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2年5月,居住在广东的刘某某为一己私利,
多次将其本人银行卡出租给他人
,并提供柜台取现、解冻、ATM机取款等帮助。经查实,其出租银行卡涉及多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诈骗款共两万余元。
因刘某某电话通知后
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
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
在审查起诉阶段,刘某某的
态度
却来了个
一百八十度大转变
,拒接检察人员电话,拉黑民警电话,更换联系方式,在执行机关到其家中劝导后仍表示不配合调查。
刘某某的行为
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依法对其保证金予以没收,并变更为逮捕强制措施。
刘某某在到案后接受讯问时却表示“以为没事了”,“害怕去了就被抓进去”。
检察官提醒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暂不予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束
,虽未羁押,但其仍须遵守联系方式变动报告执行机关、传讯及时到案等义务,切莫以身试法、挑战司法权威。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