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语法(Case Grammar)

美国语言学家Fillmore在1968年发表的论文《格辨》(The Case for Case)中提出格语法(Case Grammar)这样一种语法分析模式。

格语法认为语义在句法中具有主导作用,其基本思想认为,动词在语句中处于核心地位,参与动作的每个个体被称为“语义格”,并且“语义格”的数目有限。每个动词有不同的义项,相应的有其“语义格"子集组成的格框架, 这些子集可分为必要和可选两类。

在《格辨》论文中,Fillmore共提出六种“格99“施事”格(Agentive)表示动作主体;“工具’’格(Instrumental)表示的是事件中所使用的媒介或工具;“与’’格(Dative)表示动作的相关受益者;“使成’’格(Faetitive)表示动作的结果;“处所"格(Locative)表动作所发生地点;“受事”格(Objective)表示动作的对象。而在随后的论文中,Fillmore又增添了“经验者”格(Experiencer)、“时间’’格(Time)、“来源”格(Source)、“目标”格(Goal)和“途径”格(Path)等,使得格语法理论更为完善。

格语法的分析能够给出不同格成分之间的深层关系,事实上相当于分析语句的深层结构。在格语法中,含义相同的语句会有相同的格框架,尽管句子的表述形式可能不同。比如:“I gave him the book”,“I gave the book to him’’,“The book was given to him by me 990这三个不同句式的句子在格语法分析中即具有相同的格框架。

格语法的这种特点很适用于汉语语义分析。在格语法中,可以承认汉语语义在语句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格语法分析可以分析各词汇成分的语义角色,得到语句的深层语义结构。这种分析方法十分有利于确定汉语正确的句法结构。当然,格语法运用在汉语语义分析中也有一些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