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是指在国家举办的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由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长期以来,国家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与公办教师相比,民办教师的待遇是较低的。因为民办教师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无法替代的主力军。因此,改善民办教师的待遇是发展教育事业所应解决的问题之一。教师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民办教师的待遇,逐步使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在工资收入上同工同酬。要进一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除了要在物质待遇方面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的同工同酬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在其他方面多关心民办教师,在入党、评选先进、晋升职务、加入工会组织等方面,对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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