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规范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及《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以下统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1.4.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落实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与同级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有效联动,实现资源共享,快速、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质量安全事故。
1.4.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警工作,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事故等级划分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1局应急指挥小组组成
组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建筑业(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房地产、勘察设计、村镇建设的局领导
成员:局办公室、建筑业科、城建科、房地产业科、科技设计科、村镇建设管理站、三明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站、三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建筑业科。
指挥小组成员未在岗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科室或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2.1.2局应急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1)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传达市委、市政府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示,完成市政府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事项。
(2)拟定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政策措施。
(3)及时了解掌握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向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报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通报相关情况。
(4)指导、参与一般以上或社会影响大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5)为各地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指导各地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应急队伍保障等工作。
(6)协调组织跨设县(市、区)的应急增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2.1.3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
主任:建筑业科科长(负责工程建设)
副主任:局办公室主任、三明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站站长、三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局质安办主任。
工作人员:局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
2.1.4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应急处置期间,负责联络应急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市建设工程有关专家。
(2)受理事故接报,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救援实施等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小组报告。
(3)组织落实应急指挥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局有关处室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指导工作。
(4)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起草事故情况报告,经应急指挥小组审核后,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5)定期了解掌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以及应急队伍情况。
(6)办理局应急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当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当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在当地政府的指挥下,配合事发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加强本地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指导、督促当地施工等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
2.3 施工等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从业人员事故防范与应对的宣传教育,开展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处置等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或请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现场人员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或者事故征兆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迅速撤离。要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应急工作准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编制符合本地区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掌握本地区应急工作力量和应急储备物资,做好应急工作准备。施工等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2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辖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动态、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进行多方位分析,共同探讨研究对策,发布形势分析报告。施工等企业应根据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安全例会,判断房屋市政工程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源,开展风险分析,提出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
3.3 隐患排查治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施工等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并进行登记存档,对于重大隐患,应明确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
4.1.1施工企业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房屋市政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1.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1.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有关单位概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详附表。
4.2 事故处置
(1)事故发生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先期应急救援工作;当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全力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2)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势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同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力量无法完成自救任务时,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或临近地区请求支援。
(3)接到一般及以上等级或者社会影响大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势态派出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提出专业性处置建议或意见,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或其它专业部门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 应急结束
当伤亡人员得到有效处置,事故隐患彻底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后,按照“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决定应急结束。
4.4 信息发布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由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应急救援征用物资补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和使用。
5.2 事故查处督办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进行督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书面说明。市局配合省住建厅落实完成的事故查处督办事项。
5.3 事故调查
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工作,选派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5.3.1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3.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性质认定后10日内,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5.4 事故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有关人民政府批复文件、本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罚建议等材料转送有处罚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5 安全生产条件复查
(1)事故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立即停工整改,并对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复核情况报告应明确事故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予以立案调查的通知。对于一般事故,以事故项目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及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报告为主,市局进行书面调查核实;调查完成后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送省住建厅。经审依法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暂扣处罚告知。
按照省住建厅的处罚决定的要求,对已经下放到市住建局审批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死亡事故的,其暂扣工作由市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执行。
(3)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事故企业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附整改报告和证明其重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材料。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住建厅根据复查情况判定是否合格及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房屋市政工程,业主、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收集证据。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检测、鉴定与评估,参与研究应急方案,为制定相应对策和意见提供参考。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此外还应建立并加强与其他专业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联系,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以及事故信息报送渠道,保证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
6.3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辖区房屋市政工程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6.4 运输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交通运输力量无法满足应急响应需要时,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或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5 医疗保障
施工企业应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迅速联系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系医疗卫生部门组织有关救治力量支援。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6.1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6.6.2培训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列入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干部职工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能力。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开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个人防护常识等。
6.6.3演练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辖区内施工等企业的应急演习进行指导和检查。施工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7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及其职能发生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不按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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