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货币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规定,结合研究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指研究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秘书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按照规定对研究会货币资金的使用、保管负责。
第四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并根据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从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结合研究会实际情况,确定现金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六条
出纳人员按照《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经费审批办法》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禁止挪用、借出现金。
第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现金、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
第八条
出纳人员应当加强库存现金管理,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银行。
第九条
现金收付,除发给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条
加强现金管理,明确收款、付款、审批、复核等环节出纳人员和相关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做到收支都有依据。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每日应当进行库存现金盘点,保证账实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将公款私存或挪用。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出纳管理的现金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到银行存取现金、办理转账业务,应当使用机关车辆,如有大额现金存取,必须有其他人员陪同。
第十三条
建立现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现金业务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由一人办理现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汇款等结算工作。
不属研究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研究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不得出借银行账户、支票。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明确责任。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得无理拒付资金,不得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按照规定每月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中发现的未达账项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发现其他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十八条
支票的保管、签发和银行存款的账务处置、对账不得由一人完成。
第十九条
定期接受财政部驻京专员办对研究会的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不得将机关的银行存款账户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登记簿记录,防止空白支票遗失和盗用。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按照规定需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资金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定期检查制度,接受常委会办公厅审计处对研究会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位混岗情况。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是否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是否泄漏单位公务卡持卡人交易信息,是否及时向持卡人办理各项公务支出的银行划款事项。
(四)票据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支付款项印章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执行本办法其他条款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6日起施行。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