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内容摘要】 斯宾诺莎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提出了“真观念”为认识的起点,再辅之以几何学的证明方式。斯宾诺莎认为上帝的法则就是自然规律。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所以人也要遵循自然规律,人的自然规律或者自然权利就是人努力保存自己,这是人的本性。斯宾诺莎从人性论出发,论述了在自然状态下,人的生活受到了被动情感的奴役,人们要通过理性来签订社会契约,建立国家来摆脱这种奴役,并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这种自由具备的伦理特征使得斯宾诺莎在古典自然法学家中的地位显得比较特殊。
【关键词】 自然法 理性 自由
【中图分类号】 DF03 【文献标识码】 A
一、斯宾诺莎自然法思想的哲学基础
(一)认识论基础
在文艺复兴之后,天主教的“上帝”作为人类知识的起源的说法已经受到了极大的动摇。“阿奎那给事物的经验秩序赋予了一种形而上学的确定性和一个神圣的根源,这种神学自然法理论有助于人们摆脱对宇宙的恐惧,同时又使得他们臣服于未知世界秩序的威力。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理论精确地表达了具有魔力的神秘世界,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存在的确定性,但是当人类从中世纪走出来的时候,法理学也消解了上帝之爱和上帝权威之间的联系,它把爱留给了上帝,把权力世俗化”。 [1]P75 这种转变有两条途径:一条是由培根开创的经验主义,由霍布斯继承;另一条是笛卡儿开创的理性主义,由斯宾诺莎继承。
1.笛卡尔的认识论
在笛卡儿看来,包括上帝在内的一切事物都是值得怀疑的。笛卡儿说:“于是我想我所看见的一切事物都是假的;我相信我的欺诈的记忆所提供给我的那些东西,没有一件是真的;我想我没有感觉;我相信物体、形状、运动和位置不过是我心灵的虚构。那么,还有什么可以认为是真的呢?也许只是这样,世界上没有什么是确实的。” [2]P183 但是,有一件事是确实的,那就是我怀疑或思维,对此是不能怀疑的。怀疑者在进行怀疑,这是不能怀疑的,笛卡儿认为他找到了真理的标准——“我思,故我在”。
2.斯宾诺莎的认识论
斯宾诺莎认为笛卡儿的方法存在问题。第一,笛卡儿将“我思”作为整个理论体系的出发点,而“我思”本身就是对所有值得怀疑的事物进行怀疑以后得出的结论,它不是清XXX白的直接明证,我们需要一个清XXX白的直接明证性的起点,而笛卡儿却将一个经过了一系列怀疑之后才得出的所谓的“我思”作为出发点,这本身就是有问题的。第二,将“我思”作为整个哲学的出发点,会导致逻辑上的无限递推。因为笛卡儿在说“我思”,(我知道我在怀疑)“故我在”(所以我存在)他首先预设了一个主体——“我”,这个主体“我”“知道我在怀疑”,那么这个主体从哪里来呢?按照笛卡儿的说法,是从“我知道我知道我在怀疑”中来的,这必然又预设了一个“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在怀疑”,如此递推,就永无止境。
斯宾诺莎很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看到,在方法论中有一个悖论,即,如果我们要证明一个方法是正确的,我们需要首先证明我们用以证明这个方法的方法是正确的,如此循环,就永无止境。于是他首先回答了如何获得方法论的方法的问题。他把方法论比做原初工具,他制造其他工具,而不用被其他工具制造出来。他说:“知性凭借天赋的力量,自己制造理性的工具,再凭借这种工具以获得新的力量来从事别的新的理智的作品。” [3]P31
斯宾诺莎认为方法论就是反思,它不能在研究内容之前或者之外获得,而只能在对研究内容的反思中获得。他认为方法不是别的,只是反思的知识或观念的观念。但是“观念的观念”也还是没有摆脱无限循环的怪圈,为了打破这种循环,斯宾诺莎引入“真观念”,“真观念”是天赋的,它是正确思想的出发点,也是方法论的前提。斯宾诺莎说:“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 [4]P4 意指头脑中的形象要与现实中的客观对象相一致,不一致的就不是“真观念”,而是虚假观念,“真观念”的“真”意思是指与客观事物相一致。
此外,斯宾诺莎还强调“真观念”之间还存在原因和结果因果次序。斯宾诺莎说:“如果有确定原因,则必定有结果相随,反之,如果无确定原因,则决无结果相随。” [4]P4 而且“认识结果有赖于认识原因,并且也包含了认识原因”。 [4]P97 这即是在说,任何“真观念”的对象都必然存在一个原因,这个原因也是一个“真观念”。
这种认识论有两个明显的优点,第一,摆脱了笛卡尔的无限递推。斯宾诺莎将笛卡尔的无限递推巧妙地转化为万事万物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链,他认为认识世界应该从客观世界的普遍联系入手。第二,斯宾诺莎的“真观念”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人的主观思维,二是思维对象的客观存在,并且两者是合一的,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因此,只要从思维上把握住了“真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就能把握住客观世界上的因果联系,就能形成对世界的正确认识。这样斯宾诺莎就找到了一个展开论述的可靠的前提。
斯宾诺莎认为,只找到了认识论的起点还是不够的,知识的正确性还取决于论证的过程是否严格。斯宾诺莎在哲学史上是唯理智论者,唯理智论者在认识论上的根本信念,就是认为对未知对象的一切可靠的和坚实的知识只有从已经确知的东西中推理取得,求知的过程是从最简单最基本的原理进行推导的演绎过程。斯宾诺莎认为由前提、命题、证明、推论、附释组成的几何学论证方式具有极佳的确定性。斯宾诺莎不仅认为在数学、物理学领域可以采取这种论证方法,在法哲学领域也可以采取这种方法。斯宾诺莎说:“我将要考察人类的行为和欲望,如我考察线、面和体积一样。” [4]P172
在他看来,正确的前提加上几何学的论证方式就可以得到关于整个世界的知识,这就是其自然法思想的认识论基础。
(二)本体论基础
从其认识论出发,斯宾诺莎找到了本体论的第一个真观念“上帝”。斯宾诺莎的“上帝”有三重含义。一是宗教意义上的上帝,二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实体,三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大自然。同时,神、实体、以及自然又是三位一体的,实体等同于上帝,上帝就是自然。斯宾诺莎的“神或上帝”不同于基督教教义中的那个超自然的人格化的“神或上帝”,而是内在于整个自然的。
斯宾诺莎所说的上帝是什么?他通过给上帝下定义和论述上帝所具有的属性及其特性,告诉了我们上帝是什么。
斯宾诺莎说:“……自然,我们理解为这样的一种存在:通过其自身,而不需要任何在它之外的东西,我们就可以清楚而明确地理解它,这也就是上帝。” [5]P27 事实上,斯宾诺莎在其著作《上帝、人及其幸福简论》、《神学政治论》和《伦理学》中,多次使用过“上帝或自然”这一词。因此,可以断定,斯宾诺莎所说的上帝或自然,就其出世的一面理解,将自然规律理解为上帝,有一定的泛神论的倾向,以此出发,完全可以激起人们的宗教情感;就其入世的一面而言,指万事万物赖以产生的自然的力量、自然的普遍规律和法则。所以上帝就是自然。
斯宾诺莎的自然有两层含义,一为“产生自然的自然”,二是”被自然产生的自然”。这一点,我们可以借助化学知识理解,简单地说世界是由各种元素组成的,这里,元素相当于产生“自然的自然”,由具体某几种元素组成的物质比如水(由氢和氧)则是“被自然产生的自然”。
斯宾诺莎特别强调第二种自然之间的因果关系。斯宾诺莎指出:“因为自然中的所有的物体都被其他物体所围绕,他们被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存在和运动,而在他们的全部总和中,也就是在整个宇宙中,却保持同一种运动和精致的比例。因此,我们可以推知,每一个物体,就它们以某种限定的方式存在而言,必定被认为是整个宇宙中的一部分,与宇宙的整体相一致,并且与其他部分相联系。” [4]P174 比如,水和其他物质接触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变成其他物质,这个其他物质也是自然的一部分。
斯宾诺莎的这种自然观是一种彻底的决定论。在斯宾诺莎的自然中,没有任何偶然性,事物之间的只存在单向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和因果序列,斯宾诺莎相信整个自然架构运行着一种铁一般冷的绝对必然的永恒秩序,他说:“如果人们清楚了解自然的整个秩序,他们就会发现万物就像数学论证那样都是必然的” [6]P170 ,他将这种永恒的秩序理解为上帝的绝对本性、绝对必然性。他说:“万物都预先为神所决定,但并不是为神的自由意志或绝对任性所决定,而是为神的绝对本性或无限力量所决定。” [6]P189
自然界任何事物或事件的发生都有其必然性,它们都是普遍秩序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自然规律的表现。人作为这个自然界的一分子,也要遵循自然的必然性——自然规律。人的生老病死、喜怒哀乐都是自然规律的表现。人类的最大的权利和职责就是遵循大自然的永恒法则去保存自我。这就是斯宾诺莎自然法思想的起点。
二、国家的自然法权基础
(一)自然权利
斯宾诺莎认为,自然界有自然界的必然规律,人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也有其自然的必然性,人性是自然必然性的表现。
首先,人性的第一条普遍规律就是——人人都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斯宾诺莎说:“每个个体应竭力以保存起自身,不顾一切,只有自己,这是自然的最高的律法与权利。” [7]P212 同时,每个事物都有这样的最高的律法与权利,按照其自然的条件以生存与活动。人也一样,以人生活在自然环境下而论,人只是依照他的欲望的规律而行,此时,个人的天赋之权不是为理智所决定,而是为欲望和力量所决定。
(二)社会契约
这样的状态充满了敌意、怨恨、愤怒。为避免这样,人类就必须制定契约。斯宾诺莎认为,趋利弊害是人类奉行的普遍规律,为了人类共同的利益,人们自愿让渡一部分权利,把他交给一个共同体——国家。他说:“契约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其实用,除却实用,契约就归于无效。因此之故,要单单靠一个人永远对我们守信,那是很愚笨的。” [7]P215 如上所述,人的自然本性是感性的,是靠不住的,所以一个理性的国家就随着人类和平生活的需要而产生了。若是每个人都把他的权利转交给国家,国家就有了统治一切事物的天然权力,这就是国家的自然法权基础。“这种统治权绝对不受制约,对于不履行契约的人,该统治权可以对其进行惩罚。” [7]P216 斯宾诺莎说:“一个社会就可以这样形成而不违犯天赋之权,契约能永远严格地遵守,就是说,若是每个个人把他的权力全部交付给国家,国家即有统驭一切事物的天然之权,每个人必须服从,否则就要受最严厉的处罚。” [7]P21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