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是一个完善的信托管辖区。它拥有现代的信托法和高效的司法制度。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源自英国普通法,并由 1961 年受托人条例法案(“法案”, 2013 年和 2015 年更新)和维尔京群岛2003特别信托法案(“VISTA”,2013 年信托更新)进行补充。 《信托法》为信托相关方提供了灵活性和高水平的保护,使英属维尔京群岛成为设立信托有竞争力的司法管辖区。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信托无需登记,受托人可豁免提交任何报告,从而确保了信托的高度保密性。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必须获得牌照幷符合 1990 年银行和信托公司法(“BTCA”)的各项要求。
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所得税、资本利得税或赠与税。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免税,前提是没有受益人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并且该信托没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贸易或经营业务或拥有土地。
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通过信托契约设立,委托人将资产转让给受托人以信托形式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托资产。
一、 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功能
VISTA信托:
2003 年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创建了一个名为“VISTA 信托”的特殊信托。 VISTA 信托仅用于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业公司的股份,VISTA 信托的主要特点是:
(1)VISTA信托只能持有底层 BVI 公司的股份;
(2)BVI公司持有的投资没有限制;
(3)受托人不承担分散投资或监督信托基金和投资的责任,这是标准信托受托人的基本职责;
(4)董事有权对底层 BVI 公司持有的资产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VISTA 信托的受托人出售股份需要BVI公司董事的批准;
(5)受托人不能担任底层BVI公司的董事。受托人可以对其任命的董事人数、任命谁为董事以及董事的任期施加一些限制;
(6)至少一名受托人必须是指定受托人,该指定受托人为 BVI 持牌信托公司或 BVI 私人信托公司;
(7)受托人对向受益人分配资产和编制信托财务报表负有受托责任。
私人信托公司可以充当不收取费用的单个信托或一组相关信托的受托人。委托人可以不使用专业受托人的服务,而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建立一个私人信托公司,作为其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委托人或其信任的顾问可以在 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会担任董事,这使他们在信托资产管理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控制力和延续性。私人信托公司不受 BTCA 规定的监管和发牌制度要求的约束,但私人信托公司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聘请一名持有 BTCA 颁发的 1 类信托许可证的注册代理人。
1961 年受托人条例法案(“法案”)( 2013 年和 2015 年受托人(修订)法案更新)
维尔京群岛2003特別信托法案(“VISTA”)( 2013 年维尔京群岛特別信托(修正案)法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