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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民法典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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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1767年《戴蕾莎法典》和1787年《约瑟夫法典》为基础编纂而成。与当时的《 普鲁士普通邦法 》有共同之处,但也不失独特的风格。颁行以来内容上已多有修改,但其基本结构未变。由导言和3编构成。导言系民法要则,包括民法典生效、实施及其效力范围等一般规定(第1-14条);以下依次为:第一编“人法”(第15-284条),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有关 婚姻 亲子 监护 、保佐的规定;第二编“物权法”(第285-1341条),包括各种 物权 、财产关系和 债权 关系的规定;第三编“ 人法 物权法 的一般规定”(第1342-1502条),涉及到权利义务的取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