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2年5月,居住在广东的刘某某为一己私利, 多次将其本人银行卡出租给他人 ,并提供柜台取现、解冻、ATM机取款等帮助。经查实,其出租银行卡涉及多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诈骗款共两万余元。

因刘某某电话通知后 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 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

在审查起诉阶段,刘某某的 态度 却来了个 一百八十度大转变 ,拒接检察人员电话,拉黑民警电话,更换联系方式,在执行机关到其家中劝导后仍表示不配合调查。

刘某某的行为 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依法对其保证金予以没收,并变更为逮捕强制措施。 刘某某在到案后接受讯问时却表示“以为没事了”,“害怕去了就被抓进去”。

检察官提醒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暂不予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束 ,虽未羁押,但其仍须遵守联系方式变动报告执行机关、传讯及时到案等义务,切莫以身试法、挑战司法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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