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姓氏的选取】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民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变更姓名的办理条件:符合法律要求,不违背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公民的姓名用字需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需取得亲生父母双方同意。

理由正当的情况包括:

①被收养的小孩;

②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

③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④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

⑤经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

⑥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

⑦其他被公安机关认为理由正当的。


发布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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