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体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规,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文件一般指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级不同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互有交叉,无法比较。 主办: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于都县大数据中心   赣ICP备05080828号 赣公网安备 36073102000011号 电话:0797-623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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