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曾用名: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陈刚 、蔡天静、 曾玉、阮红 余成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正源股份 或公司 202 1 年、2022年、2023年 财务报表审计 项目 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

一是未按审计计划获取部分测试样本 证据 。二是未对部分关键控制点执行控制测试 ,未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或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三是未对识别出的部分 控制 偏差恰当 进行 评价和应对。四是部分审计抽样程序不规范。

上述行为不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 22 年)第三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 20 22 年) 第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审计证据》(2016年 2022年)第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 审计抽样》(2010年) 第十 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实质性程序

一是 收入审计 程序不到位 未按照 审计 计划执行 部分 审计程序 未就 房地产等 收入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 函证程序不到位, 未对 应收账款函证 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恰当应对 未对 部分函证 不符事项 未回函 进行调查及执行 恰当的 审计程序。 存货 审计 程序不到位 未对 房地产存货跌价测试 获取充分 适当的 审计证据 应收账款 审计 程序不到位 ,对 部分关联方应收账款减值测试审计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是其他审计程序不到位 如部分 银行 账户 大额收支检查 不到位,部分审计抽样情况 与细节测试目标不符 公司 利用 专家工作 实施的 固定资产减值测试审计 程序不到位 ;对关联交易执行的部分审计程序不到位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9年 2022年 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2010年、 2022年)第二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 2016年 2022年 第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审计证据》 2016年 2022年 第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 函证》 20 10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 审计抽样》 20 10 第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 421 利用专家的工作 20 10 十二 十三 条的相关规定。

三、 质量控制和 审计底稿编制

项目质量管理不到位,内部意见分歧 未得到实质解决 二是 及时 归档 有关 审计底稿 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或留痕不全。 是部分 审计底稿记录不规范 部分底稿内容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 2 1号—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 2020年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 2022年 )第十条 、第十七条 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陈刚 、蔡天静 作为 正源股份 202 1 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 曾玉、阮红 作为 正源股份 2022年 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 余成松 蔡天静 作为 正源股份 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提交 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 3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