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作为一个离岸司法管辖区,以简单、有效和稳妥的监管方式提供适合国际舞台的BVI公司而闻名于世。此外,BVI还可以提供各种现代化和高效的信托解决方案。除了典型的信托优势外,这些解决方案还可以帮助客户制定接班人计划、税务计划、维持保密性、控制和使资产集中化。 在国际商务世界中,许多客户都会在多个管辖区中开设公司和运营点。从企业管治、接班人和控制角度来看,他们往往喜欢将所有权集中在一个地点,有时是一家公司。BVI公司经常被用作其他业务利益的控股公司,而且考虑到BVI现行的信托法及其成本效益,在BVI信托中持有BVI公司的股份是实现所需目标的一个有效和普遍的解决方法。 私人信托公司的股东须为一家第三方,可以是受托顾问,例如会计师、律师、财富规划顾问或者其他受托专业机构。通常,私人信托公司的股份是由BVI信托的受托人拥有,而建立BVI信托的目的就是确保受托人履行其管理私人信托公司的职责。 除可通过信托持有股份解决接班人问题的优点外,信托的好处还包括: ◆ 资产保护,可把财富归入一个单一的保护型结构;
◆ 按子女组织股份和总体财富的继承权;
◆ 保护婚前资产不受离婚的影响;
◆ 保密性。 《2003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STA”): ◆ 英属维尔京群岛对受托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投资做出特别规定。根据判例规则“谨慎商人原则”(Prudent Man of Business Rule),受托人若持有一个公司,就要关注该公司的资产价值(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售该资产以降低进一步的损失)并监督甚至参与公司的事务。而这与某些委托人的意愿是相矛盾的。例如,某些委托人希望受托人长期持有家族企业以达到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其并不希望受托人过多干涉家族企业的运营,更不愿看到受托人出售家族企业的股权。相应地,英属维尔京群岛颁布了《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STA”)以解决这一问题。若信托选择适用该法案,则一般而言受托人将会被禁止干涉其持有之公司(BVI公司)的实际运作,公司的具体运作将交给公司董事。 ◆ 在VISTA下,客户可以财产授予者的身份将其在BVI公司中的股份转移到信托中。根据税务建议,财产授予者可以继续担任BVI公司的董事,而且BVI公司中的股份将由受托人持有,因此这些股份在财产授予者死亡后不需要遗嘱认证流程即可转让。VISTA信托的其中一名受托人必须是经认证的BVI受托人或BVI私人信托公司。 ◆ VISTA禁止受托人干预BVI公司的管理,除了某些预先规定的情况外,这意味着董事对公司资产的管理不受受托人相互冲突的目标束缚。如果公司宣布将向信托支付股息,则以财产授予者的意愿书为指导,根据信托书的条款分派股息给受益人。 ◆ VISTA的另外一个优势是《董事局规章》(“ODRs”)。ODRs使财产授予者可以决定信托期间相关公司的董事。这可以让财产授予者确定当其不再干涉公司事务时谁将最终管理该BVI公司,这对于确保家族企业的长远未来尤其重要。ODRs允许财产授予者建立委任、开除和为BVI公司的董事提供薪酬的程序,该等程序甚至在其死亡后依然有效。 ◆ 只有BVI公司中的股份可以通过VISTA信托让受托人持有。但是,位于任何管辖区中的任何资产都可以由BVI控股公司拥有,以实现国际资产的集中化。 ◆ VISTA信托是持有“高风险”资产的客户的理想解决方案,与此相比,标准信托的受托人则因为管理和控制责任(如控制私人公司和投机投资中的股权)往往回避这种“高风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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