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合理资助,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07 8 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均可认定为贫困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是指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计财处处长、学生处副处长、团委书记 ( 或副书记 )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学生处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要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办负责人、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寝室长及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两个档次。

第九条 特殊困难学生:家庭境况特殊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不含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及在读期间通过勤工助学所得的报酬)在 450 元(以后根据物价指数作相应调整)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 .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重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3 .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4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经济特殊困难的;

5 .家庭被政府确定为低保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6 .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第十条 一般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不含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及在读期间通过勤工助学所得的报酬)在 550 元(以后根据物价指数作相应调整)以下,完成学业有一定困难的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 .家庭赡养人口多又缺少劳动力的;

2 .家庭成员收入较低或无稳定收入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 .家在贫困地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4 .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助学办公室、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九月份开学前两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复查时间。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如遇落实资助政策,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可根据入学时间长短,决定是否开展学生评议和评议方式。

第十三条 贫困生的确认必须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 1 ),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提交《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2 )。

第十四条 本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特别要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其他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在本年内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由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直接进行评议,不再提交《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与《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生总数的 13% 。其中特殊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占在校生总数的 4% 左右。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根据认定条件,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统筹考虑并集体研究确定两类贫困生名单。对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有异议的,明确调整、更正理由或根据。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至少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审核认定结果经所在学院审定后报学生处。

第十八条 学生处助学办公室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档次及相关信息,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处助学办公室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全部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贫困生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经济困难学生,或受资助后已不符合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以及在调查审核中认定需要做调整的,应调进(或调出)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调整情况及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降低资助等级,直至取消受助资格,且至少一年以上:

1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或二级学院纪律处分者;

2 .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原则上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课程(挂科)超过 4 门者;

3 .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者;

4 .吸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5 .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如购买并使用高档移动电话,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节假日或假期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等等;

6 .不服从学校或二级学院的勤工助学安排,拒绝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者;

7 .受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基本没有生活困难者;

8 .受到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稳定资助,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者;

9 .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二十二条 贫困生在获得资助时,有遵守社会公德,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贫困生认定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 学校  贫困生△ 办法 通知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2 7 10 日印发

拟稿人:廖春喜 (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