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职改办字〔1995〕019号

各区、县人事局(职改部门)、体育运动委员会、市体委各直属单位:

人事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决定在体育教练人员中实行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制度。现将人事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布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贯彻〈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

附件二:《北京市贯彻(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意见》和关于《北京市贯彻〈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

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体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 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即行废止。

一、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教练员队伍,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体委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体育教练员的基本职责是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辅导基层训练工作。

第五条  三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工作。

(二)基本掌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二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二)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七条  一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二)及时了解本项目发展动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撰写论文。

第八条  高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二)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九条  国家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高水平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负责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高质量后备人才。

(二)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先进技、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指导和促进我国运动训练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各级体育教练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第十一条  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二)二级教练

担任三级教练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三)一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四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初步掌握一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较好名次。

(四)高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二篇发表或宣读的论文,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进行简单的技术交流;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达到世界水平或亚洲或全国优秀水平。

(五)国家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国家级教练研讨班学习,担任高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有二篇发表过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具有国际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或多次进行国际国内讲学和学术交流;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流;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三名。

2、奥运会四至六名并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二名。

3、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三人次冠军。

4、亚运会二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二人次冠军。

5、向国家队输送三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三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五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二人次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6、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十名。

7、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二次前二名。

8、集体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9、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五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五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 运会比赛,并取得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或二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第十二条  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体育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二)二级教练

担任三级教练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所培养的运动员3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

(三)一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四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选拔和培养后备人才的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初步掌握一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二名以上(含二名)或越级输送一名运动员;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60%达及格标准,并在全国青少年或全省(区、市)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四)高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二篇发表或宣读的论文,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文章;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良好;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九至十四名运动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2、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四年内有三人获健将称号。

3、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的训练层次,输送后有二至四名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第十三条  在优秀运动队训练八年以上,曾获得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符合规定的业绩条件者,可提前或破格确定教练员职务。

第十四条  某些目前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仍有一定差距的奥运会重点项目和一些尚无世界性比赛的非奥运会项目的教练员确定国家级教练职务时,虽未达到业绩标准,但在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和发展我国或本地区竞技体育、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推荐,报国家体委审定。

第十五条  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破格晋升相应的职务。

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在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业绩卓著,对发展我国或本地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少数各类体校教练员,可破格晋升国家级教练职务:

1、符合优秀运动队国家级教练任职条件规定的学术理论水平;

2、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十五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三人以上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三人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3、奥运会项目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获世界冠军或多人次获亚洲冠军。

第四章  审定权限

第十六条  审定各级体育教练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必须在上级批准的合理结构比例内,按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  国家级教练需由当地高级教练审核组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由国家体委审定,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第十八条  高级教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高级教练审核组进行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九条  一级教练以下(含一级教练)的审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教练审核组由当地体委人事、训练、竞赛部门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技术、学术水平的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组成。成员一般在七人以上。审核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任职条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章  职务聘任和晋升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根据教练员所在单位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在经审定具备教练员职务任职条件的教练员中按岗择优聘任。

第二十二条  聘任教练员,一般每一任期不超过四年。如果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管理部门要对受聘教练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非体委系统的运动队从事体育训练的人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六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了正确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特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标准》规定聘任教练员职务须按照教练员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进行。根据各级运动队、各类体育学校所承担的任务不同,各地区、各项目训练水平和特点不同的实际情况,教练员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编制定员

国家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3-5 (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4-6(人);竞技体校、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6-10(人);重点业余体校、体育中学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8-12(人);普通业余体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不低于1:12(人)。

(二)职务结构比例

1、国家队教练员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国家体委提出,报国家人事部核准。

2、体育运动水平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30%,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级教练不超过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的10%,中级职务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50%。

3、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高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15%,中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50%。

以上职务结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具体审定,逐步到位。

二、任职条件中的业绩系指担任教练员工作以来的累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联赛(球类项目),以及经国家体委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级教练员的任职条件申报,但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确定集体项目教练员业绩时,凡所培训的运动员输送两年后取得成绩的,应适当降低其名次。

确定女子足球、女子举重等新开展项目教练员国家级教练职务时,对其运动成绩的要求,应视比赛的规模和水平,由专家作出认定。

三、确定同一项目的主管教练员和非主管教练员的职务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对非主管教练员原则上应适当降低职务的等级。

体育艺术教练和体育机械教练可按照本《标准》确定教练员职务,对其业绩要求,参照对非主管教练的原则审定。

四、事业单位主管训练工作的行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教练员职务。但长期担任教练员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任高级职务的,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聘任相应的教练员职务,兼职人员须具备:

(一)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

(二)现仍直接从事训练工作,能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直接进行训练指导工作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时间。

兼职人员占用本单位教练员职务结构比例或职务限额。

五、曾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因工作需要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符合国家级教练条件者,由国家体委特批为国家级名誉教练。

六《标准》中对教练员文化程度、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的要求,是从教练员队伍建设长远考虑所必须坚持的条件,各地在审定教练员职务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一)文化程度:

1、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教练员,应通过成人教育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对一九六六年以前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和在区(市)、县体校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具备拟确定相应职务任职条件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2、非体育专业学历者,通过体育专业主要课程(体育概论、运动训练学、体育管理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等)的进修,可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二)教练员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须经二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并写出评定意见。

(三)教练员的外语水平应根据其工作特点,侧重于掌握本专业技术术语和竞赛及对外技术交流的需要等方面的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按国家体委统编教材组织相应的测试或考核。

研究生毕业或经过援外教练员培训班培训并援外一年以上的教练员视为掌握一门外语;一九六六年以前任教的教练员可放宽外语要求。

根据区(市)、县体校教练员的工作性质和现状暂不作外语要求。

七、岗位培训是按照不同项目、不同技术等级教练员岗位规范要求,确定培训内容,对教练员进行以提高训练教学、队伍管理、竞赛指挥等能力为主要目的,由各级体委安排专项经费组织的培训。凡已开展岗位培训项目的教练员申报教练员职务时,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执行和完成训练大纲的情况是衡量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业绩的主要标准之一。在审定教练员职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尚未制定统一训练大纲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八、原具有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练员对应本《标准》教练员职务时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原具有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现职教练员和咨询教练员可按本《标准》对应相应职务。

(二)原助理教练对应本《标准》的二级教练,原教练对应本《标准》的一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对应本《标准》的高级教练。

附件二 北京市贯彻《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国家体委《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任职条件

《标准》规定了各级体育教练员各等级职务的任职条件,为了统一标准,便于操作,现就其中的业绩条件作如下补充:

(一)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业绩条件

1、一级教练

具有培养全国先进水平运动员的能力,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

(1)直接培训满二年以上的运动员(队)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集体项目取得前八名。

(2)直接培训满二年以上运动员(队)输送后四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集体项目三人获得前八名。

2、高级教练

具有培养世界水平或亚洲、全国优秀水平运动员的能力,直接培训二年以上的运动员(队)或培训二年以上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

(1)在世界三大赛中取得奥运会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八名的主力队员);非奥运会项目前四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

(2)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取得一次冠军(含破、创纪录)和一次前三名(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或直接培训满二年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上述成绩的输送教练。

(3)在全运会和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以及世界青年锦标赛中取得两次冠军,集体项目取得一次冠军、一次前三名或直接培训满二年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上述成绩的输送教练(集体项目输送后取得全国前三名成绩的运动员在六人及以上,其中获全国冠军成绩的主力队员在二人及以上)。

3、国家级教练

在《标准》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对集体项目的业绩要求:

(1)在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中必须有二名主力队员;

(2)向国家队输送五名以上运动员,其中应有二名主力队员,获二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其中应有一次全运会冠军。

(二)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任职条件

1、一级教练

具备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的能力,符合下列业绩条件的主管教练:

(1)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五名及以上或越级输送三名运动员

(2)所培养的运动员取得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前六名或北京市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前三名。

2、高级教练

具备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的能力,符合下列业绩条件的主管教练:

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九至十四名运动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达到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二级训练层次四年内,三、四级训练层次七年内)。

(2)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三人获运动健将称号(二级训练层次二年内,三、四训练层大四年内)。

(3)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有二至四名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锑标赛、世界杯赛或契运会比赛(二级训练层次四名,三、四级训练层次二名)。

3、国家级教练

对《标准》第十五条第三款补充:

奥运会项目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二级训练层次输送后六年内,三、四级训练层次输送后七年内获世界冠军或三人次及以上获亚洲冠军(集体项目至少有一名主力队员)。

二、关于破格晋升条件

根据《标准》规定精神,对少数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练员可破格晋升相应的职务:

(一)培训二年以上的运动员(队)获得一次奥运会前三名或契运会项目世界比赛两次以上冠军的主管教练。

(二)培训二年以上的运动员(队)连续三次以上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其中一次为全运会或亚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

(三)在优秀运动队训练八年以上,曾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主力队员)以上成绩的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育练工作,符合规定的业绩条件者,可提前或破格确定相应职务。

(四)体育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在远郊区县从事教练工作十年以上向上一级训练单位输送十五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五名进入优秀运动队的输送教练。

(五)业绩标准达到了相应的职务条件,因历史原因未晋升的教练。

三、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问题

《标准》规定了体育教练员各等级职务的学历要求。今后进入体育教练员队伍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已在体育教练员岗位但未达到相应等级职务学历要求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教练员、应通过成人教育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

2、不具备规定学历、也未取得成人教育大专学历的教练员和非体育专业学历者,要进行体育专业主要课程(体育概论、运动训练学、体育管理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五门中任选四门)的进修,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考试合格,可申报相应的教练员职务。

3、1966年底前、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和在区、县体校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具备相应职务任职条件所规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者,在申报时可以免考。

4、少数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在国内外重大比界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可免予考试。

四、关于外语水平

外语要求是从体育教练员队伍建设长远考虑所必须坚持的条件之一。从当前本市体育教练员的实际情况考虑,初级职务暂不作要求,中高级职务人员:外语要求按国家体委英语统编教材的内容,由市体委负责组织培训,参加市科干局统一组织的考试。

下列教练可免试外语:

研究生毕业;经过援外教练培训班培训并援外两年以上者;1966年底前任教练员者。

五、关于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

《说明》规定的教练员的编制定员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各单位要按确定的编制数和所承担的任务、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教练员职务结构比例,原则上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优秀运动队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为教练员职务总数的30%左右,中级职务为教练员职务总数的50%左右,初级职务为教练员职务总数的20%左右。国家级教练员占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的10%左右。

(二)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高级职务为教练员职务总数的15%,中级职务为教练员职务总数的50%。

以上职务结构比例由市职改办审定后,逐步到位。

六、关于审核组织和审定权限

为使教练员职务审定工作做到公正合理、实事求是,根据《标准》规定,我市组建高级教练和中级教练职务审核组,其成员由市体委的人事、训练部门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技术、学术水平的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组成。成员在十七人左右,审核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任职条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高级教练审核组下设四个专业答辩组,负责对申报高级职务的教练的专项技术、训练和论文答辩工作。

审定各级体育教练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必须在上级批准的合理结构比例内按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一)国家级教练由市高级教练审核组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体委审核后报市职改办审核,由国家体委审定。

(二)高级教练由市高级教练审核组初审,市体委审核后,由市职改办批准,报国家体委备案。

(三)一、二、三级教练由市中级教练审核组审核,经市体委审定后,报市职改办备案。

七、本《实施意见》经市职改办批准颁发之日起实行。原《北京市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职改办、市体委负责解释。

关于《北京市贯彻<体育教练员职务 等级标准>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了正确执行《北京市贯彻〈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特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世界三大赛系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联赛及经国家体委批准的以其他名称举行的最高水平比赛。

二、确定同一项目的主管教练和非主管教练(副教练)的职务时,除按单位行政领导聘任时明确的职务外,还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情况、贡献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非主管教练(副教练)及培训出成绩的运动员(队)不满二年的主管教练,在评定职务等级时,其业绩按25%-50%掌握。

三、关于输送成绩问题

(一)输送系指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同一训练层次或在同一训练层次中更换教练人选,不能算作输送。

(二)关于输送后取得的比赛成绩计算办法:本项输送,其成绩如实计算;转项输送,按项群分类原则;同类项输送,其成绩按70%计算;非同类项输送,按50%计算。

(三)未经市体委主管部门同意而输送到外省市的运动员不计算为输送人数和比赛成绩。

四、属个人项目的团体成绩不能列为集体项目成绩,其中子项团体成绩,按单项成绩对待。

五、教练员的外语水平应根据其工作特点,侧重于掌握本专业技术术语和竞赛及对外技术交流的需要等方面的内容,由市体委按国家体委统编教材组织培训、辅导,参加市科干局组织的统一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