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0]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物局
关于我市文物工作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物局《关于我市文物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也是历史文化名城,搞好文物工作的改革,发挥文物在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做好全市文物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各级政府和文物部门要共同努力,把文物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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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关于我市文物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北京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地上地下文物极为丰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市文物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在促进首都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发展北京旅游优势以及扩大国际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市文物事业的发展,同首都的地位还不相称,仍不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其主要表现:一是地上文物的利用还很不充分,除少数几处知名度极高的文物古迹,游人过多,面临“开放性破坏”外,大多数已开放的文物古迹,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一批有开发价值的文物古迹,仍被不合理占用,文物遭受破坏的现象尚未得到克服。二是文物经营形式单一,缺乏合理流通、交换利用的渠道,非法经营走私文物的现象时有发生,文物市场缺乏应有活力。三是博物馆所有制单一,门类不全,展陈内容单调,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宣传、教育作用。四是多渠道集资的局面还未完全打开,文物投资效益发挥不够,资金严重不足已成为限制文物事业发展的突出因素。五是文物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对区、县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不够。
为了坚持和进一步贯彻执行“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相结合”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改善管理,推进文物工作的改革,充分发挥文物在首都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对本市文物工作提出以下改革意见:
一、对地上文物古迹,区别情况,分级保护,分类利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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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得到科学的保护和合理的利用。
1、对开放效益好、知名度高的文物古迹,进行全面规划,重点整治,加强保护,综合治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适当提高票价,以控制人流,重点解决“人满为患”对文物造成的损坏。
2、对于开放效益不显著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物古迹,根据开放单位的具体情况,经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可合理利用文物保护单位的一定空间,用于文化经营、社会服务以及举办其它文化活动的场地,以达到吸引游人,提高文物本身知名度和发挥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3、对于被社会占用的文物古迹,在不改变文物原貌、格局的前提下,采取放宽使用尺度,依照“谁投资、谁维修、谁受益”的原则,吸收社会赞助,引进投资,以加快实现文物的维修与利用。对尚无条件引进投资,在相当长时期内又不能改变现有使用性质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筑物,抑制其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
4、对于被不合理占用并危及安全的文物古迹,由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报经市政府批准,责成使用单位限期搬迁。对一时不能搬迁的使用单位,应征收“文物占用费”(征收具体办法由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订)或实行强制保险。所收文物占用费统一用于文物保护。
此外,在分级保护的基础上,为充分利用我市文物存量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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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势,拟与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共同开展具有专业性特点的文物旅游活动,成立文物旅游专业咨询机构,提供文物旅游路线和文物专家导游,以满足高层次的国外旅游者的需求。同时,与国外专家联合开展文物保护、利用的学术研究活动,以促进我市文物事业的发展。
二、在“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统一经营”的原则下,管住文物,放开旧货,活跃市场,发展多层次的文物流通渠道。
1、改善和发挥国营文物商店在文物市场上的主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经营活动,进一步扩大内销,发展寄售、租赁业务,建立和形成以旅游景点、宾馆饭店及区县指定的部门代销文物为主要形式的全市性文物经营网络。
2、区别工艺品旧货与文物的界限,文物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工艺品旧货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并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工艺品旧货市场经过检验出售的旧工艺品,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3、珍贵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经销工作,由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制定统一管理办法,以防止粗制滥造,保证珍贵文物复制品的质量,满足国内外文物爱好者、旅游者的需要。
4、文物部门可开展一般文物和工艺旅游纪念品的小批量对外贸易和配合文物外展的随展小型展卖活动,委托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代办出口手续。
三、努力发掘博物馆的潜力,调动社会办馆积极性,促进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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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馆事业的发展。
1、积极走社会办馆的道路,帮助有条件的部门创办行业性的专业博物馆,以丰富我市博物馆的门类。同时,鼓励“民办”博物馆,为不具备办馆条件的民间文物收藏者开辟专项展室,充分发挥民间文物的作用。
2、现有的博物馆要在做好文物搜集、收藏、保护、管理、研究的基础上,面向社会,提高展览陈列水平,做到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努力改变闭门办馆、展览陈旧、文化活动单一的局面。要把思想性、科学性、知识性和趣味性融为一体,注重历史唯物主义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要积极利用博物馆文物、人才的优势,举办讲座、出版读物、提供咨询和研究教学资料等,努力为社会服务。同时,要适应社会各阶层的需要,举办具有特色的文化活动,不断扩大社会效益。要加强省市馆际之间的横向交流,为首都人民和国内外游人的文化生活增添新的内容。
3、市级博物馆要完善现行的馆长负责制与承包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4、市级博物馆的经费,实行“三定一奖”(定事业费补助、定创收指标、定上交数额、超收奖励)的管理办法,鼓励博物馆开拓创收渠道,举办有偿外展,发展适合博物馆特点的综合服务项目,如文物咨询、文物复制、文物出版和展览设计等,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博物馆的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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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渠道筹集文物资金。
1、我市城市维护费中用于文物维修的专项资金,请市市政管委会逐年增加一部分,由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根据文物保护和维修任务安排使用。根据财力情况,力争分年度安排搬迁用房,用于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住户的搬迁。
2、将利用文物开辟旅游景点纳入旅游计划,每年从旅游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文物的保护与开放。
3、我市利用文物古迹并有较多旅游收入的单位,每年将门票收入的30%-50%(或相当数额的其他经费)作为本单位文物保护费专款使用,市文物局负责检查,监督使用。
4、凡利用文物古迹并有创收的区县,区县财政要从创收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区县文物事业的发展,并提高文物部门的经常事业费,以保证开展必要的业务活动。
5、对维修开放后能取得经济效益的文物古迹,试行“效益投资”,使用单位用取得的经济效益,逐年偿还文物维修投资。
6、成立市文物保护基金会,继续扩大和发展各种形式的赞助活动,广泛吸收国内外的自愿捐助。
7、广泛吸收外资,以中外合资、合作和国外投资等方式,加速我市文物事业各项工作的发展。
五、加强管理,下放权限,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
1、市文物局要发挥和行使政府职能局的作用,依法进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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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对全市文物工作实行宏观调控。工作重点是研究拟订文物法规、规章,完善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文物法;制定文物的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对全市文物单位和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制定相应管理方针和政策。
2、下放管理权限。依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尽快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部分管理使用权限和一批直属单位下放区、县管理。市文物局主要负责查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违法案件,参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各区县文物管理部门对本区县境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章案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直接查处。



198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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