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部105年02月02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意旨:「五、末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可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即屬「工作時間」,如您所述,您是應雇主要求在打完下班卡後留下繼續開會,則開會時間應屬工作時間,若有超過約定工時,則應發給加班費,若雇主未發給加班費,應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而得向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得依勞基法第79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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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覆於 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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