执行人 质证 ,如果被执行人不予质证,或者其反驳不能成立,就可以根据 证据规则 认定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履行,从而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