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的金融监管立法
日本对金融监管的立法权在国会。根据国会所立的上位法,日本的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部门规章以开展日常的监管工作。日本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由金融厅承担。日本金融厅是一个全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依据《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和法案(详见参考文献),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整个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另外日本银行和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分别依据1997年修订的《日本银行法》和2001年修订的《存款保险法》对金融机构也有一定的监管职能,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
二、日本的金融监管机构
日本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
1、金融厅。主要职能为稳定日本金融体系,保护存款者、保险受益人和证券投资人的利益,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进行监管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
2、日本银行。主要职能为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目的需要,对在日本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on-site examination)和非现场监测(off-site monitoring),以评估这些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资本充足以及盈利能力。
3、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主要职能为对投保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查(inspection)以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
(一)金融厅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
日本金融厅建立于2000年,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整个金融市场进行监管。金融厅下设总务规划局、检查局、监督局和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其目标是保证金融市场功能的运转,保护投资者和存款者的利益。
总务规划局负责监管政策的制定和规划,包括负责交易所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分析,金融市场行为、会计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定,与外国监管当局以及其他国际监管机构协调等相关事宜。此外,该局还负责金融领域相关的行政处罚的审查。
检查局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的资产现状、合规行为、风险状况等。采取的方式有面谈、查帐、并公布检查结果。检查局已于2007年4月开始全面实施“金融检查评定制度”,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评级,试图达到更客观、有效的监管。
监督局依照《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负责对银行、保险和证券类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和非现场检查。重点监督金融机构市场行为的合法性,保证金融机构中介作用的发挥和支付系统的稳定。
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证券市场和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旨在维护证券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的公正性,增加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该委员会由首相直接任命的一名委员长,两名委员领导,下设监督执行局。具体监管工作包括:对金融机构违反《证券法》的行为,特别是内部人交易进行审查,一旦发现将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另外负责收集公众对目前证券市场的评价和建议,并整理后提交金融厅审理,作为以后立法修正的依据。
(二)日本银行
(Bank of Japan)
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依照1882年《日本银行法》成立,《日本银行法》最近一次修订于1997年7月,并于1998年4月正式生效。新《日本银行法》规定日本银行的主要目标是保持物价稳定,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稳健增长。
为了保证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当出现系统性风险时,日本银行承担着最后贷款人的职责。日本银行有权力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密切监测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市场行为是否会危及到金融体系的稳定。
根据《日本银行法》,日本银行尽管不是行政监管机构,但是有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责任,有权力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审查。《日本银行法》还规定:“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日本银行适当地向金融机构提供短期资金,有效地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并且“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其它经营存贷款业务的机构,以及从事金融交易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为买卖证券融资的企业)都要接受日本银行的现场检查”。
(三)日本存款保险
公司(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Japan)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由日本政府、日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依据1971年7月1日《存款保险法》设立。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支付清算系统的顺利运行,从而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存款保险机构的管理层包括1名理事长、4名理事和1名监事。管理层官员由参众两院通过、内阁总理大臣任命。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是通过非行政手段达到监管的目的。主要职责是:1、收集保险金,向需要支持的金融机构融资,并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2、托管破产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3、帮助金融企业剥离和消除坏账;4、必要时向金融机构注资。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来自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率由首相授权的政策委员会(包括金融厅的一名委员会委员和财政大臣)批准后公布。1971年公司刚成立时保险费仅为存款总额的0.006%,但之后一直不断增加,从2005年4月起至今,金融机构对以支付和清算为目的的存款(该类存款不生息,可随时存取,以提供日常支付清算为主要功能,如活期账户中的款项)需按0.115%的费率缴纳保险,而其他存款需按0.083%的费率缴纳。并且,以支付和清算为目的的存款享受全额保险,而不属上述的存款只给予上限为1000万日元的保险赔偿额。
三、日本金融监管标准
日本金融厅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以合法性、透明性和公平性为监管原则,以保护客户的权利和金融市场的公平为监管目标对金融部门进行监管。金融厅发布了针对各金融行业的监督指导意见,作为对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此外,检查局制定了《金融检查基本监督指南》作为执法检查的依据,包括了对存款机构、中小企业评级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规定。监督局制定了金融行业的《监督指南》和《金融监督的原则与监督部局职员的心得》,依照“责任自负原则”,重点要求各金融机构的管理层负起所有责任,通过及时披露信息等确保严守市场纪律,致力于通过法规的公平与透明来达到监管的有效性。
(一)银行业监管标准。作为十国集团成员国,日本的银行业于1989年接受巴塞尔协议。到2006年年底,日本银行业已经参照巴塞尔II的要求对银行业的整体状况进行整改,逐步达到其资本充足标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详见参考文献《银行法》、《关于主要银行的综合监督指南》、《关于中小地方金融机构的综合监督指南》)。目前,数家较大的城市银行已基本完成按照巴塞尔II监管标准的重组。
(二)保险业监管标准。日本金融厅根据1996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实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注重早期改善,通过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比率”等指标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并采取各种措施对潜在的风险进行监督。另外通过对保险公司的保费率、资本金、责任准备金、投保保障基金以及保险资金的运用等方面设定要求并进行审查(详见参考文献《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综合监督指南》和《关于小额短期保险机构的监督指南》)。
(三)证券业监管标准。日本金融厅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依照《证券法》监督检查证券公司,主要审查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日常证券交易是否遵守市场纪律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和透明度审查等等(详见参考文献《证券法》和《关于金融商品交易机构的综合监督指南》)。日本也是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成员国,接受IOSCO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另外,金融厅还依法对信托业及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具体详见《关于信托公司综合监督指南》、《关于金融集团企业监督指南》和《关于贷款人综合监督指南》等有关法规。
日本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具体包括:1、金融机构的信贷是否风险过高;2、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的投资是否风险过高;3、金融机构自身的流动性管理状况;4、金融机构的市场操作是否符合规范;5、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盈利能力。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主要监督检查:1、金融机构是否按要求缴纳保险费;2、金融机构是否及时、准确向公司提供关于存款和存款人的数据信息;3、要求进入破产程序的金融机构估算应偿还支付的存款数量。此外,如果金融机构逃避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对其依法做出处罚。
资料来源:
日本银行网站
日本金融厅网站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