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

陈玥伽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体论

黑社会组织犯罪又称有组织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法》)第 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由该款规定可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其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组织性。此种组织性与犯罪集团在组织程度上存在着明显区别,也即该罪是组织的犯罪而非犯罪的组织。 那么,刑法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的组织性意为何?当从该罪的组织特征着手。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 2009年联合引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如下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与犯罪集团松散的结构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表现在其结构、人员及“制度”上。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严密稳定的组织结构,该组织结构中至少包含组织者、领导者及积极参加者等组织头目和骨干成员,该三类成员基本固定且联系紧密。同时,为了确保组织应有的效能得以发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一般都设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以控制其成员的活动。

除组织特征外,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存在以下特征:其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程度的向黑社会组织发展过渡的物质基础,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赖以维持的关键所在。其二,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具有以暴力、威胁为手段达成其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目的的行为特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其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不法利益的实现方式一般为以非法控制的途径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带有 “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司法认定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是处置行为的前提。对此,《反有组织法》第 45条第3款进行了细致规定,即采用“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在此证明标准下,人民检察院在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财物时,无需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而仅需使法官相信涉案财物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孳息的高度可能即可。当法官对此予以采信时,涉案财物的来源合法性的证明责任随即倒置转移至被告人,若被告人无法对涉案财物的来源合法予以证明,则法官依法对该财物进行收缴。

之所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财物创设 “高度可能”的新证明标准,原因在于,“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为刑诉法规定的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证明应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量刑证明有所不同。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在性质上既不属于定罪事实,亦不属于量刑事实,也就是说,定罪量刑事实有关于“人”,而涉案财产的证明则有关于“物”,二者在此基础上理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此外,域外类似的立法例也给予我国立法实践相关参考。如美国司法实践在有组织犯罪财产处置的证明标准上未采用 “排除合理怀疑”。意大利刑法则规定,一旦发现某人实施与黑手党有关的犯罪,且该人未能证明自己所获财产的合法性,那么其财产将被没收。 同时,我国先前的立法实践也有采用 “高度可能”证明的立法先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21条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 “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存在其适用前提。其一,适用范围仅限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且其定罪量刑犯罪事实已经查明。其二,适用“高度可能”证明标准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必须是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期间内掠取、产生的。其三,由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财物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违法所得承担“高度可能”的证明责任。其四,法院采信后,被告人无法证明涉案财物为其合法所得。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有着严格的适用前提,且其中蕴含着法律在处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上的审慎态度。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处置面临的困境

如前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典型的有组织犯罪。犯罪分子通过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此进行非法控制社会攫取不法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此种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财物进行处置,不仅能够彻底产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对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正确体现。 但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涉案财物的处置仍面临着一些困境,以扫黑除恶常态化以后工作成效遭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笔者通过对相关案例的阅读,在借鉴前人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总结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以下几点问题所在: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处置主体非法律规定的有权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返还与处置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以及违禁品,对于以上钱款与物品,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事后审查即可。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违法所得以及与该组织黑恶犯罪行为存在实质关联的涉案财物则应当在查明并认定为犯罪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进行统一处置。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未经人民法院定罪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财物进行处置的行为屡见不鲜。这很有可能会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沦为空谈。

(二)侦查机关因黑社会性质犯罪涉案财物的特殊性而未能有效调查取证其来源、权属等。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收集三类证据以证明犯罪活动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为,能够证明该犯罪组织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二为,能够证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组织头目与核心成员的组织地位、参与程度等犯罪事实的证据;三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来源、权属等进行全面调查取证。 但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被告众多、波及范围大、牵涉的法律关系复杂等原因,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常将侦办重点与精力放在前两类证据的收集上。这就导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来源、权属等的证明被弱化。也即,实践中,侦查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均依法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但是在涉案财物来源、权属的证据收集上并不充分。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头目与核心成员常存在有意损毁罪证、拒不交代等逃避刑事惩罚的行为,致使有关涉案财物的性质与价值在审判中缺乏证据辅助,难以查明。这些都为认定犯罪后的财物处置留下了未形之患。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的进路

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复杂与多样,为确保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打财断血”,有效推进“黑财清底”工作,彻底摧毁支撑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基础。笔者认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进行处置时可以采用以下进路:

(一)全面查清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来源、权属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建立在查清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来源、权属及性质等的基础之上。仅依靠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清单,司法机关难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来源、权属及性质等进行较为全面的审查。然而当前,实践中的难题就在于,公安机关穷尽手段,也无法对涉案财物进行全面查明查清,特别是犯罪分子有意损毁证据的情况下。因此,笔者认为,若侦查机关及司法机关有证据证明,涉案财物为涉黑财物但因黑社会组织头目及核心成员故意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不交代,导致涉案财物的来源、权属及性质无法被全面审查的,可以依法对该财物进行没收和清缴。若无证据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为涉黑财物,又无证据证明犯罪分子存在毁灭证据或拒不交代情形的,即无法达到 “高度可能”证明标准的,则不宜将涉案财物认定为涉黑财物。

(二)落实相关主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处置权。 “对于那些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其利益会受裁判结论直接不利影响的当事者而言,获得听审也就等于获得了在公正的裁判者面前‘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数量庞大,其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有较大的利害关系,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涉案财物的处置与定罪量刑程序息息相关,往往仅由法官根据侦查机关核实到的部分证据、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处置建议而直接处理,因此难以保障相关主体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权。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积极引导相关权利人参与诉讼过程,保障其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权利。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诉讼权利,落实利害关系人在后续涉案财物处置方面的权利保障;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最终作出判决时也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三)依法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合法所得。《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41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来说,往往涉黑财产与合法财产混同,对于其私人财产,如果没有用于犯罪活动或者用于组织,不能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应当及时退还;如果并非直接或者间接通过犯罪产生或者获得的任何财产都不得视为涉黑财产;对于组织领导者原有的财产,如果没有被证实用作该犯罪的,也不宜认定为涉黑财产。

五、 结语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置因财物的特殊性及牵涉复杂而成为侦查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实际侦办与审理过程中的难题。检察机关在此过程中应当释放检察内生动力 ,持审慎态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进行全面、综合、准确的评价。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在遵循正当程序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处置机制协助人民法院收缴、清底被明确认定为涉黑财物的涉案财物,确保黑恶势力的资金链就此断裂,最终达到从根部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与社会经济生活安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