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0年我国颁布实施《著作权法》后,时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一直是司法界和新闻界备受关注并产生争议的热点问题。从彼时司法界主流观点认为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新闻界亦流传“新闻无版权”,到司法实践中开始注意时事新闻与单纯事实消息有着不同的内涵与核心,再到相关规章制度中对时事新闻与单纯的事实消息进行区分,最终通过修订法律明确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这一过程跨越了漫长的31年。202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必然对新闻媒体发展及传播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
笔者曾在新闻媒体单位从业6年,加入律师队伍后,一直关注新闻媒体行业的相关法律问题。近日,几位新闻记者与笔者探讨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问题,故撰写本文。文章通过不同时期相关法律条文的浅读,梳理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变化历程,以期广大新闻从业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发展历程,提升对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时事新闻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发展与变化
时事新闻著作权是否受法律保护的核心内涵在于法律层面对“时事新闻”如何界定,从90年代“时事新闻”基本等同“单纯事实消息”因而不适用《著作权法》,到2021年修订《著作权法》明确时事新闻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这不仅是法治日趋完善的过程,更体现了法律条文背后对媒体从业者的关注与保护。
(一)90年代的《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我国《著作权法》诞生于1990年,当时该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明确时事新闻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但《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法律层面、理论层面及新闻工作者实践层面对于“时事新闻”均有不同的定义和理解,对于如何界定“时事新闻”产生不少争议。1991年,国家版权局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其中第六条对时事新闻进行了定义,即:“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此时,法律定义下“时事新闻”的核心为“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布并实施,同时废止了1991年发布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但新条例中对“时事新闻”的定义与旧条例几乎一致。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可以看出,这一阶段法律层面对于“时事新闻”的理解仍等同于“经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著作权依旧不受法律保护。
(三)2015年《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千禧年后,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新闻信息传播渠道明显多样化,除了新兴的网络媒体,以前的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也不断推陈出新、自我变革,结合数字媒体元素组合成“融媒体”惊艳亮相。在此背景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新形势下如何推动媒体融合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出了具体部署。国家版权局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于2015年4月发布并实施《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主要围绕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有关事项,其中第四条对“时事新闻”的内容做出界定,即:“《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至此,“时事新闻”的内涵出现重大变化,加入了对于创作者独创性劳动的特别说明,直接打破了“时事新闻”约等于“单纯时事消息”的观念。在法律层面,该条文除延续以往“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观点之外,明确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受法律保护这一重要观点。
(四)2021年新实施的《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的本次修订过程中,将原规定不适用于本法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即,时事新闻只要包含作者的原创性观点等,将不再等同于单纯的时事消息,该作品将受《著作权法》保护。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法律对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点在于创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内容,笔者认为,在一般新闻作品中,对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等要素的客观描述,不属于创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内容,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著作权法》从颁布实施后一直明确这类事实消息不适用本法,但时事新闻作品中除了以上客观描述的内容,往往含有创作者自己的价值观表达和独有的创作、处理手法,即创作者对新闻事实的感受、评论、个人体会、价值引导等,以及经个人思考后的拍摄、编辑、剪辑等手法,这些具有独创性的创作方式和表达手法是时事新闻作品的重要内涵,也是作品的核心竞争力。也正是由于独创性表达的存在,让新闻从枯燥的事实消息变得生动,使得反映同一新闻事实的不同新闻作品百花齐放,广大媒体受众也因此能够看到众多丰富精彩的新闻作品。
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问题历经31年尘埃落定,新《著作权法》相关条文的修订,体现了法律对新闻创作者在作品中原创性表达的尊重与保护,是法律层面对“时事新闻”内涵的充分解读,也是保护新闻创作者在知识产权方面合法权益的一柄利器。不仅打破了长久以来“新闻无版权”的错误认知,对尊重新闻从业者的工作成果、减少对新闻作品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将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