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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 做好 202 1 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 202 1 〕 31 号) 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 2021 年 度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工作 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函〔 2021 〕 30 号)要求,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该项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
试题
题型
10 月 23 日
9:00 - 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 月 2 4 日
9:00 - 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注: 1.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 括 4 个考 试科目 ; 2. “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二)考试地点
此次考试 在 21 个 地级以上市均设置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为准。
二、 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 2019 〕 12 号) 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 2019 〕 67 号)执行。报考级别分为 “ 考全科 ”“ 免二科 ” 两类。
(一) “考全科”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5 年;
2.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3 年;
3.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1 年;
4.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 1 年。
从 2019 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 “ 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 1 年 ” 。 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6 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4 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2 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1 年。参加 2018 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 2018 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 2021 年。
(二)“ 免二科 ” 条件
符合上述“考全科”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二科”条件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 三 )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 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 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 “ 第二学士学位 ” ,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 87 ) 教计字 105 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 “ 双学位 ” 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 “ 双学位 ”“ 联合学位 ” ,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 四 )“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 “ 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 ”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2012 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 2015 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 |
在大专层次 |
|||||
药学类专业 |
中药学类专业 |
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现代中药技术 |
中药(或中药学)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 五 )“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 “ 相关专业 ” 的界定,参照《关于发布 2015 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 2015 〕 31 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 “ 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 ” 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 “ 相关专业 ” ,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件 1 )。
( 六 )“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 七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 202 1 年 12 月 31 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 八 )港澳台居民 及外籍人员 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 和 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 家 执业药师 职业 资格 考试。报名条件参照《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报考事项
报考人员可 登录 中国人事考试网( www . cpta . com . cn )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信息填报时间: 202 1 年 8 月 10 日 9 :00 - 8 月 19 日 1 7 :00 ;网上缴费时间: 202 1 年 8 月 10 日 9 :00 - 8 月 20 日 17:00 。
(一)注册
1. 新注册的报考人员须详细阅读报名协议条款和注册须知,点击 “ 接受 ” 后填写用户信息,并上传电子照片 ; 已注册的报考人员直接 登录 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
注册时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该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一经上传不得修改。
2. 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 继续报名 。
注册信息在线核查 原则上需 24 小时,考生须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学历学位信息补充,以免错过报名。
3. “ 未通过 ” 或 “ 需 现场 核查 ” 的报考人员 在填报信息后,须 按要求上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 等 图片。
(二)填报信息
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前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 为防范人员跨地区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风险 , 报考人员须选择 现 工作或居住所在 地 市进行报名 ,并如实填报其他信息。
(三) 选择报名办理方式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 虚假 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 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其余 报考人员 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
1. 报考人员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认真 阅读《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 》 ( 以下简称 告知 承诺 书 ) ,点击 “ 签署 ” 告知 承诺 书 ( 电子文本 ) , 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不允许代为承诺 。
2.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 3 类报考人员 须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经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 在线 核查后 进行缴费。
考试成绩发布后, 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 将对 上述 3 类人员中全科成绩合格人员的 报考资格 开展在线人工核查。
3 . 报考人员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或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
(四)缴费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 完成 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 按照 人社厅函 〔 2015 〕 278 号和粤发改规〔 2019 〕 3 号文规定,该项考试费用均按每人每科 56 元 收取。
如需开具纸质票据的考生,可在完成缴费后直接在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查询打印电子票据,考试机构不再提供开具非税票据,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广东人事考试网 - 报考文件 - 办事指南栏目下 “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人事考试网上缴费及开票指引 ” ( http://rsks.gd.gov.cn/kswj/bszn/content/post_3325151.html )。
(五)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 202 1 年 10 月 18 日 9:00 - 10 月 22 日 17:00 登录 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 考生 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 姓名、 证件号码、性别 等 个人 信息,如发 现 有误 , 要在 准考证打印截止 前 通 过 广 东人事考试网“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 ” 在线申办 更正 。
四 、考试 有关事项
(一) 2021 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 ( http://www.cqlp.org.cn/ ) 公布。
( 二 ) 考生须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或 社 会保障卡)和准考证上允许的考试用具参加考试;考试实 行封闭 2 小时管理,开考 5 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三) 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考生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 四 ) 考生 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 五 ) 考生在考试期间,要 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 。 若 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1 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 、代替考试 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五、 考试 成绩 和合格标准
(一) 考试 成绩查询 及管理
1. 考试成绩计划在 2021 年 12 月下旬发 布,考生可 登录 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成绩查询。
2. 参 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 , 自 2021 年度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 考试 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 60 %。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 通知 。
六、考后在线人工核查
考试成绩 发 布后,对全科考试成绩 达到合格标准的, 且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已作出承诺但 报名时在线 核查 状态 为“未通过”或“需 现场 核查” 的 4 类 考生 的 报考资格 实施在线人工核查 。 核查中如需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考生 须按照 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 要求及时 在线 补交。此类考生应留意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通知。
七、监督监管
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开展核查和日常 监管。 考试 成绩发布 后, 各 地市人事考试机构 将在网站 上 对 相关 全科成绩合格人员 名单 进行公示,公示期 为 10 个工作日 , 集中 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一) 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 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 ;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的,资格证书无效。
(二)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 各地市 人事 考试机构 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三) 报考人员 有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 人社部令第 31 号 ) 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 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八、证书 发放和查询
( 一 )纸质证书
合格人员纸质证书 由考生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负责 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将由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通知。合格人员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 http://www.cpta.com.cn )的 “ 证书查验 ” 栏目查询资格证书 办理进度及验证 证书信息 。
( 二 )电子证书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 2020 〕 10 号)精神,对我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制作电子证书,在全省范围内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合格人员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或广东人事考试网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系统”( https://ggfw.gdhrss.gov.cn/zjzsh/ ),也可通过手机微信登录粤省事“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栏目,查询、下载电子证书。
九、注意事项
( 一 ) 所有 应试人员 须严格按照 《广东省 2021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知》和考试所在地市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参加考试。请留意关注广东人事考试网和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
( 二 ) 报考期间,全省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 考试机构开通咨询服务电话(详见附件 2 ) 。 用户名密码查询 等业务事项可通过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 ” ( http://182 . 92 . 48 . 72:82/ )在线申办。
附件: 1.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2. 全省人事考试机构 咨询服务电话
附件 1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参考目录
2012 年 9 月—现在 |
1998 年 7 月— 2012 年 9 月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
07 学科门类:理学 |
07 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01 |
070301 |
||||
070302 |
070302 |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生物科学类 |
生物科学类 |
071001 |
070401 |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2 |
070402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 学科门类:工学 |
08 学科门类:工学 |
化工与制药类 |
化工与制药类 |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08110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2 |
08110 |
||||
08110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电气信息类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0 |
生物医学工程 |
||
08062 |
医疗器械工程 |
生物工程类 |
生物工程类 |
||
083001 |
08180 |
||||
08190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08110 |
||||
10 学科门类:医学 |
10 学科门类:医学 |
基础医学类 |
基础医学类 |
||
100101K |
100101* |
临床医学类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0201K |
100301 |
||||
100202TK |
100302* |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
100205TK |
100308W |
||||
100206TK |
100305W |
口腔医学类 |
口腔医学类 |
||
100301K |
100401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预防医学类 |
||
100401K |
100201 |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100204S |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
100404TK |
100206S |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
100501K |
100501 |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
100503K |
100504 |
||||
100504K |
100503 |
||||
100505K |
100506W |
||||
100506K |
100507S |
||||
100507K |
100508S |
中西医结合类 |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
100701 |
100801 |
||||
100807W |
应用药学 Δ |
||||
100702 |
药物制剂 Δ |
100803 |
药物制剂 Δ |
||
100703TK |
临床药学 Δ |
100808S |
临床药学 Δ |
||
100704T |
药事管理 Δ |
100810S |
药事管理 Δ |
||
100705T |
药物分析 Δ |
100812S |
药物分析 Δ |
||
100706T |
药物化学 Δ |
100813S |
药物化学 Δ |
||
100707T |
海洋药学 Δ |
100809S |
海洋药学 Δ |
||
100801 |
中药学 Δ |
100802 |
中药学 Δ |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 Δ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Δ |
||
100803T |
藏药学 Δ |
100805W |
藏药学 Δ |
||
100804T |
蒙药学 Δ |
100811W |
蒙药学 Δ |
||
100805T |
中药制药 Δ |
100814S |
中药制药 Δ |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Δ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Δ |
||
100901K |
100601* |
医学技术类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100304* |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
100309W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100306W |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100202S |
|||
101101 |
100701 |
注: a. 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2012 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 2012 〕 9 号)。
b.1998 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 〔 20 09 〕 10 号 )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2011 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 列入表中 1007 药学类和 1008 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 Δ )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 2015 年) |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 2004 年)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
57 生物与化工大类 |
53 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701 生物技术类 |
5301 生物技术类 |
||||||||||||||||||||||
570102 |
化工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103 |
药品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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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2 化工技术类 |
5302 化工技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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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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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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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205 |
精细化工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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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207 |
工业分析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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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
53 生化与药品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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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 药品制造类 |
5303 制药技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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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02 |
药品生产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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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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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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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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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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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04 |
药品质量与安全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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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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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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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3 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 食品药品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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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301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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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303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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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30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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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医药卫生大类 |
63 医药卫生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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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 临床医学类 |
6301 临床医学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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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01K |
63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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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02K |
63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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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03K |
63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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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04K |
63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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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05K |
63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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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06K |
63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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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07K |
63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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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08K |
630106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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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11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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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 护理类 |
6302 护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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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01 |
63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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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 药学类 |
6303 药学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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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01 |
63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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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305 |
现代中药技术 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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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02 |
中药学 Δ |
63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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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03 |
蒙药学 Δ |
630306 |
蒙药学 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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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04 |
维药学 Δ |
630303 |
维药学 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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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05 |
藏药学 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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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 医学技术类 |
6304 医学技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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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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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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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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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04 |
医学美容技术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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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05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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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06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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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07 |
眼视光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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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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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 康复治疗类 |
6304 医学技术类 |
||||||||||||||||||||||
620501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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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 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6304 医学技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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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02 |
63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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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12 |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
注: a. 目录源于 教育部 2004 年 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 和 2015 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 2015 年)》 (教 职成 〔 2015 〕 10 号)。
b.2004 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 专业目录来执行。
c. 列入表中 6203 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 Δ )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附件 2
全省人事考试机构 咨询服务电话
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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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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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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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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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二环路 208 号人社局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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