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事登記條例》,除獲豁免或無須登記的人士外,凡年滿11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包括獲准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的人士),均須登記領取身份證。任何人士如屬於下列其中一類人士,則無須申領身份證:
在香港過境的真正旅客或獲准逗留不超過180日的人士。
領事、領事館職員、歐共體辦事處主任及歐共體辦事處人員的不足11歲的子女。
年齡未滿11歲的兒童(除非該兒童是因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而需要同時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獲人事登記處處長豁免登記身份證的年老、失明或體弱人士。有關豁免登記的資料可在以下網頁找到:
申請《豁免登記證明書》
任何人士如在11至17歲期間已獲簽發兒童身份證,須在18歲生日後的30天內登記領取成人身份證。如果有關人士當時身在香港以外地方,則須在返港後的30天內提出申請。
18歲或以上並獲准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的新抵港人士必須在抵港後的30天內登記領取身份證。
如任何人士在海外因申領特區護照而獲發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該人士須在返港後的30天內申請新的身份證。
如任何人士的身份證已遺失、毀滅、損壞或污損,則必須在14天內到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辦事處申請補領身份證。
申請人可向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辦事處申請身份證,惟持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由內地來港,而來港時已年滿11歲的人士,須前往人事登記處 — 九龍辦事處辦理
首次
登記身份證手續 (註:來港時未滿11歲的兒童,在11歲生日後的30天內,可在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辦事處辦理
首次
登記身份證手續)。
人事登記辦事處
兒童身份證或以前的身份證;或
如申請人從未申請兒童身份證,則須出示其出生證明書及身份證明文件(例如有效旅行證件、護照等)或最近的學校證件(須貼有照片並經學校蓋印,例如學生手冊或學校記錄卡)
新抵港人士在辦理登記時須出示以下屬於本人的文件正本:
單程證(只適用於持單程證由內地來港的新抵港人士)
有效旅行證件、護照、入境證或誓章,以確認申請人在香港的居留身份
如申請人是因身份證已損壞或污損而申請補領新證,則須出示其已損壞或污損的身份證。
表格ROP138:登記領取香港身份證所須出示的文件
當抵達人事登記辦事處時,申請人可到自助取籌機掃描預約通知書的二維碼(QR Code)、或將身份證放在掃描器上或直接在觸控式螢幕輸入身份證號碼以領取籌號。未有預先於網上填寫表格的申請人,請使用自助電子填表服務台或個人的流動裝置,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填寫及提交申請表格,然後於等候區等候登記員接見。
當大堂的等離子顯示屏顯示申請人的籌號時,申請人須前往指定的登記室,並把申請表格、證明文件及身份證(如有的話)交給登記員。登記員會檢核其領取身份證的資格,並替申請人掃描左、右手拇指指紋及拍攝照片。然後申請人會被邀請到等候間等候,待批核主任接見。
當等離子顯示屏再次顯示申請人的籌號時,申請人須前往指定的會面室,並把申請表格、證明文件及身份證(如有的話)交給批核主任。批核主任會覆核其領取身份證的資格,再次掃描申請人的左、右手拇指指紋,並收回其舊身份證(如有的話)及發出一張申請身份證收據給申請人。
如果申請人是補領身份證,則須在繳交費用後,才可獲發申請身份證收據。
如申請人僅持有申請身份證收據而又有意離港外遊,則必須按照法例規定,在香港出入境管制站出示有效旅行證件,例如護照或回港證。
拍攝身份證相片時,相片須符合以下連結網頁所述的特定規格。
智能身份證相片的規格
登記身份證費用全免。然而,如申請人因身份證遺失、毀滅、損壞、污損或其內容需要改動而申請補領身份證,則須繳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