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为做好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考试各项工作,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现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做如下解释:

一、免试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截止 2003 12 31 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 15 年”或“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两个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试两个科目。此条所指“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 15 年”或“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的核定时间均为“截至 2003 12 31 日前”。

二、工作年限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工作年限为报考人员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间的总和,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 12 31 日。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体范围为:从事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工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工作,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包括教学、科研、审批、环境管理、技术咨询、环境检测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在上述岗位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年限。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023 3 22
ICP备案序号: 京ICP备13005447号-15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