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批准申请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