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保障一个邦的自由,必须有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不得干涉人民持有、携带武器的权利。本文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8年和2010年对枪支管理法案的两个判决出发,在细致分析大法官的判词和先例的基础上指出,美国学界当代关于第二修正案的研究过于关注"枪支条款"、忽略了其"民兵条款"的面向。进而,我通过自殖民地始一直到1791年《权利法案》制定期间,建国者们关于民兵与常备军之间辩论的分析,论证出第二修正案的"民兵条款"面向。不同于美国学界就第二修正案两个条款间"序言与操作条款"的划分,我认为第二修正案两个条款是有一定联系但却相对独立的条款。在分别勾勒出第二修正案作为"枪支条款"和"民兵条款"两个面向后,我将进一步指出,为什么第二修正案无法终结美国当代的枪支辩论,其根本原因在于,在这个自由主义主导的社会中,第二修正案不啻为一块共和主义的活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