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远洋渔船派遣国家观察员,是我国政府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对远洋渔业实施有效监管的需要。近几年来,我部已陆续向部分远洋渔船派遣了国家观察员,收集了大量第一手科研数据,落实了在相关国际渔业组织的管理要求,对维护我国际渔业权益、争取公海渔业份额及树立我国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观察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是指由我部统一派遣、代表中国政府登临远洋渔船(含运输船),执行科学观测、数据收集及其他指定任务的专业人员。国家观察员须熟悉相关远洋渔业生产和科研活动、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及公约的规定和管理措施,并接受过岗位培训,能够根据相关要求履行观察员职责。
二、国家观察员的选拔、派遣等工作由我部统一组织管理,并向相关国际渔业组织备案。观察员执行任务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由我部按国家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三、有关渔业科研、教学单位可向我部推荐国家观察员候选人。国家观察员候选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具有渔业资源、海洋渔业科学或海洋生物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科学调查实践能力和相应的英语水平;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能适应海上工作。
四、“农业部远洋渔业培训中心”负责对国家观察员候选人进行培训,对经考试合格的人选颁发“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任职资格证书”,并将合格人员名单报我部渔业局列入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人才库。培训中心要做好观察员候选人的培训和服务工作,认真编写培训教材和资料,严格组织考试和资格证书发放,确保国家观察员具备应有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五、根据我部委派通知派出国家观察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国际管理组织的要求,做好观察员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协助和督促观察员做好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派人单位年终应将观察员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报我部渔业局。
六、有关远洋渔业企业应充分认识实施国家观察员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根据要求选择合适渔船接纳国家观察员,为观察员提供工作便利和支持。接纳观察员的企业和渔船应向观察员提供与本船大副职务船员同等的生活待遇、安全设施以及必要的工作空间,允许观察员使用渔船上设备和设施开展工作,不得干涉或阻挠观察员履行职责,不得要求观察员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海上生产作业活动。
七、国家观察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履行工作职责,按规定和要求收集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做好记录,不得故意错记、漏记或误记。观察员执行任务时应尽量避免对渔船正常生产作业活动造成干扰,在完成任务前不得擅自离船。观察员应在完成任务回国后2个月内向我部渔业局提交符合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要求的观察员报告(中英文)和工作总结报告。
八、观察员在承担任务期间所收集的任何数据资料属国家所有,由我部统一管理。观察员应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工作,回国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收集的全部数据资料提交我部指定单位。未经我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或用于其他用途。
九、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教育和督促辖区远洋渔业企业做好国家观察员的接纳工作。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按我部委托做好远洋渔业企业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等工作,协助产学研各方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网站识别码bm21000007 京ICP备05039419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7559号
网站保留所有权,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