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沒收官僚資本,建立國營經濟,是徹底摧毀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建立新民主主義制度,迅速恢復國民經濟和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條件和根本保証。

國民黨蔣介石在統治中國的22年間,憑借國家政權,用超經濟手段,通過賣國內戰、發行公債、苛捐雜稅、專賣壟斷、商業投機、通貨膨脹,以及其他巧取豪奪的手段,積累了大量財富,壟斷了中國經濟。官僚資本,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產物,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最腐朽最反動的生產關系之一。到1949年解放前夕,官僚資本擁有全國工礦和交通運輸業固定資產的80%,壟斷了鋼產量的90%,電力的67%,煤炭的33%,有色金屬和石油的100%,水泥的45%,硫酸的80%,織布機的60%,紗錠的38%,糖的90%,還控制了全國的金融機構和鐵路、公路、郵電、航空運輸、對外貿易,以及文化事業。

在解放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根據官僚資本在蔣介石當權20多年中的急劇發展,把沒收官僚資本歸新民主主義國家所有,與沒收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歸農民所有,保護民族工商業列為新民主主義的三大經濟綱領,把無產階級領導的、人民大眾的、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革命規定為新民主主義革命總路線。1947年10月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宣言》,明確地鄭重地向全國人民提出“沒收官僚資本”的口號。1949年4月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宣布:“凡屬國民黨反動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經營的工廠、商店、銀行、倉庫、船舶、碼頭、鐵路、郵政、電報、電燈、電話、自來水和農場牧場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據上述規定,人民解放軍所到之處,立即將官僚資本收歸人民所有。

沒收官僚資本的進程是和人民解放軍的軍事推進同步進行的。在解放戰爭初期,首先在吉林、遼寧、內蒙古的解放軍佔領區沒收官僚資本和敵偽財產,接著在華北、華中早解放的城市中進行。1948年至1949年初,三大戰役勝利后,人民解放軍基本上接管了長江以北的官僚資本企業。隨著全國解放的來臨,中共中央於1949年上半年先后發出《關於接收官僚資本企業的指示》、《關於接收江南城市給華東局的指示》、《關於接收平津企業經驗介紹》等,詳盡規定了接收官僚資本企業的方針和政策。人民解放軍所到之處,立即接收國民政府的國家企業,沒收官僚資本歸人民所有。至1949年底,沒收官僚壟斷企業2858個,擁有職工129萬人,其中包括控制全國資源和重工業生產的“國民政府資源委員會”,壟斷全國紡織業的“中國紡織建設公司”,兵工系統和軍事后勤系統所辦企業,陳立夫、陳果夫“CC”系統的黨營企業,以及各省市地方官僚系統的企業等。接收了國民黨政府的經濟核心“四行二局一庫”(即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央信托局、郵政匯業局、合作金庫)系統,國民黨統治區的省市地方銀行系統2400多家。接收了國民黨政府交通部、招商局所屬全部運輸企業,計有鐵路2.18萬公裡,機車4000多台,客車約4000輛,貨車4.6萬輛,鐵路車輛和船舶修造廠約30個。還沒收了復興、富華、中國茶葉、中國石油、中國鹽業、中國植物油、孚中、中國進出口、金山貿易、利泰、揚子建業、長江中美實業等10多家壟斷性的貿易公司。

為了保証對官僚資本的順利接收,避免可能發生的破壞,人民政府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接收官僚資本的方針和政策。

首先,規定了明確的政策界限,把國民黨反動統治的政治機構和它所擁有的企業的管理機構、生產機構加以嚴格的區分。中共中央規定,隻有查明確實是國民黨各級政府經營的企業即完全官辦的,以及宋子文、孔祥熙等大官僚直接興辦的企業才沒收﹔保護民族工商業和私營工商業﹔在官僚資本企業中,如果有民族資本家的股份,承認其所有權,不得沒收﹔對一般國民黨人經營的企業也不作為官僚資本沒收﹔小官僚和地主經營的工商業也不在沒收之列。

其次,採取適當的接管方式,使物資財產順利回到人民手中。沒收官僚資本是在解放戰爭尚未完全結束的情況下進行的。不僅要恢復生產,而且要嚴防敵人破壞。中國共產黨發動廣大工人開展護廠、護礦、護路、護航的斗爭,反對國民黨潰敗時拆遷、疏散、破壞工廠,使設備、技術資料完整地回到人民手中。採取“原封不動”的接管方式,暫時不打破企業原來的結構,不破壞生產秩序。由軍管會統一領導,“各按系統,自下而上,原封不動,先接后分”。隻開除原企業中少數反革命分子、劣跡昭著者和與生產無關的寄生官僚,其余人員一律留用﹔不忙亂地改訂原工資制度,實行“保持原職、原薪、原制度”的“三原”政策。不打亂企業組織的原來機構。對接收過來的工廠、礦山、鐵路、郵電及銀行等,如果原來的廠長、礦長、局長及工程師和其他職員沒有跑,並願意繼續服務者,隻要不是破壞分子,仍令其擔負原來的職務,繼續工作,軍管會隻派代表去監督其工作,而不應派人去替他們當廠長、局長、監工等。如果某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逃跑,則經工人選出代表,由人民政府委任經理廠長,和工人一起管理企業。對企業中的各種組織及制度,也照舊保持,不任意改革及宣布廢除。企業中舊的實際工資標准和等級以及實行多年的獎勵制度,勞動保險制度等,也應照顧,不得任意改訂或取消。

沒收官僚資本中所採取的“原封不動”,只是在接管初期採取的一種過渡辦法。從根本上說,官僚資本企業、敵偽企業一經接收,就轉化為人民國家的財產,企業性質已發生了變化。在外部形式上原封不動,旨在把企業完整地接管過來,不打亂企業管理秩序,以利迅速恢復生產﹔對舊有人員實行“原職、原薪”,表明人民政府給舊企業的人員以生活出路,以避免社會秩序的混亂﹔不改變“原制度”,是指不改變那些維持生產秩序的制度。實質上是把反動政權同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嚴格地區分開來,對於國民黨統治的政治機構,如國民黨的軍隊、警察、法庭、監獄及各級政府機構,必須徹底加以破壞,而不能加以利用。必須建立新的政治機構來進行統治,在舊的政治機關服務的人員應經過改造后分別地加以任用。但是對於舊的統治階級所組織的企業機構,生產機構,則不應加以破壞,而應在打倒舊主人,換成新主人之后,加以保持,然后依據需要,科學地逐步地加以改組。

再次,在接收官僚資本企業過程中,人民政府緊密依靠企業中的工人群眾,貫徹自上而下按系統接收和自下而上工人職員的審查和檢舉相結合的方法。人民政府一面責成原有企業負責人辦理移交清點手續,一面廣泛發動工人群眾予以配合。在接收工作開始時,接收小組一般都召開企業職工大會和各種形式的職工座談會,或深入工人各家各戶宣傳政策,發動工人協助和支持人民政府對該企業的接收。接收清點委員會都吸收一定數量的工人代表參加,由他們和接管人員共同審查和清點企業財物,檢舉揭發隱瞞和破壞行為。人民政府對工人的依靠和信任,極大地激發了工人當家做主的積極性,上海工人提出“自己當家,參加清點﹔人人有權,提供意見﹔樣樣要查,件件要點﹔認真負責,追根究底﹔就事論事,不講情面﹔找出缺點,力求改進。”由最了解企業的工人群眾參加沒收官僚資本,保証了沒收工作順利進行。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針對某些私營企業中還隱藏著一些官僚資本股產的情況,於1951年1月5日發布了《企業中公股公產清理辦法》,2月4日又發布了關於沒收私營企業中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及反革命分子股份及財產的指示。將原國民政府及其國家經濟機關、金融機關、前敵國政府及其僑民在企業中的股份及財產和依法沒收歸公的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等在企業中股份及財產,均收歸人民政府所有,徹底清查處理隱藏在民族資本企業中的官僚資本。至此,沒收官僚資本的任務徹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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