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负责统筹协调重庆高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统筹规划重庆高新区的产业布局,协调重庆高新区的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制定、推进实施重庆高新区产业开发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重庆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负责重庆高新区直管园的经济社会一体化管理,依法行使有关区级行政管理权;统筹重庆高新区拓展园的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政策制定、经济统计等有关经济管理事务;在重庆高新区管理范围内依法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接受有关市级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1.规范性文件,2.行政许可,3.行政处罚,4.行政强制,5.政府集中采购等。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渠道
(一)线上渠道
1.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s://gxq.cq.gov.cn/);
2.“西部重庆科学城”微信公众号(在手机微信中搜索“西部重庆科学城”公众号,也可扫描二维码关注)。
(二)线下渠道
政务公开专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地址:重庆高新区金凤镇凤苑路14号;联系电话:023-68123789;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至12:00,13:00至17:00)查阅本机关政府信息。
三、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产生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地址: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重庆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2号楼102),工作时间:9:00-11: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重庆高新区金凤镇凤苑路14号),工作时间:9:00-12:00,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收件人: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联系方式:023-68622219;邮政编码:401329。
(二)注意事项
1.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及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为: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办公地址:重庆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办公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方式:023-68622219(本电话仅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
五、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申请人若认为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本机关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