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以来,学界关于中华法系的研究不绝于史,相关论著云涌风飞,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仔细爬梳百余年来的研究成果,其中难免有遗珠之憾、可商之论:中华法系是以律令为中心的法律系统吗?“诸法合体”是中华法系的形式特征吗?中华法系真是一套不具有确定性的“卡迪式”法律体系吗?尤为紧要的是,法系研究注重的是法律内在的文化基因问题。

那么,是什么样的文化基因使得中华法系变得“长寿”,如何将这样的基因传承到当代法律系统中来?要解答这些学术疑问,重新认识中华法系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上述问题的反思也引领我们形成了一些新观点:

第一,提出中华法系的渊源流变三段论。在时间范围上,我们认为其主要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段:夏商西周的“礼・刑”时代。“礼”乃行为规范,“刑”为制裁手段,形成“出礼入刑”的施运模式。但违反何种礼受何种刑制裁,事先并无一一对应的规定,而是用“临事制刑”的办法解决,表现出罪刑非法定的特征。春秋战国秦的“法・律”时代。面临礼崩乐坏的时局,春秋战国时将以前的“刑”修改发展成“刑书”,后来又演变为“法”,商鞅再改法为“律”。其进步之处在于对罪与刑作出对应的规定,出现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倾向。当“法”“律”出现之后,原来的“礼”不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转变为道德,形成法律与道德分而治之的模式,即所谓“弃礼任法”,并被统一后的秦朝推广到全中国。汉朝到清末的“礼法”时代。这个时期,将曾经被抛弃的“礼”重新引入“法”中,实则开启了法律与道德结合的进程。“礼”的精神、原则甚至相应的具文,都渗入法律之中。经两汉的引礼入法,历魏晋南北朝之礼法结合,到隋唐的礼法合一,形成“德法合治”的治理模式,中华法系至此得以定型。宋元明清相沿不改,直到清末仿行西法、修订新律方始解体。

第二,提出中华法系以“和合”为总体特征。《说文》曰:“和,调也。”所有看似对立的事物都可以通过“和调”而彼此勾连,形成对立统一、共存发展的关系。“和合”是中华文化最重要的思维方式之一。中华法系作为中华文化的一部分,其创设运行也无不体现出这样的思维特征:中华法系的体系构织不是单纯的律令体系,而是以礼法为统率的“礼(仪)典体系”“律(令)典体系”与“习惯法体系”之间的“和合”;中华法系在国家制定法层面不是“诸法合体”的编纂模式,而是“律”与“令”“格”“式”“敕”“例”等的和而不同。律与其他各种法律形式,原本就没有编在一起,谈不上“合体”,而是通过刑的方式将彼此链接起来,形成“诸法和合”的有机法律系统;中华法系的罪刑关系不是“卡迪式”法所谓的没有确定性。如果说夏商西周表现为单纯的罪刑非法定主义,春秋战国秦转向了单纯的罪刑法定主义,那么成熟之后的中华法系则是二者的和而不同。《晋书・刑法志》说:“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指主管官吏严格依照律令条文办案,是罪刑法定的原则。“大臣释滞”“人主权断”则是比附类推的做法,是罪刑非法定的原则。两种不同的法律原则以“和合”的态势共存于一套法律系统之中。

第三,提出“仁”为中华法系的文化基因。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仁者爱人等理念,在传统社会既是妇孺皆知的道德规范,又是身体力行的法律准则。传统道德名目众多,但可以用一个“仁”字来统揽。冯友兰说:“惟仁亦为全德之名,故孔子常以之统摄诸德。”追根溯源,仁就是孟子所说的“仁,人心也”,指人内在的心智,也就是判断是非善恶的能力。古人名之“天理”“人情”“良知”,今人谓之常情、常理、常识。梁启超认为仁是一种“同类意识”。将“仁”这种同类意识运用于人与人的关系上,你希望别人怎样对待你,就应该怎样去对待别人,遂产生了“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人伦道德;将其运用到人与物的关系上,你希望自然万物怎样回报你,就应该怎样去对待自然万物,于是产生了“仁民爱物”“民胞物与”的自然道德。

先秦思想家慎到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人伦道德或自然道德,都不过是人心的外化。而维护这些道德,就得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欲构建人伦秩序,就有了伦理法律制度;要维护自然秩序,就有了生态法律规范。或者说,只有根据这些道德要求来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制度,才是符合人心的良法;反之则不然。中华法系的演变发展,正体现了这样的思维逻辑和实践逻辑。故简而言之,“仁”就是中华法系的文化基因。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值此时代之需,对中华法系的精神智慧、思想理念如何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进行深入探讨,必将为完善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提供滋养,亦能为构建中华民族古今一贯的法治文脉注入历史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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