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应急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 、各乡(镇、街道) 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

3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要与 各乡(镇、街道) 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必要时由区政府或者区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 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 “安全 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5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进行应急活动,避免职责不清,盲目施救,造成现场混乱,引起二次伤害。

6 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相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服从领导、反应灵敏,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

7 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相关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8 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机制。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赣州市南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1 )区政府参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2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3 )超出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过区级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4 )区政府认为需要区安委会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1. 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应急预案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 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

2 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支持机构和应急抢险救援机构共同组成。

2.1.1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设立区 应急救援 指挥部,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负责与各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沟通,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协调驻区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区委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员单位: 委宣传部、 委网信办、 总工会、 妇联、区 发展改革委 教体局、 工信局、 公安局、 公安交管大队、区民政局 、区 司法局、区财政局、 人社局、区 自然 资源 局、 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 输局、 区水利局、 农业农村局、 商务局、 文广旅局、 卫健委、 应急管理局、 林业 局、 区市场监管局 城管局、 公路 发展 分中心、 住房中心、 消防救援大队、 气象局、 区供电公司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南康支局 、区武警中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南康经开区管委会、赣州国际陆港管委会

区应急救援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 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 区应急救援 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 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制订、修订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组织协调 区应急救援 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研判提出启动 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协助 区应急救援 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收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报送 区应急救援 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情况;完成 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各成员单位 各自 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对涉及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照 “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能。

2.2 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各成员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 行业领 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镇、 街道)、南康经开区 管委会 、赣州国际陆港管委会 应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2.3现场指挥机构

初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区领导或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类别确定应急处置牵头部门。

参加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信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传达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协调、服务各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 )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区卫健委。

参加单位: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调度全区医疗卫生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等。

3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或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

参加单位:区武警中队、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等。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掌握事故动态,做好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侦查、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等工作。

4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局。

参加单位:区公安交管大队、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分中心、区武警中队、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5)现场监测组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6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事故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参加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广旅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根据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组织开展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7 )通信和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

参加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供电公司、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需求,组织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地图与地理信息及测绘技术保障。

8 )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

参加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和受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必要时,指挥部各组参加单位抽调人员实行集中办公,直至事故处置结束。

2.4工作指导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处置主要牵头部门可派出工作指导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指导组赴现场,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批示和工作要求,了解掌握事件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核查核实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必要时,经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授权,工作指导组可行使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职能。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同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制度或办法,定期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辖区内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2监测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同时,与能源、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集到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的征兆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一级预警(红色标示):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预警(橙色标示):预计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标识):预计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标示):预计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预警信息发布

原则上,四级预警信息由区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三级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应采取报警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传递预警信息。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 )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故发生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措施。

3 )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监管。

4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 .1信息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设 24 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79 7 - 6608869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所在乡镇(城市社区)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对接收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必须立即核实,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对接到的信息通报要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报告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小时。紧急情况下信息报告均可越级上报。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 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初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提供事发单位的有关资料,为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 .2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4.3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及事发地区级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事发地区级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初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级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事发地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区级行政区域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

4.4响应启动

区级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初判事故等级、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等级。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发生在本区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无需抢救人员,未造成环境危害,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响应,直接进入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程序。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 )区级四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区级四级应急响应的。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研判,视情决定启动区级四级响应,并报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启动区级四级响应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政府沟通协调,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给予事发地政府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2 )区级三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区级三级应急响应的;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研判提出启动区级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启动区级三级响应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指导协调,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先期工作。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派出工作指导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3)区级二级应急响应。有多人被困、失踪、失联、重伤,造成或可能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区级处置能力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区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研判提出启动区级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启动区级二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决定,由区政府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并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统筹协调应急救援及保障工作;

1.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成立区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3.加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4.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救援支持;

5.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6.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7.及时、统一发布事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8.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上级部门、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区级一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多人被困、失踪、失联、重伤,造成或可能造成 10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区级一级应急响应的;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研判提出启动区级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启动区级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决定,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同时做好前期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区级二级应急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市级现场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移交应急救援指挥权,并按照市级现场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4.5信息发布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同意。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易引发社会舆情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最迟要在 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原因、事故等级、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发生跨区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向邻区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市安委办,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4.6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响应终止。区级一级、二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宣布响应结束,区级三级响应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区级四级响应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损毁、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

5.4恢复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损毁或损坏的公共设施。

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上级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实施。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建立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并负责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设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信和信息交流需要。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区应急管理局之间以移动式或卫星通信转播车为枢纽,实现事故现场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若当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必要时,由区委网信办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努力保障应急工作的指挥通信畅通。

6.1.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建立全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重要信息。

6.1.3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6.2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本级政府要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和布局。

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消防救援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负责。

6.3应急专家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与市局协调,建立相关专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6.4应急装备保障

各乡(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度,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安全生产事故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各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在保证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或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的储备。

在应急状态下,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跨县级的物资调用;区政府的物资储备不能满足增援要求时,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工作。

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区级以上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6.5应急经费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的保险公司)支付,如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的保险公司)无力支付的费用,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6.6 交通运输保障

6.6.1交通运输保障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进行协调指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部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6.6. 2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由发生地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必要时,由区政府出面协调。

6.6. 3 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缴道路通行费。

6. 7 医疗卫生保障

6. 7 . 1 各级卫健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6. 7 . 2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由区卫健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请求上一级部门支援。

6. 7 . 3 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 8 治安保障

6. 8 . 1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 8 . 2 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 9 技术储备与保障

6. 9 . 1 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与市局协调应急救援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6. 9 . 2 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 9 . 3 建立重大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6. 9 . 4 利用已建立的数据库,掌握安全生产管理信息,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6. 9 . 5 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 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街道)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并做好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增援,事发地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时,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原则上动员的社会力量要具备相关的防护和应急知识与技能。

6. 11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7 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街道)、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原则上,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符合本单位事故风险特点的应急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上述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7.2预案修订 和备案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评估,及时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区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活动,以下同)中突然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对全县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和损失,有社会影响的意外事件。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6年南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康府办字〔2006〕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