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工复产和疫情期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大环境下,南京长江二桥和绕城公路迅速恢复大流量状况,自2月25日至今,二桥收费站连续保持日均10万辆次通过量,尤其在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间,“潮汐式”大流量对路面通行造成一定压力,轻微碰擦事故数量也随之增加。
根据南京高速二大队接处警统计,发生轻微碰擦事故后,约有6成的驾驶人未立即采取正确处理措施,既导致了后方车流缓行,又带来了二次事故风险。记者今天采访获悉,为了确保路面事故现场规范撤除、驾驶人与乘客及时撤至安全区域,南京交警高速二大队已采取视频巡查与路面巡逻配合,通过主动发现警情、主动联系驾驶人,避免因事故车辆和相关人员滞留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引发次生事故。
交警现场协调处理事故
A:事故现场主要常见四种错误行为
根据接处警记录分析和路面巡逻信息登记,高速二大队指挥室发现,由于近期流量增长,早晚高峰期间平均车速相对较缓,绝大多数事故都只涉及车辆及财产损失,未造成人伤。但是,有6成事故当事人都未能在事故现场作出正确应急措施,不仅影响了路面通行效率,还埋下了二次事故的隐患。根据统计,事故现场主要常见四种错误行为:
1、发生事故后车辆可移动,却长时间停留在行车道
宁洛高速南京二桥段及二桥收费站至马群枢纽之间,均为单向三车道,有应急车道;马群枢纽至双龙街段为单向四车道,无应急车道。根据数据分析,早晚高峰期间,缓行路段多存在于柳塘立交至华电匝道、东阳坊立交至徐庄匝道以及启迪大街至宁杭匝道,部分车辆因跟车过紧或并道不慎发生轻微碰擦、追尾后,长时间停留在第一至第三行车道,未及时挪至应急车道,导致后方车辆纷纷变道,造成积压缓行。同时,如果车辆后方未及时、规范摆放警示标牌,也将因停留在行车道造成二次事故隐患。
2、未第一时间报警,而只是打给保险公司
及时报警,将有助于交通管理部门第一时间掌握事故地点,并与缓行路段进行印证,以最快速度联系当事人进行安全撤除告知,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调度巡逻警力前往撤除,避免因当事人自身疏忽或缺乏安全意识,导致次生事故,也避免事故现场等待时间过长导致后方长线积压缓行。
3、驾驶人及乘客滞留于行车道进行交谈、争执
由于早晚高峰期间绝大多数事故均不涉及人伤,部分驾驶员试图在现场进行协商赔付(私了),但是由于缺乏安全意识,常见双方当事人站立在行车道事故现场直接进行金额协商,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不仅无益于现场快速撤除,而且将自身暴露在高速公路路面上,一旦发生二次事故,将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后果。
4、长时间坐在车里等待交警,或自行检查车辆状况
在阴雨或冬夏时节,常见驾驶人和乘客为了避免车外恶劣天气,选择长时间坐在车里等待交警,同时为了“保护现场”,拒不将车辆驶入应急车道停放。一旦发生二次事故,同样将导致车内人员面临伤亡风险。
视频巡查与路面巡逻配合
B: 高速交警视频巡查与路面巡逻配合
为有效降低上述错误行为导致的事故风险,高速二大队在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间针对易堵路段进行主动视频巡查,尽量提前接处警时间,并通过车牌号电话联系当事人,根据不同条件安排当事人进行快速理赔或移至路边等待交警现场处理。
案例1:3月10日晚恰逢小雨天气,交警在绕城公路东杨坊至徐庄路段巡逻时,发现多起碰擦事故均未及时撤离现场,其中2起事故车辆停留在第一车道内。交警穿越3股车道前去询问,发现相关车辆均可继续发动、行驶,而驾驶人却选择停留在原地等候。在交警的指挥下,他们缓缓将车辆移至应急车道,人也撤离到安全区域;在另一起事故中,三辆小车均在最右侧车道追尾,一共有10余人站在车旁走动,甚至还有2名驾驶人弯腰在车前观察水箱漏水情况,被民警及时隔离至安全区域,并引导车辆去大队做进一步处理。
案例2:3月16日14时30分,宁洛高速长江二桥段北汊桥上,发生一起普通追尾事故,当事人均站在行车道上拨打电话报警。指挥室了解到两辆车已经无法移动,于是立即通知报警人放置标志牌、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安全撤至应急车道靠边等待。
根据统计,高速二大队近期每日接处警总量在60到80起左右,而视频巡查每日主动发现警情10到15起左右,占比接近20%,在阴雨天气、路况不佳时,作用尤其明显,能够有效加快事故安全撤除速率,避免后方缓行。同时,交警提醒:为避免二次事故的危害,请广大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安全撤离现场、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勿在行车道逗留。若车辆能够自行移动,则在有条件拍照的情况下,留存照片后尽快移至不影响交通的位置,避免后方车辆缓行、变道避让形成新的事故隐患。
不及时撤除极易引发二次事故
C:交警遇到这些行为可进行处罚
同时,交管部门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可依法对其处以200元不计分的处罚;
如果交警要求驾驶人安全撤除现场至应急车道等候,但驾驶人拒不服从交警指挥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省条》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将面临200元不计分的处罚;
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省条》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三)项,驾驶人更将面临200元记3分的处罚。 通讯员 郎伟超 扬子晚报记者 郭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