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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国家及省有关硫化氢事故防范的文件规定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烟台凯实工业公司
“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今年以来发生的硫化氢中毒因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危化〔
2007
〕
187
号)
··10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劳动保障部关于近期两起中毒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
2007
〕
217
号)
·························· 16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
2006
〕
103
号)
··············· 24
五、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石油化工企业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储运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监发
[2007]62
号)
·········································· 31
第二部分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一、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 35
事故案例
1
:中石油重庆开县
“
事故案例
2
:华北油田石家庄市赵县
48
井硫化氢中毒事故
···· 49
事故案例
3
:四川石油管理局温泉
4
井硫化氢串层中毒事故
··· 51
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 54
事故案例
1
: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鲁南监狱
)
泰汶石膏矿
“
事故案例
2
:湖南郴州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三、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 67
事故案例 1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分公司 “3.24” 硫化氢泄漏事故 ································ 79
·············· 67
事故案例 2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加氢精制联合车间 “5.11” 硫化氢中毒事故 ·························· 80
四、其他涉硫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 82
事故案例
1
:山西省太原华原化工有限公司硫化氢中毒事故
·· 89
事故案例
2
:重庆特斯拉化学原料有限公司中毒窒息事故
···· 91
五、造纸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 92
事故案例
1
:兖州市兴隆纸业有限公司重大中毒伤亡事故
··· 94
事故案例
2
:临清银河纸业有限公司中毒事故
········· 96
事故案例
3
:山东贵和显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毒事故
······ 98
六、冶金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 99
事故案例
1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
“10.11”
中毒事故
········ 102
事故案例
2
: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铜矿选矿车间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
······························ 105
七、食品、纺织、皮革鞣制、污水处理等行业及其他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 107
事故案例
1
:青岛市黄岛区广厦宾馆
“5.31”
重大中毒事故
···· 112
事故案例
2
:江苏省扬州市
“9.1”
硫化氢中毒事故
··········· 114
事故案例
3
:广东省惠州市联合皮革厂硫化氢中毒事故
·····116
事故案例
4
:江苏省靖江市某印染企业污水处理站急性氰化氢、硫化氢等混合剧毒气体中毒事故
··············117
第三部分
附录
一、硫化氢理化特性和毒理作用
························ 119
二、硫化氢中毒易发生的
29
个行业与
96
个职业岗位
······ 121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124
第一部分、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
烟台凯实工业公司
“10.11”
事故教训立即开展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专项治理的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
2007
〕
159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7
年
10
月
11
日,烟台市芝罘区幸福镇工业园内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备料二车间,操作人员在上料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
5
人死亡。经
初步分析,是生产工艺落后、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职工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军民立即
作出重要批示,并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具体措施。据统计,自
2001
年以来,我省共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17
起,死亡
44
人,这些事故都是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够、操作失误造成的,现场施救不当又造成人员伤亡扩大。
硫化氢是无色
气体,有特殊的臭蛋味,易溶于水,比重比空气大,易积聚在通风不良的纸浆池、污水池、城市污水管道、矿山等低洼处和石油加工、化工制造和有色金属采选过程
中,属于窒息性气体,是一种强烈的神经毒物。硫化氢浓度超过
760
毫克
/
立方米时,短时间内即可引起生命危险。为认真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
取有效措施,严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再次发生,省政府确定从现在开始到
12
月底,在全省开展一次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专项治理行动。
一、治理范围和工作分工
治理的范围包括易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行业和职业(详见附件),其中,造纸、石油化工、矿山、有色、污水处理是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
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安监、煤炭、建设、轻工、石化、冶金、建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煤矿、污水处
理、造纸、石油化工、非煤矿山等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其他部门也要对照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行业和职业,认真抓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卫
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机构要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易产生硫化氢中毒场所的检查治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并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险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治理措施
(一)普及防范知识。
各级政府和安监、卫生、建设、石化、轻工、冶金、广电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识别硫化氢等常见有毒
有害气体的方法、防范中毒事故和急救等安全知识,提高民众防范硫化氢等中毒事故的安全意识。污水处理、造纸、市政建设、化工、矿山等企业单位都要开展一次
专题教育,针对硫化氢的防治进行安全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硫化氢气体可能存在的场所、气味特点及危险特性,掌握基
本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
法》和《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
352
号令),依法加强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在硫
化氢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要安装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检测仪,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实行安全叮嘱,提示安全措施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品。
(三)完善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针对硫化氢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安全作业许可。凡是进入坑、池、罐和井下、管道等
场所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进入许可制度、作业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明确
“
作业负责人
”
、
“
作业者
”
和
“
监护者
”
的职责。同时,制定硫化
氢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现场作业要求,明确和落实救援人员、救援器材和处置流程。
(四)严格作业准入。对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
体的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进入这些场所的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有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告知承包方作业场
所的危险因素,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施工方案。针对硫化氢中毒事故大部分发生在生产工艺相对落后、安全防护条件较差的中小企业的实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作业准入,强制中小企业配备防毒设施和现场通风装置,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五)加强现场管理。生产
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强化按章作业意识。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熟记各项作业规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生产经
营单位对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要设置防中毒警示标志,并在有专人监护、配备防护面具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护人员
一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要立即制止。在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中毒事故,现场救援者必须佩带专业防护面具实施抢救,坚决制止不具备条件的盲目施
救,避免出现更多的伤亡,同时要立即向医疗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争取时间,科学施救,并寻求专业救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六)严格项目审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发改、经贸、外经贸、卫生部门对去年以来的新上项目进行摸底,凡是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硫化氢气体的项目,未按《职业
病防治法》规定要求进行预评价和竣工验收的项目,都要重新进行评价验收。今后,凡是新上建设项目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否
则,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和颁发营业执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活动,要
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要发挥相互支持、配合协作的优良传统,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抓
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严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把防硫化氢中毒专项治理与第四季
度的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
“
回头看
”
工作结合起来,作为
“
回头看
”
活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容易发生硫化氢中毒行业的企业必须全部进行
排查,发现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不按时整改的,依法严肃处罚;对工艺落后、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责令停产整顿。整改后
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府、部门和企业硫化氢中毒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卫生、安监、职业病防治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配合,逐步建立信息联动、资源共享机制,向社会公开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救治的单位名称、联系
电话,确保在中毒事故发生后迅速、科学、有效施救。
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都要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正式书面报告,于
12
月
30
日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
0531
)
82881192
。
二
○○
七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部分、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今年以来发生的硫化氢中毒因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危化〔
2007
〕
18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9
月
1
日,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广洋湖镇健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宝公司)组织工人清理藕制品的腌制池时,
1
人硫化氢中毒后,
8
人盲目参与施救,最终造成
6
人
死亡、
3
人重伤。这是一起因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的严重事故。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事故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通报全国,提醒各地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今年以来,全国有
17
起事故因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最初涉险
57
人,最终导致
85
人死亡、
46
人受伤。在这
17
起事故中,
4
起为矿山企
业事故,
13
起为其他行业事故。在
13
起其他行业事故中,最初涉险只有
17
人,因盲目施救增加死亡
24
人,并造成
22
人受伤,其中:硫化氢中毒
9
起,死亡
28
人、伤
14
人,死伤人数分别占这
13
起事故伤亡总数的
68.3%
和
63.6%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江苏省扬州市
“9.1”
硫化氢中毒等近期发生的盲目施救造成事故伤亡扩大的惨痛教训,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江苏省扬州市
“9.1”
硫化氢中毒事故情况
健宝公司是一家乡镇企业,主要生产藕腌制品。
9
月
1
日前,该企业已经停产
3
个多月。为恢复生产,需对腌制池进行清理。腌制池位于玻璃钢顶的厂房内、敞口。腌制池深
3.2
米、长和宽各
4
米,池内盐水深
0.3
米。
9
月
1
日
16
时左右,健宝公司的
1
名工人下到腌制池进行清理作业时,感觉不适,于是停止作业,在向池上爬的途中摔下。池边的另外
1
人发现后,立即呼救,随后
相继有
8
人下池施救中毒。事故发生后,经取样检测,腌制池内硫化氢气体浓度达
24
毫克
/
立方米(空气中最大允许浓度是
10
毫克
/
立方米)。
据初步调查分析,腌制池底的盐液等残留物在夏季高温期间产生的硫化氢气体沉积在池内,浓度超标准。健宝公司在组织工人清理腌制池前,没有进行有害气体检
测,现场也没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在清理过程中,没有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只靠自然通风;作业人员没有佩戴防护用具,没有配备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报警
仪;
8
名施救人员也没有佩戴防护用具,冒险施救,造成伤亡扩大。
二、易产生硫化氢的场所和今年以来发生的因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的典型事故
硫化氢(
H2S
)是无色气体,有特殊的臭味(臭蛋味),易溶于水;比重比空气大,易积聚在通风不良的城市污水管道、窨井、化粪池、污水池、纸浆池以及其他
各类发酵池和蔬菜腌制池等低洼处。硫化氢属窒息性气体,是一种强烈的神经毒物。硫化氢浓度在
0.4
毫克
/
立方米时,人能明显嗅到硫化氢的臭味;
70
~
150
毫克
/
立方米时,吸入数分钟即发生嗅觉疲劳而闻不到臭味,浓度越高嗅觉疲劳越快,越容易使人丧失警惕;超过
760
毫克
/
立方米时,短时间内即
可发生肺水肿、支气管炎、肺炎,可能引起生命危险;超过
1000
毫克
/
立方米,可致人发生电击样死亡。
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硫化氢中毒事故如下:
(一)加工含硫原油过程中会产生硫化氢。
5
月
27
日,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一土炼油厂
2
名工人清洗炼油池,吸入了池中飘出的大量硫化氢气体导致中毒死亡,
1
名探亲群众盲目施救,也相继中毒死亡。
(二)天然气中有的含有硫化氢。
7
月
7
日,中国第八冶金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承接的兰州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施工时,
1
人中毒被熏倒,随后
4
人因盲目施救也被熏倒,导致
3
人死亡、
2
人中毒受伤。
(三)有机物发酵腐败场所,如制糖、造纸、制革等行业易发硫化氢中毒事故。
8
月
7
日,甘肃靖远县华夏纸品工贸有限公司
1
名职工在清理纸浆池时发生硫化氢中毒,另
5
名职工在营救过程中发生连锁中毒事故,造成
3
人死亡、
3
人受伤。
(四)咸菜、咸鱼腌制过程中也会产生硫化氢。
7
月
11
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德清豪鹰生物酵母厂
1
名职工在酵母车间发酵罐内清理垃圾袋时硫化氢中毒晕倒,另
2
名职工未采取防护措施,先后进入发酵罐内盲目施救,中毒晕倒,导致
3
人死亡。
(五)污水管道、窨井、污水泵站、污水管道、污水池、炼油池、纸浆池、发酵池、垃圾堆放场、粪池等清淤和维修作业也会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5
月
5
日,天津
市津南区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在对该区黑子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池进行污水、污泥清理时,未经检测,就进入通风不畅的污水池内作业,
2
名施工人员作业时硫化氢
中毒晕倒,另
2
名施工人员盲目下池施救,也相继晕倒,共造成
2
人死亡、
2
人受伤。
(六)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
通风不畅的场所等,也是容易产生硫化氢中毒窒息的场所,极易发生人员中毒伤亡事故。
4
月
25
日,浙江省温岭石塘镇箬山
“
浙岭渔运
243
号
”
渔船
1
名船员在
船舱里洗舱,导致硫化氢中毒,另有
5
人因施救不当相继中毒,造成
2
人死亡、
4
人受伤。
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的有关要求和措施
(一)广泛宣传防中毒、防窒息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和企事业单位防范硫化氢中毒的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
宣传识别硫化氢等常见有毒有害气体的方法、防范中毒事故和急救等安全知识,提高民众防范硫化氢等中毒事故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协会的作用,指导
和帮助社区开展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安全培训,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杜绝因施救不当、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或引发次生事故。
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急救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存在的场所、危害性和特点,掌握自救互救知识,防止盲目施救。特别是要加强对从事清淤、维修作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外包单位人员等的安全培训。
(二)建立和完善防中毒、防窒息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器材。有关行业和企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和容易积存硫化氢的装置、设备、设施和重点
部位等进行普查,建立作业前的中毒和窒息危害辨识制度、进入密闭空间或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采样分析制度等。凡有进入坑、池、罐、釜、沟、井下、管道等存
在或可能存在硫化氢气体的密闭空间、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的,都应制定作业许可程序、作业安全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外部监
护人员的职责;不得将进入井下、沟池、管道等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场所的清淤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有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对作
业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场所必须悬挂防中毒警示标志,安装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要把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告知作业人员,作
业现场应具有对有害气体浓度、氧含量等进行检测的手段。要为作业人员配备便携式报警仪、满足实际需要的氧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配备救护带、救护索等防护
设施。
(三)开展科学施救的应急演练。根据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逃生、自救、互救
方法。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预案内容和救护设施使用方法。要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作业人员提高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的能力。作业人员进入危
险场所前,必须对危险场所空气进行采样分析,确定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种类及其浓度,制定中毒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对含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要采
取强制通风置换等措施,经过检测合格。作业人员要戴好防毒面具,系好救护带,熟悉应急预案、逃生路线和人工急救方法。
(
四
)
作业时指定专
人监护,遇险时科学施救。进行危险作业时,要安排有应急救援知识的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并为其配备通讯、救援设备。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负责检查作业人员佩戴防
护用具和了解应急预案的情况,提前告知作业人员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紧急情况下的呼救方式和逃生方式,落实监督安全措施,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作业过程
中,现场安全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岗。当发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中毒时,要沉着应对,冷静处理,及时报警,寻求专业救护;救援者应佩带专业防护面具实施救援,禁
止不具备条件的盲目施救,避免伤亡扩大。
二
○○
七年九月八日
第一部分、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劳动保障部
关于近期两起中毒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
2007
〕
2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7
年
9
月
13
日,湖南郴州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工区残矿砂作业班组,在
15
中段
69
号脉探矿平巷进行选矿作业时发生中毒事故,造成
14
人中毒,其中
5
人
死亡;
10
月
11
日,山东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操作人员在上料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
5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
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核查,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和职工安全教育工作,通报各地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劳
动保障部主要领导同志对湖南郴州
“9.13”
事故有关工作做出部署,派员会同卫生部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核查,指导事故调查等工作。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领导同志对山东烟台
“10.11”
事故提出要求,对同类企业要布置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并对事故进行跟踪督导。根据初步调查
分析,现将两起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单位有关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
(一)湖南郴州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9.13”
事故
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前身是瑶岗仙钨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年产一级黑钨精矿
2000
余
吨。
2004
年
9
月,该矿因资不抵债,列入破产关闭计划。
2007
年
3
月
8
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瑶岗仙钨矿破产,同日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接
管经营瑶岗仙钨矿的资产。今年
1
~
8
月份,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黑钨精矿
1695
吨,其中回收残矿砂
751
吨。
2007
年
3
月,广
西人王熙芳经该公司
15
中段九工区班长刘伟同意,自带人员擅自在
15
中段进行化学选矿作业。工艺流程是把尾砂收集、破碎后再用溜槽把废砂石冲走,留下含硫
和砷的重砂(毛精矿),再用丁基黄药和浓硫酸对重砂脱硫、脱砷洗选一次,使毛精矿变成精矿。丁基黄药是常用选矿药剂,化学名称为烃基二硫代碳酸盐,与硫酸
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和二硫化碳气体。
9
月
13
日上午
8
时,王熙芳接到刘伟交精矿通知后,带领王小龙等
6
人到
69
号脉探矿平
巷中部,先对尾砂进行粗选,然后与原来存放的
2000
公斤重砂一起平铺在水泥地上,播撒丁基黄药并搅拌均匀,最后在平铺的重砂上扒出两条小沟浇灌上浓硫
酸,人员都撤到有新鲜风流的守护点吃中午饭。
13
时左右,吃过中午饭的
7
人分两批来到事故地点,因不知事故地点的有毒气体已经严重超标,
7
人先后中毒倒
地。
13
时
10
分左右,担任守护任务的工人听到呼喊后,立即呼叫附近工作的
8
人参与抢救,其中
7
人未采取任何措施先后中毒倒下。随后赶过来的救援人员用浸湿的衣物蒙住脸,将中毒人员分两批救出,送往医院抢救。
目前,该事故已造成
14
人中毒,其中
5
人抢救无效死亡,另
9
名中毒人员均已脱离生命危险。
(二)山东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
“10.11”
事故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是烟台市台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博凯(南非)公司于
2001
年创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属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证照齐全。该企业
2003
年
4
月正式投产,总投资
2.48
亿元,年产金属钴
600
吨,原料为硫化镍精选矿,全部购于云南省元江市云锡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该企业的主要
生产流程是,首先通过浸出工序,在浸出槽中加适量清水、废酸,边搅拌边加渣料(镍精矿),在此过程中有少量硫化氢气体生成,镍精矿渣料加完后缓慢加入氯化
钠氧化剂,分解出离子镍、铜、钴、锌;其次,将含有离子镍、铜、钴、锌的溶液分离出单独的镍、铜、钴、锌;最后,通过电解制成金属板。
事
故发生时,现场作业的
5
人都在浸出岗位上负责投料,由于一次投料过多,瞬间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使
5
人在几秒钟之内先后中毒倒下。在同一车间看守压滤机
的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报告了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带领有关人员携带防毒面具将
5
人救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一)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9.13”
事故原因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
9
月
16
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作业人员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有关残矿回收的有关规定,擅自进入已废弃的盲
巷,违规在井下进行化学选矿作业。作业中丁基黄药、浓硫酸与矿石反应产生的有毒气体严重超标,引起急性中毒。参加救援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和装备,盲目施救,
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事故间接原因:
1.
安全管理以包代管,残采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安全管理网络不健全,作业面未配备安全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井下违规作业行为。残矿回收班组的安全生产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
“
三级
”
安全教育。
2.
通风管理不善。由于近年来实行残采作业,缺乏有效管理,作业区原来通风系统被破坏,部分盲巷没有按规定要求及时封闭;风机安放位置错误,风管脱落,形成污风循环,造成事故地点无新鲜风流,有毒有害气体无法排走。
3.
职业病防治工作缺位,用工管理不规范。没有对上岗的作业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岗前培训,也没有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有关毒物的检测。作业班组私招作业人员现象严重,企业未与私招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私招作业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
4.
没有制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也没有中毒事故应急救援的个体防护装备,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中毒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未组织相关的应急演练。
(二)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
“10.11”
事故原因
据初步调查分析,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由企业自行设计,无设计资质。浸出工序使用的主要原料镍精矿中含有一定量的硫化铁,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硫化铁与浸出槽
中的盐酸水溶液发生化学反应,生成少量的硫化氢气体,通过碱液中和装置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果处置不当,加料过多或过于频繁,就会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
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该工序操作规程规定,镍精矿原料必须间歇少量的缓慢加入。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员在上料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一次投料过多,发生冒槽现象后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导致人员中毒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三、有关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中毒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必须选择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未设计或无资质设计的建设项
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和关键工艺环节的安全技能培训,把安全标准、规程的要求落实到每位职工和每个岗位上,杜绝违规操作;在
企业改制过程中,要确保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不变,安全管理力度不减,防止以包代管、层层非法转包的现象。
(二)各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
业要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
“
回头看
”
,尤其要对规模以下的各类中小企业以及近两年发生过事故的单位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
补课
”
,深入排查
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进一步整顿规范金属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决打击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井工矿要强制推行机械通风,落实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地下原地浸出采矿、选矿,应保持抽液量与注液量基本平衡,采场矿堆溶浸结束并
滤干后,应及时进行清水洗堆和中和处理。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涉及高温、高压、强酸、强碱环节,要重点结合相关安全规程,排查治理起
重、吊运、铸造、冶炼等生产环节和部位的安全隐患,重点强化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化学反应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控和防护措施的落实。对排查出的重大隐
患,要落实责任、资金和预案,限期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各金属矿山企业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规程要求建立
完善的通风系统,加强日常通风管理,定期检测井下风量、风速、空气质量和相关有害物质;落实职工出入井登记制度,防止非法将危险化学品带入井下;加强采空
区的管理,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废弃巷道,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未经正规设计,擅自在井下进行化学选矿作业;对井下粗选产生的尾矿砂,必须妥善处理,避免
产生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
(四)各金属矿山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严格井下劳动定员,不得随意增加临时用工;严格新工人招录制度,对新工人进行岗前体检和岗前培训,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监护;及时为企业各类用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五)各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本企业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制订可操作的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应对中毒事故的个体防护器具等应急装备,并对职工进行专门的应急培训,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职工应急处理能力。
(六)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金属矿山企业用工的监督检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与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安全监管和职业卫生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别针对井下堆浸采矿的金属矿山企业和
采用浸出工艺等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在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对相关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
回头看
”
,对没有正规设计和不符合工艺要求的生
产装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对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工艺的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要督促企业立即排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
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防止和遏制同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请各省(区、市)速将本通报转发到所属各有关部门和当地各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
二
○○
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部分、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高压油气田
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管一〔
2006
〕
1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稳定。但是,随着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力度的加大,由此带来的安全生产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全国相
继发生了多起重特大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导致大量群众疏散,给社会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高压油气田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事故的频
繁发生,已经成为影响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为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现就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提
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
“
安全发展
”
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
稳定的大局。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做好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发展速度服从于安全生产,成本效
益服从安全质量,确保安全投入,决不允许为控制成本而减少和弱化安全措施,决不允许因追求工程进度而忽略安全生产的任何程序和环节,坚持把工作抓细抓实抓
好,切实做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岗
位责任为主要内容,以主要负责人为中枢的安全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属各部门、班组、岗位和人员,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健全、完
善标准规范、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安全责任;结合实际,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绩效量化考核,严格奖惩,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加强生产组织,严格对高压油气田的安全监管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勘探开发的全过程。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将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工作贯穿于钻井、地质、测井、录井、试油(气)、修井、采油
(气)等作业的设计和施工全过程;在开发高压、高含硫、高危地区的油气田时,以安全生产为前提,合理规划,全面评估开发方案;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地质构
造、储气机理、地表环境等特点,强化地质勘探、施工组织、现场管理、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选用、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方面的工作,配足井控设施、设备和
硫化氢监测仪器、仪表;建立严格的技术管理制度和施工设计审批程序,对钻井、试油和井下作业,特别是井控、固井、射孔和压裂等环节的施工设计、技术措施实
行严格的技术论证和审批程序;对完钻探井和开发井的工程质量、废弃井处理、探井转开发井等进行严格的安全风险评估。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要高度重视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配备相应的专业监管人员,建立相关的技术支撑体系,将高压、高含硫、高危地区油气田的安全监管工作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技术讲座、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严格安全审查和行政许可工作,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种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三、严格执行
“
三同时
”
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安全生产
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
18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
安全生产审查、许可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有关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
告、安全专篇和验收评价报告,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
用。
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以及提供物探、测井、录井、钻井、井下作业、储运等专业技术工程服务的单位都应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
9
号)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今年
6
月
30
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程服务。石油天然
气生产单位不得将专业技术工程承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因将工程承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而导致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甲、乙双方及有关人
员的责任。
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积极整合我国石油天然气安全技术研究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质
的石油天然气安全技术研究队伍。在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应急救援、检测检验、立法、培训、评价等方面,积极发挥有关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中介组织
等作用,逐步形成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按照国家的整体部署,实施产学研相结合,积极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新成果,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石油天然气企业应针对本企业在工艺技术、材料应用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加大科技投入,组织有关科研单位、技术专家进行攻关,力争在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上取得成效。
要积极研究和支持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
设,提出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建设目标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针对井喷等事故多发的突出问题,制定防硫化氢中毒、防井喷失控等相关部门规章,修订相
关标准,适时把一些推荐性标准转化为强制性标准。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采用国际先进的技术标准,根据新的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重新审查本企业的勘探开发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从技术上遏制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围绕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大力宣传落实《钻井井控技术规程》(
SY/T6426-2005
)等新标准、新规程,强化新技术、新工
艺应用和新标准实施的安全培训,使职工及时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以各种监督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为重点,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从事钻井生产、技术和
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在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井控技术培训、硫化氢监测技术和人身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
岗。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全员安全意识教育和管理人员社会责任教育,努力实现
“
零伤害、零事故、零污染
”
的目标;认真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充
分调动人人参与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培养企业安全文化,使职工由
“
要我安全
”
向
“
我要安全
”
转变,自觉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使安全生产
成为一种信念、一种企业文化,促进安全生产基本要素的落实。
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严肃事故调查处理
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完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技术等资源的配置和装备,分级、分层编写事故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与当地政府、
有关部门的联系,以及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应急工作水平;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搞好各种工况下的防喷演习和应急演练,并针对演
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修订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树立井喷失控就是责任事故、事故是可防可控的观念,
从抓未遂事故、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入手,实事求是,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减少一般死亡事故,防范重特大事故。进一步规范
伤亡事故和复杂险情逐级报告制度,对于发生的伤亡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涉险达
50
人以上以及媒体披露的特大伤害未遂事故,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报
告安全监管部门。对于死亡事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
四不放过
”
的原则,认真查处,严肃责任追究,督促落实防范措
施。
七、开展安全专项督查,消除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将防硫化氢中毒和防井喷失控列为今后几年的重点工作任务之
一。今年下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及相关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对高压、高含硫、高危油气田及近年发生过井喷失控
事故、硫化氢中毒事故的油气田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关键设备、主要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
请各石油天然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防硫化氢中毒
和防井喷失控的自查,对油藏工程、钻井工程、试油和井下作业等进行事故隐患排查,要重点检查井场、站点和集输系统的安全设施、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规程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安全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刻进行整改的必须立即停工,同时制定出具体的整改方案,明确隐患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时间表,确
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二
○○
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部分、五: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石油化工企业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储运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鲁安监发
[2007]62
号
各市安监局:
最近一段时间,我省一些石油化工企业连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数人伤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去年
12
月
15
日,高青宏远沥青有限公司高
位装车区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运使用高含硫原油加工的
60#
石脑油时,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1
人中毒;
12
月
18
日,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常压车间因违规操作发生硫化氢泄漏中毒事故,造成
2
人死亡,
2
人中毒。今年
1
月
28
日,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分公司精制车间脱硫塔回流
泵倒淋阀泄漏,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3
月
24
日,该企业一装有加氢原料的内浮顶罐排气孔排放出高浓度硫化氢,导致罐区附近施工作业人员硫化
氢中毒,造成
2
人死亡,
3
人中毒。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对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储运环节的安全管理,严防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特紧急通知如
下:
一、高度重视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储运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近几年,随着进口高含硫原油的不断增加,我省石油化工企业高含硫原油加工量
大幅上升,现有的主要按国内低含硫原油设计的炼油装置多数不能满足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要求,生产过程中硫化氢含量大幅增加,急性硫化氢中毒事故呈上升势头,
硫腐蚀、硫化亚铁自燃等事故隐患也时有发现。今后,随着国内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国外进口高含硫原油的加工比重将进一步扩大,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储运安全问
题也越来越突出。对此,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要把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储运安全管理作为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
责任,制定和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防止硫化氢中毒等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
操作规程。所有加工和储运高含硫原油的石油化工企业,都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依据或参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制订的《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规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
规定》和《关于硫化亚铁自热和自燃性能研究阶段性成果的通报》(附后)等制度和规定,结合自身实际,从原油采购、工艺控制、设备管理、现场作业、储存运
输、改扩建工程、安全教育、应急救援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储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岗位操作行
为。
三、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各有关企业都要对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区域,特别是对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设备仪表拆卸、加拆盲板、进入受
限空间作业、脱水排凝、采样分析、灌装接卸和计量等作业过程,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组织摸清硫化氢分布情况,绘制沿工艺流
程的硫浓度分布图,并在危险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要在生产、储运硫化氢的生产装置、罐区等按规定安装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并配备便携式硫化氢监测
仪;要针对生产岗位和环境的不同特点,配备完善适用的预防硫化氢中毒的防护器材;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和职
工自防自救能力,确保作业现场人身安全。
四、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加强对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储运环节从业人员的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所有从业人员都要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作业现场硫化氢分布情况,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
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过滤式防毒面具、隔离式呼吸器等防护器材的使用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应急处理程序和急救措施等。
五、加大安全
技术改造力度。现有的主要按国内低含硫原油设计的炼油装置加工高含硫原油时,要采取将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尽快改为密闭方式、提高硫化氢富集
设备和管道的选材等级、增加对生产过程中的报警或停车连锁保护等措施,加快工艺技术的更新改造,不断提高生产技术和工艺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和下游产品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加大安全投入,
加大科技攻关力度,采用先进防腐技术,不断优化工艺安全技术条件,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有关企业要迅速行
动起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深入查找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储运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按照上述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工
作责任心,要将上述要求作为对石油化工企业安全评价的重要内容,认真检查,严格把关;要对已完成的评价报告进行复查,对可能存在的疏漏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储运环节的安全检查,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报请政府予以关
闭。对违法违规生产、安全评价走过场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请各市安监局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各县(市、区)安监局及有关企业,认真贯彻实施。
二
○○
七年三月三十日
第二部分、一:
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
试行
)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
人员培训
第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
20
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
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
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
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
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
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0h
,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
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
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
b)
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c)
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d)
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e)
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条
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周围
3Km
,生产井井位
2Km
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对附近的地理、地貌、环境情况等作详尽描述。
第八条
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气候特点、临时安全区域位置作描述;在确定临时安全区的位置时,首先应考虑季节风向。当风向发生
90°
变化时,应始终保持有一个临时安全区可以使用。
第九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预计硫化氢含量;明确使用的套管、钻杆、放喷管线等管材和工具应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级。
第十条
在钻井设计中,技术套管的下深应覆盖易坍塌地层、异常高压地层、岩膏层等复杂地层。
第十一条
钻井、作业设计中,应要求施工队根据地层的压力梯度安装相应压力等级的防喷器组合及井控管汇等设备。在油(气、水)井酸化压裂工程设计中,应注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明确加重材料、重泥浆、除硫剂的储备要求;对钻井液、修井液的
PH
值(
9.5
以上)、安全附加密度(取其上限值)等技术参数应作具体要求和说明。
第十三条
在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中,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在安全专篇中应有硫化氢防护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油气田地面建设设计中,按照设计规范应有脱硫装置或防硫化氢腐蚀技术设计。
第三章
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五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进行硫化氢风险评估,在施工区域划出警戒范围,做出明显警示标识。要对所属范围内的含硫化氢施工井号、油气集输管线、油气集输场(站)建立技术档案,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所属范围内的硫化氢风险情况熟悉。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了解所在作业区域的地理、地貌、气候等情况,熟知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每个岗位的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对存在危险性的环节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硫化氢未知浓度区域,应安排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行硫化氢安全检测。
第十九条
警戒区内,对进入人员要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
进入含硫化氢区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审查备案。作业之前应编制含硫化氢现场作业指导书并做施工技术交底,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签署施工作业许可单。现场施工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含二人),明确现场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钻井、作业施工中,应按要求对防喷器和井控管汇进行试压。
第二十二条
钻井、作业井口和套管的连接以及放喷管线在现场不允许焊接。
第二十三条
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
100
米前,钻井队应按照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经验收审批后方可钻开油气层。含硫化氢井在射开油气层前,作业队应按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在油气层和钻过油气层进行起下钻作业前,应先进行短程起下钻,观察后效。
第二十五条
钻井、作业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井筒内灌注钻井液、修井液或清水,维持液柱压力;加强坐岗监控,做到
“
早发现,早处理,早关井
”
。
第二十六条
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措施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
SY/T 6426-2005
)中第
7
章的规定。井喷失控的处理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
SY/T 6426-2005
)中第
9
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完井试油(测试)施工作业中,测试管线的走向应避开民房和居民区,放喷点火坑距民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在
100
米以上,现场条件受限制时应采取疏散撤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酸化、酸洗过程中,管线出口应朝下风口,并有专人佩戴空气呼吸器,对出口进行硫化氢检测。
第二十九条
井口和地面流程设备、测试管线等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试压合格。分离器的排水管线应接入污水池,严禁不接排污管线或直接接在井场。
第三十条
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应建立安全记录,记录包括生产情况、硫化氢含量、可能泄漏的位置、平面位置图、防护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等各站(台)的硫化氢检测应采取固定式与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相结合使用。天然气压缩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等易泄漏硫化氢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并设置固定检测探头。
第三十二条
站(台)内巡检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入生产区域,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
15 mg/m3
(
10ppm
)时应预警,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现场;当浓度超过
30mg/m3
(
20ppm
)应立即撤离,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供城区的民用天然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在集气(油)站或轻烃站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天然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稳定塔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含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无硫化氢防护的情况下,对含硫储罐罐顶进行人工现场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
套管气流程应接入单井生产流程管网;定期放套管气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七条
含硫化氢的油气集输场站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集输场站的计量房、油泵房、阀组间、污水泵房以及压气站的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器。禁止单独进入上述场所进行维修、计量或流程切换等操作。
第三十八条
含硫化氢的生产井、长停井、间开井、扶躺井井口装置流程应齐全,井口、井场警示标志、风向标应齐全。施工操作时,岗位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器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九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
15mg/m3
(
10ppm
)的油气井站应设置容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危险点源图和紧急撤离路线图。
第四十条
油气管线破裂出现油气泄漏,在作业区抢修时,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四十一条
含硫化氢密闭区域的所有油气取样口,应加强通风;在含硫化氢油气区钻、修井作业施工,其井场应安装防爆风机。
第五章
硫化氢检测和人员防护
第四十二条
硫化氢监测仪应采用固定式和携带式监测仪。
第四十三条
作业现场需
24h
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探头数可以根据现场气样测定点的数量来确定,监测仪探头置于现场硫化氢易泄漏区域,主机可安装在远离现场的控制室。
作业人员在危险场所应配带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用来监测工作区域硫化氢的浓度变化。
第四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前应对:
a)
满量程不响应时间、
b)
报警响应时间、
c)
报警精度等主要参数进行测试。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校验。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一年校验一次,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半年校验一次。校验应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
硫化氢的监测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
SY/T 6277-2005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涉及硫化氢区域作业施工的队伍硫化氢防护装备配置:
a)
每个钻井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
15
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至少
5
个,固定式探头
6
个,充气泵
1
台。
b)
每个作业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
5
个,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
4
个。
c)
开发、集输单位硫化氢防护装备:
单井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1
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
1
个;
计量站(接转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
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
1
-
2
个,计量间、外输泵房视情况配置固定式检测仪
2
-
4
套;
集输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
-
5
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
2
-
5
个,外输泵房、天然气压缩泵房视情况配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
2
-
4
套;
测试井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
-
5
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
1
-
2
个;
维修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
-
5
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
1
-
2
个;
其他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人数配置足够的硫化氢检测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七条
现场硫化氢的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八条
在含硫油气田开采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应立即穿戴防护用具。
第四十九条
在硫化氢浓度较高或浓度不清的环境中作业,应采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多人长时间在含硫环境中工作时应建立正压供气系统。供气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压力采用
0.5~0.7MPa
,供气量按每人不小于
50L/min
计算。
与供气系统配套使用的是可外接供气系统的正压式空气呼吸装置,或者是带快速接头的防毒面罩。
供气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五十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应采用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a)
根据不同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硫化氢监测仪器及防护装置,并有专人管理,使硫化氢监测仪及防护装置处于备用状态;
b)
作业环境应设立风向标;
c)
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d)
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及排风扇;
e)
进入重点监测区作业时,应配戴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f)
当浓度达到
10mg/m3
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当浓度达到
50mg/m3
报警时,迅速打开排风扇,疏散下风向人员,作业人员应戴
上防护用具,禁止动用电、气焊,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查明泄漏原因,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向上级报告情况;
g)
当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进入紧急状态,立即疏散无关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钻井和试油过程、集输站、天然气净化厂、油气田水处理站及回注站的人身安全防护要求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
SY/T 6277-2005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进入已知或潜在的硫化氢危险密闭空间时,应办理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
,并进行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和含氧量安全监测,同时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或新探区作业,应建立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乡政府审查和备案。预案中应将硫化氢的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内容告知
3
公里范围内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施工的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对现场人员进行应急专业培训,掌握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防硫化氢的应急演练,做到熟练、快速、规范,并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第五十五条
离硫化氢危险源
100
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搬迁,
500
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签订动迁协议,
3000
米范围内显要位置张贴安全告知书。
第五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当硫化氢浓度到阈限值
10ppm
,则启动一级报警,此时应该:
a)
检查安全设备功能是否正常,保证随时可用;
b)
警惕情况的变化;
c)
遵守现场监督或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
20ppm
,则启动二级警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佩戴正压式呼吸器,并应该:
a)
立即安排专人观察风向、风速,确定受侵害的危险区;
b)
切断危险区不防爆电器;
c)
非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
d)
遵守现场监督和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
100ppm
(或以上),则启动三级报警,此时应该:
a)
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和危险区内居民撤离;
b)
佩戴正压式呼吸器保护设备;
c)
向上级(第一责任人和授权人)报告;
d)
立即安排专人在主要下风口
100
米远进行硫化氢监测;
e)
实施关井操作程序,控制硫化氢泄漏;
f)
通知救援机构。
第五十七条
警戒范围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
10PPm
,小于
20ppm
时,距井口
500
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
20PPm
,小于
100ppm
时:距井口
1000
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
100PPm
时,距井口
3000
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第五十八
应急联络
应准备和保存一份应急通信表,包括应急救援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和联系部门、其他相关单位等。
第五十九条
应急点火
当现场控制毫无希望,危机生命财产安全需点火放喷时,井场应先点火后放喷。油气井点火程序、点火决策人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井场应配备自动点火装置,并备用手动点火器具。点火人员应配戴防护器具,并在上风方向距离火口不少于
10m
处。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周围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的浓度进行监测。
第六十条
硫化氢急性中毒分级、处理及禁忌症按《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789-1988
)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事故案例
1
:
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开县川东北气矿
“12.23”
特大天然气井喷事故
2003
年
12
月
23
日
22
时
15
分,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重庆开县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
16H
井发生天然气井喷事故,造成天然气中硫化氢中毒,井场周
围居民和井队职工
243
人中毒死亡、
2142
人住院治疗、
9
万余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达
6432.31
万元。这起事故造成的巨大伤亡,在国内乃
至世界气井井喷史上也是罕见的。
中石油川东北气矿罗家
16H
井位于重庆开县高桥镇东面
lkm
处的晓阳村,井场位于小山坳里,井场周围
300m
范围内散布有
60
多户农户,最近的距井场不到
50m
。当地属于盆周山区,道路交通状况很差。罗家
16H
井是一口布置在丛式井井场上的水平开发井,
拟钻采罗家寨飞仙关鲕滩气藏的高含硫天然气(硫化氢含量
7~10.44
%)。
2003
年
12
月
23
日
2
时
52
分,罗家
16H
井钻进至井深
4049.68m
处,因更换钻具,开始正常起钻,
21
时
55
分,录井员发现录井仪显示钻井液密度、电导、出口温度、烃类组分出现异常,钻井液总体积上涨。泥浆员随即经钻井
液导管出口处跑上平台向司钻报告发生井涌,司钻发出井喷警报。司钻停止起钻,下放钻具,准备抢接顶驱关旋塞,但在下放钻具十余米时,发生井喷,顶驱下部起
火。通过远程控制台关全闭防喷器,将钻杆压扁,火势减小,没有被完全挤扁的钻杆内喷出的钻井液将顶驱的火熄灭。拟上提顶驱,拉断全封闭以上的钻杆,未成
功。启动钻井泵向井筒内环空泵注加重钻井液,因与井筒环空连接的井场放喷管线阀门未关闭,加重钻井液由防喷管线喷出,内喷仍在继续,
22
时
04
分左右,井
喷完全失控。至
24
日
15
时
55
分左右点火成功。高含硫天然气未点火释放持续了
18
小时左右。经过周密部署和充分准备,现场抢险人员于
12
月
27
日成功实
施压井,结束了这次特大井喷事故。
经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有关人员对罗家
16H
井的特高出气量估计不
足;高含硫高产天然气水平井的钻井工艺不成熟;在起钻前,钻井液循环时间严重不够;在起钻过程中,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未能及时发现溢流征
兆,这些都是导致井喷的主要因素。有关人员违章卸掉钻柱上的回压阀,是导致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没有及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
然气喷出扩散,应急预案欠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不足,周围群众疏散不及时,导致事故伤亡损失扩大、大量人员中毒伤亡。
事故案例
2
:
华北油田石家庄市赵县
48
井硫化氢中毒事故
1993
年
9
月
28
日
15
时,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附近赵县的华北油田一口预探井(编号为赵
48
井),在试油射孔作业中发生井喷,地层中大量硫化氢气体随着喷出井
口,毒气扩散面积达
10
个乡镇
80
余个村庄。造成
7
人死亡,
24
人中等中毒,
440
余人轻度中毒,附近村民
22
.
6
万人被紧急疏散。
赵
48
井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各子乡宋城村北约
700m
处,是一口预探井,在钻探中见到了良好的含油显示,为搞清地下情况,决定对该井进行逐层试油。
1993
年
9
月
28
日下午,华北油田井下作业公司物理站射孔一队对该油井进行射孔,
10
分钟后引爆射孔弹。在开始上提电缆时,井口发生外溢,外溢量逐渐增
大,溢出的水中有气泡。当电缆全部从井提出后,作业队副队长李某立即带领当班的
5
名工人抢装事先备好的总闸门。在准备关闭套管闸门时,因有硫化氢气体随同
压井液、轻质油及天然气一同喷出,使现场一名工人中毒昏迷。其他人员迅速将这名工人抬离现场,当其他人再想返回时,终因喷出的硫化气浓度加大,工人们不得
不从井口撤离。撤出井场后,李某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通知村民转移。从
28
日夜至
29
日上午,抢险指挥部组织专家深入空地考察,制定抢险方案,筹备抢险设备、
机具。
29
日上午,由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钻并局
16
人抢险小分队配带防毒面具接近井口,在当地驻军防化兵和井烃煤矿抢险队的支援下,华北油田
5
名抢险队员关
闭了井口左右两翼套管闸门。
9
点
20
分,抢险队完全控制了井喷,从井喷到控制井喷历时
18
个小时。
据调查,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试油作业时对该井含有硫化氢没有预见;作业队执行制度不严;没有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事故案例
3
:
四川石油管理局温泉
4
井硫化氢串层中毒事故
1998
年
3
月
22
日
17
时,四川石油管理局温泉
4
井(气井)钻井至
1869
米左右时,发生溢流显示,关井后在准备压井泥浆及堵漏过程中,
3
月
23
日凌晨
5
时
40
分左右,天然气通过煤矿采动裂隙自然窜入井场附近的四川省开江翰田坝煤矿和乡镇小煤矿,导致在乡镇小煤矿内作业的矿工死亡
11
人,中毒
13
人,烧伤
1
人的
特大事故。
该井是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
6020
队在温泉井构造西段下盘石炭系构造高点上钻的一口探井,设计井深
4650
米,钻探目
的层是石炭系。在香溪~嘉三(
609.5
~
1747m
)段用
ρml.07
~
1.14g
/
cm3
的钻进过程中,发生多次井漏,漏速范围在
2.5
~
30m3
/
h
,累计漏失钻井液
473.6m3
、桥塞钻井液
105.8m3
。
3
月
18
日,用密度
l.09g
/
cm3
的泥浆钻至井深
1835.9m
时,井口微涌,录井参数无明显变化,集气点火不燃,钻时略有波动,将密度由
1.09
提到
1.14g
/
cm3
井漏,漏速
2
~
8m3
/
h
,钻进中见微弱后效显
示,岩性为云岩。
3
月
22
日
17
时
35
分,钻至井深
1869.60m
时发生井涌,液面上涨
5m3
,钻井液密度由
1.13
降到
1.11g
/
cm3
,涌势猛
烈,
17
时
40
分关井。
3
月
23
日
7
时
02
分关井观察,立压由
0
~
8.5MPa
,套压由
0
↗
7.9Mpa
;
8
时
40
分点火放喷,
10
时
46
分~
12
时
15
分反注,密度
l.45g
/
cm3
的桥塞钻井液
30m3
;
13
时压井无效关井。
3
月
24
日
3
时
50
分点火放喷,喷出物中有硫化氢存在,由于套管下得浅,裸眼
长、漏层多,不得不进行间断放喷;至
25
日
3
时
10
分,放喷橘红色火焰高
7
~
15m
,做压井准备工作。
3
月
26
日
8
时,水泥车管线试压
20MPa
,用泥浆
泵注清水
6m3
,泵压由
Pd7.9
↗
16Mpa
,正循环不通,用泥浆泵注清水间断憋压仍不通,卸方钻杆抢接下旋塞、回压凡尔和憋压三通,用一台
700
型压
裂车向钻具内间断正憋清水
3.6m3
,泵压由
0
↗
20MPa
↘
0
,在以后憋压的同时开放喷管线放喷,喷势猛,其中
17
时
55
分~
18
时
30
分出口见较多液
体喷出,并听见放喷管线内有岩屑撞击声。因为钻具内不通,决定射开钻具,建立循环通道,为压井创造条件。在井深
1693.7
~
1689.93m
段钻具内用
41
发
51
型射孔弹射开钻杆。出口喷势忽弱忽强。因泥浆排量和总量不够,压井未成功。
3
月
29
日用
3
台水泥车向钻具内注清水
54m3
、用
两台泥浆泵和一台
986
水泥车正注
ρml.80g
/
cm3
的泥浆
158m3
、喷势减弱,关两条放喷管线;注浓度
10
%
ρml.45g
/
cm3
的桥浆
55m3
、
ρm1
.
80g
/
cm3
的泥浆
82m3
、喷势继续减弱,但无泥浆返出。用
5
台水泥车注快干水泥
180t
,出口喷纯气,火势减弱,用两台
986
水
泥车正替清水
14m3
,出口已无喷势,关放喷管线。用水泥车反灌桥浆
19m3
。后经
10
次反注(灌)浓度桥浆
62.22m3
堵漏。至
4
月
3
日
8
时关井观
察,立压、套压均为零,事故解除。
事故损失时间
254
小时,在压井处理过程中,含硫天然气(含硫
0.379
~
0.539g
/
m3
)串到附近煤窑内,致使其中采煤的民工
11
名死亡,
1
人烧伤,
13
人中毒。
这起事故告诉我们:在勘定井位时,应对诸如煤矿等采掘地下资源的工作场所进行详细了解、标定,并制定详细的、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避免出现本井事故的连带事
故。在对所钻地层特别是碳酸盐岩地层还没有完全认识以前,钻井工程设计充满着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在施工中要根据地下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相应的设计调整。本
井若能在第一次溢流显示后就把
Ф244.5mm
套管提前下入,可能就不会出现溢流关井后造成地下井喷从而导致地面被迫放喷的复杂局面。本井产层以上大段裸
眼至少有三个漏层,在漏层没有得到根治的前提下钻开产层后果当然是严重的。
第二部分、二: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有硫化氢气体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硫化氢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条
有硫化氢气体的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硫化氢防护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第三条
有硫化氢气体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应建立和完善包括含有硫化氢分布的地质图、矿山总布置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资料。
第四条
硫化氢的有关知识、监测仪器及使用方法、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硫化氢中毒急救措施、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等要作为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
对地质资料提供有水或断层、裂隙多,估计有硫化氢气体积聚的地段,打超前钻孔,提前释放或封堵硫化氢气体。矿井出水都会伴随大量硫化氢气体溢出,因此对有出水可能的地段进行超前钻探,避免硫化氢突然溢出。
第六条
超前钻孔探访硫化氢气体:
⑴
新采掘地点,从门口向里
5
米范围内必须打
1×1
米硫化氢加密眼;正常施工掘进或采房迎头以外
20
米范围内硫化氢释放器齐全(耙装机面和铲运机面只打释放眼而不安装释放器)。释放器材质为软质管材(如废旧自行车轮胎等),长度不得低于
0.5
米。
⑵
在掘进和回采过程中,每隔
1.3m
在巷道或采房底板打一排硫化氢释放眼,每排
2
个,眼深不低于
1.4m(
或深入页岩
0.2m)
,在距两帮
1.0m
处各一个。
⑶
迎头打眼时,紧贴迎头在底板上打两个倾角向前
45o
的超前释放眼。打眼时,人员要站在风筒出口的新鲜风流中(上风侧),面部要避开眼口位置,并且用硫化氢检测仪在现场连续检查巷道内的硫化氢气体浓度。
第七条
探水、地质探钻、注浆等工作,必须有专项防治硫化氢措施;要有专门设计,人员要位于进风流或新风的上风处,不得正对施工钻孔;现场通讯、救护设施、监测仪器等齐全可靠。发现出水、出气时人员立即撤出,不得拔出钻具。
钻探过程中出水(硫化氢)征兆:
①
巷道壁挂汗
②
现场温度下降
③
出现雾气
④
钻孔出水或水量变大
⑤
钻孔出水或伴有气泡冒出
⑥
顶钻、掉钻
⑦
有水流响声
⑧
钻眼声音变脆变轻。
第八条
完善通风系统,保证矿井
24
小时供风,采面(房)必须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严禁风机发生循环风,杜绝无计划停风,一旦断电停风,迎头必须撤出工作人员,送电后先检查硫化氢含量,再进入迎头工作。
第九条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风筒口距迎头硫化氢异常区不得超过
5
米。对临时停风的巷道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硫化氢。
(
1
)向采房供风的局扇必须设在新风流中,距采房回风口不得小于
30m
,局扇功率不得低于
11kw
;掘进迎头必须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用
5.5kw
局扇向迎头供风,
11kw
局扇向外排污风,进风局扇到迎头的距离为
50-80m
,两台局扇的间距不得小于
20m
。
(
2
)新开工的掘进工作面、采房,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安好局扇,接好风筒,确保局扇能够正常运转。巷道或采房长度超过
6
米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
3
)局扇安装与风筒管理:
a)
局扇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局扇上台或上架,离地高度大于
0.3
米。
b)
局扇要有兼职司机,并挂牌管理,施工期间严禁随意停风,停风必须撤人。局扇启动装置必须设在(全负压)新鲜风流中(局扇以外)。
c)
风筒末端到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
10m
(硫化氢浓度大于
5ppm
的特殊地点不得大于
5m
)。
d)
风筒吊挂做到平、直、稳,紧,距底板高度不低于
1.5
米,并做到逢环必挂,无挤压。
e)
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手距接头处
0.1m
无感觉),无破口
(
末端
20m
除外
)
,无倒插节,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
f)
风筒拐弯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严禁拐小于
90o
的死弯,异径风筒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过墙要使用铁风筒。
第十条
硫化氢涌出异常区域,禁止采用串联通风。
第十一条
封闭巷道恢复通风时,应制定恢复通风措施,严禁一风吹。
第十二条
硫化氢异常区放炮后至少
30
分钟方准进入。放炮时严禁撤风筒,解除放炮警戒后,当班班长、放炮员共同进入迎头,由外向里进行硫化氢气体、顶板等检查;只有确认放炮正常,当巷道内硫化氢浓度在
10mg/m3
以下时,作业人员才能进入作业场所。
第十三条
对硫化氢应进行定期检测、动态监控管理,并严格执行硫化氢班检查制度。严格硫化氢检查交接班制度和硫化氢报表审签制度。
⑴
有硫化氢气体的矿山,采掘作业地点均应配备合格的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并实现连续检测;
⑵
采掘工作应设置硫化氢检查牌板,硫化氢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并及时填写到检查牌板和检查手册上;
⑶
硫化氢检查日报表应填写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的检查时间、地点、浓度和检查人,矿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必须对日报表审查并签字。
⑷
采掘单位兼职硫化氢气体检查员由当班班长担任,负责对施工地点及周围的硫化氢气体浓度随时检查。
第十四条
硫化氢浓度超限时(达到
10mg/m3
及以上)严禁作业,撤出人员,加强通风,待硫化氢浓度降到安全浓度以下时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五条
硫化氢检测仪宜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必须悬挂在人员工作地点
5
米范围内,悬挂高度
1.5
米左右;使用铲运机的作业地点在司机头部附近固定(悬挂)一台硫化氢检测仪;使用耙装机的作业地点在司机处固定一台硫化氢检测仪。
第十六条
硫化氢气体检测仪配备数量。井下各采掘施工作业地点至少应配备
1
台,使用铲运机回采工作面应配备
2-3
台(根据实际情况检查);当班小班安监员人手
1
台;
矿满足采掘现场使用的同时,不得少于
2
台备用。回采工作面暂时有硫化氢检测仪富余时,富余检测仪要悬挂在阶段平巷内(回风侧工作人员的进风方向)。
第十七条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和供应公司要密切关注硫化氢检测仪的更新发展,及时选择体积小、经济耐用、反应灵敏、报警声音大的硫化氢检测仪。
第十八条
加强顶底板管理。保证足够的护顶膏厚度,并在底板留设不小于
0.5m
的膏层做防护层,确保矿房的完整性,特殊情况下,底板防护层厚度不能保证时,可沿底板开采。
第十九条
严格限制工作面的采房数量和开采方式,既每个工作面沿走向最多同时开采
4
个采房且必须采取后退式开采。
第二十条
回采工作面生产时,严禁在该工作面施工其他掘进巷道。
第二十一条
对完工采面,必须
5
天内回撤完毕,
10
天内密闭,密闭前设警示标志,对不通风的采房或巷道要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确需进入不通风或回风巷道工作,要制定专项措施,由矿调度室统一协调,至少
2
人以上,前后相距
5-6m
,并必须使用硫化氢检测仪(必要时携带氧气检测仪)检查巷道内的有害气体,当硫化氢浓度达到
10mg/m3
时,人员要立即撤出。
第二十三条
进入采空区时,要检查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四条
井下零星施工任务必须有符合现场实际的防硫化氢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听到硫化氢检测仪的报警,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到达安全地点后再采取措施,确认是否硫化氢突出。
第二十六条
发生硫化氢突出事故时,发现人员要立即向现场人员发出警告、迅速沿避灾线路撤出,同时向矿山调度室电话报警;报警内容: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救援要求、联系电话、报警人等。
第二十七条
矿调度室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向矿领导、矿值班人员、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等部门汇报,并通知医务室及车辆管理部门做好抢救及车辆准备工作,必要时将伤者送往上级医院抢救。
第二十八条
接到发现硫化氢突出事故的警告或者撤离指令,所有人员应保持平静,屏住呼吸,快速撤到安全地点(全风压进风流中),如距离过长时,可掐开进风风筒进行快速换气。
第二十九条
井上下应配备必要的氧气呼吸器和自救器,防止硫化氢中毒救援过程中事故范围扩大。硫化氢异常区域每个采掘工作面按要求配齐
2
台氧气呼吸器,
5
天一次升井检验一次,氧气呼吸器的使用方法如下:
(
1
)佩带好氧气呼吸器,扎好腰带;
(
2
)打开氧气出气开关(逆时针旋转);
(
3
)拔掉面具内橡皮塞;
(
4
)带好面具;
(
5
)如感到供氧不足可按动手动补气阀(气肺上面黑色按钮);
(
6
)救险人员之间如需联络,可按动背带上的警哨(自己商定按动次数)。
第三十条
发现有人中毒时,事故现场人员要在班长或现场管理人员统一指挥下,佩带氧气呼吸器等救护设备(至少
2
人),或借助安在新鲜风流中的局扇接着风筒进入,将中毒人员运到新鲜风流中,严禁盲目进入造成事故扩大化。
第三十一条
中毒者被运到安全地点后,立即查看中毒者情况,如呼吸停止,要迅速将中毒者口、鼻内的粘液、假牙、血块、泥沙、膏粉等抠出,进行人工呼吸。如有呼吸,则迅速升井送往医院。
第三十二条
矿总工程师(技术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硫化氢气体赋存规律、突出预兆和防治措施进行分析研究,不断完善硫化氢涌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事故案例
1
:
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鲁南监狱
)
泰汶石膏矿
“10.8”
硫化氢喷出中毒事故
2006
年
10
月
8
号凌晨
3
点
45
分左右,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公司
(
鲁南监狱
)
泰汶石膏矿
(
中煤第
71
工程处施工
)
在井下掘进炸药库进风巷探水时,发生硫化氢气体瞬间喷出导致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公司
(
鲁南监狱
)
泰汶石膏矿位于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境内,矿区总储量
46150.86
万吨,矿山设计服务年限
70
年,开采规模
30
万
吨
/
年,矿区地面建筑占地总面积为
22666
平方米。目前,该矿由承建单位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正在进行二期工程主要上山及炸药库的开拓施工;属于基建时
期,有一证一照,《采矿许可证》证号为
3700000320190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709001901187
,预计
2007
年建成。
2006
年
10
月
8
日夜班,中煤第
71
工程处在泰汶石膏矿井下炸药库进风巷进行掘进前的探水工作。当班出勤
3
人,在检查完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后,开始钻探
3#
孔。
10
月
8
日凌晨
1
时许,公司安全检查员到该工作面进行硫化氢巡回检测,当时硫化氢检测仪读数为
3ppm
,并作出了记录。大约在
3
:
45
分左右探至
55m
时,突然孔内高浓度
H2S
气体伴随着水瞬间喷出(水量约
50m3/h
左右,
H2S
浓度超过仪器量程
<2000ppm>
,仪器已经损坏。当班班
长孙玉宝发现后立即喊:
“
出水了
”
;
2
名工人听到喊声后撤离时,回头看见孙玉宝仰面躺在地上,立即打电话向地面汇报,随后带好呼吸机进入迎头,架着孙玉宝
的胳膊拖到大巷新鲜风流处,然后轮流背起孙玉宝开始送往井口。同时中煤第
71
工程处人员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下井抢救,并及时联系
120
急救中
心。地面抢救人员在
1#
回风上山遇到中毒人员,一同运至地面,随即被急救车送至泰安附属医院实施抢救。经抢救无效,孙玉宝于
2006
年
10
月
8
日上午
9
点
10
分左右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该矿没有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安全措施不当及工人违章作业等现象。经有关专家论证分析,泰汶石膏
矿所在的大汶口地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硫化氢赋存缺乏明确规律。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有一定压力、溶于水中的高浓度硫化氢(或与水共存的硫化氢气体)突
然喷出,致使现场人员吸入高浓度硫化氢气体而中毒。此次事故是在探水过程中遇到的压力较高的硫化氢气体和水而造成的,有明显的不可预见性。属于非责任事
故。
事故案例
2
:
湖南郴州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9.13”
事故
2007
年
9
月
13
日,湖南郴州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工区残矿砂作业班组,在
15
中段
69
号脉探矿平巷进行选矿作业时发生中毒事故,造成
14
人中毒,其中
5
人死亡。
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前身是瑶岗仙钨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年产一级黑钨精矿
2000
余吨。
2004
年
9
月,该矿因资不抵债,列入破产关闭计划。
2007
年
3
月
8
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瑶岗仙钨矿破产,同日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式
接管经营瑶岗仙钨矿的资产。今年
1
~
8
月份,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黑钨精矿
1695
吨,其中回收残矿砂
751
吨。
2007
年
3
月,
广西人王熙芳经该公司
15
中段九工区班长刘伟同意,自带人员擅自在
15
中段进行化学选矿作业。工艺流程是把尾砂收集、破碎后再用溜槽把废砂石冲走,留下含
硫和砷的重砂(毛精矿),再用丁基黄药和浓硫酸对重砂脱硫、脱砷洗选一次,使毛精矿变成精矿。丁基黄药是常用选矿药剂,化学名称为烃基二硫代碳酸盐,与硫
酸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和二硫化碳气体。
9
月
13
日上午
8
时,王熙芳接到刘伟交精矿通知后,带领王小龙等
6
人到
69
号脉探矿平巷中部,先对尾
砂进行粗选,然后与原来存放的
2000
公斤重砂一起平铺在水泥地上,播撒丁基黄药并搅拌均匀,最后在平铺的重砂上扒出两条小沟浇灌上浓硫酸,人员都撤到有
新鲜风流的守护点吃中午饭。
13
时左右,吃过中午饭的
7
人分两批来到事故地点,因不知事故地点的有毒气体已经严重超标,
7
人先后中毒倒地。
13
时
10
分左
右,担任守护任务的工人听到呼喊后,立即呼叫附近工作的
8
人参与抢救,其中
7
人未采取任何措施先后中毒倒下。随后赶过来的救援人员用浸湿的衣物蒙住脸,将
中毒人员分两批救出,送往医院抢救。该事故造成
14
人中毒,其中
5
人抢救无效死亡,另
9
名中毒人员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
9
月
16
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
矿山安全规程》等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有关残矿回收的有关规定,擅自进入已废弃的盲巷,违规在井下进行化学选矿作业。作业中丁基黄药、浓硫酸与矿石反应产生
的有毒气体严重超标,引起急性中毒。参加救援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和装备,盲目施救,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事故间接原因是:
1.
安全管理以包代管,残采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安全管理网络不健全,作业面未配备安全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井下违规作业行为。残矿回收班组的安全生产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
“
三级
”
安全教育。
2.
通风管理不善。由于近年来实行残采作业,缺乏有效管理,作业区原来通风系统被破坏,部分盲巷没有按规定要求及时封闭;风机安放位置错误,风管脱落,形成污风循环,造成事故地点无新鲜风流,有毒有害气体无法排走。
3.
职业病防治工作缺位,用工管理不规范。没有对上岗的作业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岗前培训,也没有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有关毒物的检测。作业班组私招作业人员现象严重,企业未与私招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私招作业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
4.
没有制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也没有中毒事故应急救援的个体防护装备,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中毒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未组织相关的应急演练。
第二部分、三:
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炼油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经营单位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
设计管理
第一条
加强设计部门的安全管理,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三条
设计必须考虑原油硫含量的不决策(不均匀性)所带来的影响,加工装置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到的苛刻条件考虑,设备、管线材质按《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
设备设计选材导则》(
SH/T3096----2001
)、《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
SH/T3129----2002
)规定,
合理选用。
第四条
液化气、干气脱硫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酸性气回收制硫装置的设计能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环保达标。
第五条
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设备防腐措施,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选材宜升高等级,防止硫化氢腐蚀泄漏。
第六条
设计新装置时应配备适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防护器材等。
第七条
加氢装置的热高分、冷高分液面计、界面计应采用双仪表测量系统。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八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原油采购部门应根据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能力合理组织资源,原油资源配置部门应做好均衡搭配进厂工作,以使硫含量不超过装置设计规定值。
第十条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料中硫含量的分析评估开始,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建立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等动态硫化氢
分布图,并按不同品种原油绘制沿工艺流程硫化氢的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严格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法,合理采用工艺
防腐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生产、技术设备和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变更情况。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十二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必须根据原油进厂情况,制订相应的加工技术方案,生产允许时应采取高低硫原油混炼措施,把蒸馏装置加工原油硫含量控制在设计值以下。
同时优化生产平衡,确保有足够的脱硫能力,使下游装置原料硫含量也控制在设计值以内,保证产品硫含量达标。
第十三条
加工硫含量高过装置设计值的新品种原油时,应根据原油评价报告制定加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从原油进入罐区到液体、气体产品储罐全流程硫的分布情况,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应按规范做好蒸馏装置
“
一脱三注
”
和含硫化氢的分馏塔、汽提塔顶的注缓蚀剂等防腐工作。
第十五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生产的含硫化氢气体必须进行脱硫处理后使用,禁止不脱硫直接做燃料。加热炉、锅炉所用燃料油(气)应控制硫含量在设计水平以下。
第十六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蒸馏装置,
“
三顶
”
冷凝污水必须经污水汽提装置处理。
第十七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应完善工艺措施,严格工艺控制,确保液化气和轻质油硫含量不超标。正常情况下,严禁不脱硫液化气进球罐;如果由于装置停工或其他异
常情况,导致液化气硫含量超标,应改入不合格专用球罐,并对该球罐制订专门的监测、检修、维护和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在停工检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设备、储罐存积的硫化亚铁进行化学清洗处理,并对该设备保持严密监控,避免打开设备后硫化亚铁自燃而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九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汽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凡污水汽提(包括氨精制)能力不足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
加强脱硫、制硫、尾气回收、污水处理装置的安全管理,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无组织排放,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第二十条
炼油厂酸性气必须
100%
回收制硫,制硫尾气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加工高含硫原油过程中企业污染源、排放口及厂区环境的监测、综合分析,确保数据准确。
第二十二条
加快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
炼油企业应对加工高含硫原油遇到的安全难题组织技术攻关。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设备管道材质的核查和确认工作,按照《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装置在用设备及管道选材指导意见》(试行)(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股份炼
[2001]89
号)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材质升级计划,消除隐患,确保装置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加工高含硫原油装置设备及管道测厚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加强炼油装置腐蚀检查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股份炼
[2001]89
号),切实做好设备、管道腐蚀状态监测工作,掌握设备管道的腐蚀规律。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设备、管道安全监测。充分考虑硫腐蚀的特点、机理,采用先进防腐技术,加强腐蚀监控和预防性检修工作,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部分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涉硫的生产装置,应进行化学清洗或钝化处理,降低设备内的硫含量,并采取氮气保护等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二十八条
按照《加工高含硫原油储罐防腐蚀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股份炼
[2001]89
号),落实含硫油罐的防腐措施。对原油罐、中间产品罐、产品罐、污油罐、含硫污水罐和气柜等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避免腐蚀引发事故。
第二十九条
对难以避免产生硫化亚铁的储罐,应进行内防腐处理,并考虑使用内浮顶罐加氮封。
第三十条
对可能产生低温硫化氢应力腐蚀开裂的设备管道以及由硫介质引起的露点腐蚀问题,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作业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分析评估,并将结果存档和向作业人员公布。企业的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装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装备档案。
第三十二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并建立监控检查台帐。
第三十三条
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中文危险危害因素告知牌,在作业的场所和危险点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志。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
时,按
GB2893-2001
规定可在地面用红或红黑间隔的斑马线表示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危险区域,涉及硫化氢的设备、管道上应涂刷提醒人们注意的黄色或
黄黑相间的色环。
装置内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的设置宜采用高点和低点双点的设置方式,高点设置在装置最高处,低点设置在人员相对集中的控制室、休息室等区域。
第三十四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
10mg/m3
,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
50mg/m3
。
现场需要
24
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或操作室,其声音报警声应有别于其他工艺连锁报警,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与作业人员数量相同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及适量适用的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整洁完好,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
50mg/m3
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
50mg/m3
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供气装置的吸风口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五章
作业防护
第三十六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仪表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根据作业条件选取佩
戴好适用的防毒面具或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通讯设备(对讲机),系好救护带(绳),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沟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三十九条
涉及到硫化氢、氯气、氨气等有毒介质及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窒息等危险状态下进行的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应建立高风险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许可制度。
高风险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必须事先制定处理(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办理和会签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条
作业防护的通用安全要求:
1
、在拆卸、解体和更换设备、仪表之前,应做最后一次设备的放空检查和低点排空检查。并确保设备的放空线和低点排空线始终处于开启畅通状态。
2
、在拆卸、解体、更换设备、仪表或进行放空、排空检查时,应站在人员应处于上风口。
3
、在拆卸设备、仪表或法兰螺丝时,应首先松开设备、仪表或管线法兰一侧的螺丝,待设备余压全部放尽后,再卸开其他螺丝。作业时,要采用身体背向设备或法兰开启方向的作业方式,以免受到残存带压介质的冲击喷溅伤害。
4
、
在拆卸、解体和更换含有硫化氢、氯气等有毒物料的设备、仪表或阀门时,必须全程佩戴好空气呼吸器。现场监护人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近距离
指导和监护,何时解除空气呼吸器佩带,由现场监护人员发出确认指令。同时,监护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器,以便确认现场的安全卫生状况。
5
、在设备的拆卸、解体和更换作业时,要及时回收设备内残存或阀门内漏产生的易燃有毒液体。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6
、
涉及到硫化氢、氯气、氢气、液化气、瓦斯等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时,主管部门应组织车间和施工单位共同参加处理(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方案的制定。
对作业时机、实施过程、实施方法等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分析,对其安全可靠性和法规制度符合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7
、处理(施工)安全方案中要对安全准备、吹扫置换、安全隔离、采样分析、动态检测、安全防护、安全监护、安全联系、逃生撤离、急救互救等措施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安排。
8
、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应安排在白天天气晴好的时间段进行。无非常情况,禁止安排在夜间进行。
9
、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处理(施工)安全方案完成审批会签后,车间应及时将确定后的方案印发到具体的执行人员和施工单位。同时作好对车间执行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具体施工作业人员的处理方案和作业程序的交底,并签字确认。
10
、高风险设备检维修作业所需的安全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后,检维修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对现场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并在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生产车间安全人员对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措施及安全防护符合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在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第六章
人员培训和健康监护
第四十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每年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在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七章
硫化氢中毒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四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并向上级报告,
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用火等作业,及时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并启动
相应的应急预案,疏散下风向居民。
第四十五条
对突然停电等紧急情况,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和措施。处理紧急事故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在现场工艺处置时应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严禁一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生产非正常状态下发生大范围高浓度硫化氢扩散时
,
在保证正常生产操作的前提下,操作人员应尽量减少和暂停对泄漏源下风向地点的巡检,并作好相关记录。
处于大范围高浓度硫化氢扩散范围下风向的岗位人员,应立即撤离到上风向的安全地带;在控制室或操作室的人员立即关闭门窗,停暂局部通风换气设施的运行,防止高浓度硫化氢的继续侵入。
第四十七条
在硫化氢泄漏扩散影响范围内的其他岗位人员,岗位如无防毒面具,可立即用毛巾或其他棉织物用水浸湿,捂在口鼻上,以吸收扩散的硫化氢、氯气、氨等亲水毒物。
第四十八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四十九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高含硫原油系指含硫量大于或等于
1%
(质量)的原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事故案例
1
: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分公司
“3.24”
硫化氢泄漏事故
2007
年
3
月
24
日
20
:
30
许,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分公司轻油罐区发生硫化氢泄漏,造成正在催化罐区施工的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2
人死亡,
3
人中毒。
3
月
24
日,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分公司
80
万吨
/
年催裂化罐区泵房南侧空地上进行梯子、平台预制
作业、焊接作业。
20
:
20
左右准备收工时,在现场施工的
5
名职工先后中毒晕倒。经抢救,
3
人脱离生命危险,
2
人抢救无效死亡。搜救人员用仪器检测时发现轻油罐区
G-4210
罐周围硫化氢浓度超过
200PPM
,轻油罐区与催化罐区之间的道路上硫化氢浓度也超过了
80PPM
。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分公司轻油罐区
G-4210
罐内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从加氢原料中大量挥发,并通过罐上部呼吸
孔散发到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导致施工人员中毒,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分公司现场管理不严,长期存在安
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力,现场施工人员普遍缺乏硫化氢中毒防护知识,施工现场缺少安全防护器材,也是
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事故案例
2
: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加氢精制联合车间
“5.11”
硫化氢中毒事故
2007
年
5
月
11
日,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加氢精制联合车间柴油加氢精制装置在停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
5
人中毒,其中
2
人在中毒后从高处坠落。
5
月
11
日,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加氢精制联合车间对柴油加氢装置进行停工检修。
14:50
,停反应系统新氢压缩机,切断新氢进装置新氢罐边界阀,准备在
阀后加装盲板(该阀位于管廊上,距地面
4.3
米)。
15
:
30
,对新氢罐进行泄压。
18
:
30
,新氢罐压力上升,再次对新氢罐进行泄压。
18:50
,检修
施工作业班长带领四名施工人员来到现场,检修施工作业班长和车间一名岗位人员在地面监护。
19:15
,作业人员在松开全部八颗螺栓后拆下上部两颗螺栓,突
然有气流喷出,在下风侧的一名作业人员随即昏倒在管廊上,其他作业人员立即进行施救。一名作业人员在摘除安全带施救过程中,昏倒后从管廊缝隙中坠落。两名
监护人员立刻前往车间呼救,车间一名工艺技术员和两名操作工立刻赶到现场施救,工艺技术员在施救过程中中毒从脚手架坠地,两名操作工也先后中毒。其他赶来
的施救人员佩戴空气呼吸器爬上管廊将中毒人员抢救到地面,送往乌鲁木齐石化职工医院抢救。
经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当拆开新氢
罐边界阀法兰和大气相通后,与低压瓦斯放空分液罐相连的新氢罐底部排液阀门没有关严或阀门内漏,造成高含硫化氢的低压瓦斯进入新氢罐,从断开的法兰处排
出,造成作业人员和施救人员中毒。事故反映出该厂一些基层单位安全意识不强,在出现新氢罐压力升高的异常情况后,没有按生产受控程序进行检查确认,就盲目
安排作业;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危害辨识不够的情况下,盲目作业;施救人员在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应急救援,造成次生人员伤害和事故后果扩
大。同时,也暴露出安全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生产受控管理还有漏洞,对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重视不够,措施不力。
第二部分、四:
其他涉硫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除炼油化工企业以外的涉及硫化氢生产(产生)的化工生产企业(无机硫化物酸化,部分催化剂合成和化学纤维制造工艺,煤气脱硫,二硫化碳、硫化染料、含硫农药的制备及橡胶硫化等工艺,味精厂精制等)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
生产管理
第一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伴随有硫化物的生产工艺过程,应从原料硫含量的分析评估开始,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建立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等动态硫化氢分布图,确定危险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生产技术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工艺流程、装置改造、操作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生产、技术、设备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其变更情况。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等装置,集中进行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对可能含有硫化氢的酸性气、废气应进行集中回收或焚烧处理,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含硫化氢气体在作业场所随意排放。
第五条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管线的检测和防腐。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六条
部分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生产装置,应进行化学清洗或钝化处理,降低设备内的硫含量,并采取氮气保护等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七条
加快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加料、分离、混合和输送等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对易腐蚀材质进行升级,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
作业过程防护
第八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作业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分析评估,并将结果存档和向作业人员公布。企业的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装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装备档案。
第九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并建立监控检查台帐。
第十条
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中文危险危害因素告知牌,在作业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志。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按
GB2893-2001
规定可在地面用红或红黑间隔的斑马线表示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危险区域,涉及硫化氢的设备、管道上应涂刷提醒人们注意的黄色或黄黑相
间的色环。
装置内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的设置宜采用高点和低点双点的设置方式,高点设置在装置最高处,低点设置在人员相对集中的控制室、休息室等区域。
第十一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
10mg/m3
,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
50mg/m3
。
现场需要
24
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或操作室,其声音报警声应有别于其他工艺连锁报警,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
100%
。
在生产波动、有臭鸡蛋样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可能存在中毒的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区域)活动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整洁完好,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
50mg/m3
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
50mg/m3
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供气装置的吸风口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实行安全叮嘱,提示安全措施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品。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采取强制通风、氮气吹扫、空气置换、加装盲板等,直至检测合格;同时,须佩戴好防毒面具、通讯设备(对
讲机),系好救护带(绳),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保证整个作业期内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现场作业人员应不少于两名(一人作
业,一人监护)。
第十六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储罐(包括原料储罐、中间产品和成品储罐等)及含酸性气、废气瓦斯介质及含硫化氢废气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七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并向上级报
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用火等作业,及时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并
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疏散下风向居民。
第三章
人员培训和健康监护
第十八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每年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九条
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
352
号令)等法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
对在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对突然停电等紧急情况,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和措施。处理紧急事故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在现场工艺处置时应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严禁一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本企业或关联的企业气防站和周边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企业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事故案例
1
:
山西省太原华原化工有限公司硫化氢中毒事故
2008
年
1
月
1
日,山西省太原市太原华原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
3
人死亡。
太原华原化工有限公司为从事煤焦油加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为工业萘、沥青等。事发前,该企业因环保原因,已长期处在半停产状态,拟进行搬迁,
仅有少部分管理人员和工人在岗,负责设备维护和检修。为拆迁做准备,
1
月
1
日,该公司的焦油加工车间组织清理燃料油中间储罐,该储罐是一个长
7.1
米、直
径
2.3
米的卧式罐。
16
时许,在没有对作业储罐进行隔离,也没有对罐内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含量进行分析的情况下,一名负责清理的工人仅佩戴过滤式防毒
口罩(非隔离式防护用品)就进入燃料油中间储罐进行清罐作业,进罐后即中毒晕倒。负责监护的工人和附近另外一名工人盲目施救,没有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就
相继进入罐内救人,也中毒晕倒。
3
人救出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后(
4
日),从与发生事故储罐相连的两个产品储罐取样分析,硫化氢含量分别高达为
56ppm
和
30ppm
。
据初步分析调查,作业人员在清理储罐时,未将燃料油中间储罐与其它储罐隔离,未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吹扫、置换、通风,未对
罐内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进行检测。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错误,存在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时应使用隔离式防护用品,造成硫化氢中毒。现场人员盲目施救,施救人
员没有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罐救人,造成伤亡扩大。该公司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虽然制定了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安全规定,但不执行;不能正确使用防护
用品;在没有对作业储罐进行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检测分析,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进入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案例
2
:
重庆特斯拉化学原料有限公司中毒窒息事故
2008
年
1
月
9
日,重庆市重庆特斯拉化学原料有限公司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
5
人死亡、
13
人中毒(其中
3
人重伤)。
重庆特斯拉化学原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软磁铁氧体及其制品。发生事故的车间为该公司铁氧体颗粒生产车间。
1
月
9
日,该公司在铁氧体颗粒生产厂房内进行
菱锰矿和稀硫酸反应的中间试验。
14
时许,
2
名工人下到循环水池边去关闭反应罐底阀时中毒窒息晕倒,落入
1.6
米深的循环水池。周边工人在未佩戴任何个人
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相继进入循环水池施救也中毒窒息晕倒,事故共造成
3
名工人当场死亡,
2
名工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11
人轻伤,
3
人重伤。
据初步调查分析,中试试验中菱锰矿和稀硫酸反应生成的含有硫化氢的二氧化碳气体从反应罐进料口和搅拌器连接口逸出,在反应罐下部的循环水系统集聚。操作工
人下到循环水池边去关闭反应罐底阀时,中毒窒息晕倒。企业安全意识差,对进行的中间试验没有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对中试产生的气体组成和危害缺乏认识,
没有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工人缺乏应急救援知识,施救人员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
第二部分、五:
造纸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应加强对化学制浆、黑液蒸发、黑液燃烧、清浆、玻璃纸制取等易产生硫化氢气体的工序及其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
将浆料池及其输送管路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管路、涵洞、竖井等易产生硫化氢的场所列入安全监控的重点,并在这些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人员随意进入。
第三条
每年开展一次针对硫化氢防治的专题教育培训,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硫化氢气体可能存在的场所、危险和气味特点,掌握自救互救知识。
向从业人员明确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条
建立涉及硫化氢危险场所检修、清理作业前的申报签字制度。作业单位在进行作业前,应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检测人员要检查作业现
场的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确认达到作业条件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动工作业,谁签字谁负责。未履行这一程序的,一律不准作业。安全管理人员检查
核准作业安全条件和措施必须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以备查。
第五条
在易发生硫化氢积聚的浆料池等危险点清理、维修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的强制性通风置换,经检测硫化氢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小于
10mg/m3
时,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在硫化氢气体积聚的危险场所作业人数不得少于
4
人,其中备勤监护人数绝对不得少于直接作业人数,直接作业人数超过
4
人时应有专职医护救助人员和设备在场。作业期间车间主任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程在作业现场督察。
第七条
浆料池等作业现场必须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器,配备足够的、超出作业人数的防毒面具和安全系带等防护用具。
第八条
作业人员必须同时佩带防毒面具和安全系带等安全防护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第九条
一旦作业人员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征兆,应按如下程序正确实施抢险,杜绝因违章施救造成多人伤亡事故发生:
1
、备勤监护人员迅速使中毒作业人员脱离中毒现场,置于通风处。监护人员如需进入中毒区域实施救助,必须佩带有供氧装置的防毒面具。
2
、立即给中毒人员吸氧,对呼吸微弱者实施人工呼吸救助,同时通知医疗救护人员、卫生防疫部门专业人员到场抢救。
3
、在中毒现场情况不明、防护措施不健全的状况下必须坚决制止无关人员盲目进入事故现场施救,以避免酿成多人伤亡的恶性事故。
事故案例
1
:
兖州市兴隆纸业有限公司重大中毒伤亡事故
2001
年
6
月
18
日,兖州市兴隆纸业有限公司李卫国等
5
名职工在疏通水处理车间污水浓缩池管道时,先后有
3
人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昏倒在池中,前来救人的职工也有
2
人中毒昏倒在池中,后将
5
人从池中救出送往医院抢救,其中
3
人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余
2
人经抢救脱险。
兴隆纸业有限公司污水浓缩池,在本公司是一个有毒有害的重点场所,水处理车间在对污水浓缩池管道实施清理疏通工作时,应执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规定的《如何预防硫化氢中毒》之要求,作业前应加强个人防护。工人进入硫化氢工作场所时,应先对环境现场监测、采取通风置换、带防毒面具等措施,进入
井、坑作业,应戴好和栓牢安全带,佩戴氧气呼吸器具,使用信号联系,并由专人监护。而李卫国等
5
人作业前既没有遵循操作规程采取通风置换和其他安全措施,
也没有提前准备个人防护。在对污水浓缩池进行疏通工作开始后,当左工胜发现第一个下到池内的王怀清突然晕倒后,并未意识到是中毒现象,而又随之顺梯下去,
丁新民随后也下去,在已有两人相继晕倒后还没有意识到池内含有毒气体,仍没有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盲目无序的进行抢救工作,造成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职工安全知识缺乏造成的重大死亡事故。污水池疏通人员进入工作现场没有对现场监测、没有通风置换,也没有配戴必要的防
毒面具,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公司虽然有比较健全的规章制度,对职工也定期进行考核,但仍然发生这样的事故,说明该公司落实各项安全制度不力,抓的不
实,管理不严,对污水池等有毒重点部位缺乏作业施工方案和醒目的警示标志。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知识和能力,是造成事故扩大的重要原因。
事故案例
2
:
临清银河纸业有限公司中毒事故
2003
年
8
月
2
日
11
时
30
分,临清银河纸业有限公司污水过滤池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
4
人死亡。
临清银河纸业有限公司(原临清市造纸厂)始建于
1958
年,属国有大型制浆造纸企业。该厂污水处理厂系该公司原中段水车间。
2003
年
5
月设为分厂,主要
用于处理各制浆漂白车间出来的中段污水。厂污水处理厂露天污水过滤池(长
6
米、宽
4
米、深
4
米)发生堵塞,在
8
月
1
日晚
22
点左右未能疏通的情况下,
8
月
2
日上午,该厂厂长李树勇安排车间工段长潘勇带临时工负责人单成华和临时工王申明继续疏通。疏通工作中,单成华有事外出,潘勇在池子上监护,王申明在池内
(水深
0.5
米)用铁锨、竹竿等工具疏通。
11
时
20
分左右,格栅被捅开,污水连同有毒气体瞬间冲入池内,王申明当即中毒倒于池内,被水淹没。潘勇立即喊
人救助,李树勇火速赶到池边,顺梯下到池内施救,刚一弯腰即晕倒在池内,潘勇再救,亦倒在李树勇身上,单成华等人继续盲目施救,遂酿成事故。
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在存有有毒气体的污水过滤池内,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污水疏通施工接触有毒气体,造成中毒。盲目施救,造成多人中
毒。间接原因是:污水过滤池的设计、建设未经论证,存在严重缺陷,而且污水过滤池露天;临清银河纸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对员工安全培训不到
位,没有应急救援预案,职工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素质较差,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损失扩大;临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事故案例
3
:
山东贵和显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毒事故
2004
年
5
月
28
日
15
时
50
分,山东贵和显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备蒸车间挤浆工段地下浆料
1
号泵室发生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造成
3
人死亡。
山东贵和显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5
月
28
日停产检修。当日下午
15
时
50
分,挤浆工孙丰曙、张秀成到地下浆料池
1
号泵室处理浆泵上浆料不畅、量小等问题。
2
人在没关闭料浆泵前连接浆料池上料管闸阀的状态下,将料浆泵泵头拆下,致使浆料池中硫化氢气体涌出,造成
2
人中毒,随后赶到现场的备蒸车间挤浆工段浆料
工宋复顺下到泵室救人,也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造成
3
人中毒窒息死亡。
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备蒸车间作业人员在没关闭泵前连接浆料
池上料管闸阀的状态下,擅自将料浆泵泵头拆下,致使浆料池中硫化氢气体涌出,造成中毒。间接原因是:山东贵和显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企
业缺乏对地下浆料池泵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防范措施规定;浆料池泵室无通风设施、无安全警示标志;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够,自我保护意识差。
第二部分、六:
冶金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冶金企业应将易产生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矿物燃烧、含硫矿石冶炼等作业场所列入安全监控重点,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条
企业应向从业人员明确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第四条
企业在设计时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可能引起硫化氢气体产生的工艺和原料,以达到最安全的生产条件,如必须投入或实行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的原料和生产工艺,则应最大限度地限制人为因素造成的硫化氢气体产生的条件。
第五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设置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器,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
10mg/m3
,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
50mg/m3
。
第六条
加快实现含硫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硫化氢产生源密闭起来,通过通风管将含硫化氢空气吸出,送往净化装置,净化后排放大气。
第七条
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加强脱硫装置的安全管理,保证脱硫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无组织排放,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第八条
供城区的民用煤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煤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反应气体的硫化物浸出工序,必须进行整体密封,并合理配置硫化氢气体监测报警仪器,一旦出现仪表报警、硫化氢气体含量超标,立即停止加料
操作,连锁启动强制排风系统,当有害气体恢复正常值之后,操作人员应佩戴专用劳保用品,检查和排除故障。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浸出等设备应连接硫化氢气体吸收系统。浸出作业之前,应认真检查吸收系统的各种设备,确认完好之后,先启动吸收系统,运转正常之后,方
可进行浸出操作;保证在生产过程中,维持硫化氢浸出设备内为负压操作状态,防止微量硫化氢气体意外外溢。
第十一条
浸出现场生产过程应采取远程监控操作,化工辅料应由高位槽在密封区外向封闭区输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的测试,应通过设置在密封区外的溶液循环系统进行取样检测,并通过作业区内视频系统进行监视。实现人机分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为消除外排废气,对环境的污染,每台浸出槽废气及密封区强制排风都与氢氧化钠喷淋吸收塔连接,含有硫化氢的废气经无害化中和处理后,达标排放大气。
第十三条
在设备检修、废渣清理等工作时,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的强制性通风置换,经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
第十四条
为防止发生意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应要按危险源管理办法要求定时、定点的全面巡检,使安全管理达到动态控制、连续控制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抢险组织,加强安全培训,在抢险器材及用品配备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演练,将应急预案演练落到实处,确保安全。
事故案例
1
: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
“10.11”
中毒事故
2007
年
10
月
11
日
13
时,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操作人员在上料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
5
人中毒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240
万元。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
215
号,属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现有员工
280
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80
人,企业总资产
2.48
亿
元,占地
100
亩,厂区建筑面积
2.61
万平方米,年产
600
吨金属钴,原料全部购于云南省元江市云锡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硫化镍精选矿,
2003
年
4
月正
式投产。
2006
年实现销售收入
7900
万元。该公司硫化镍浸出工序现采用广泛应用于有色金属提取的酸性氧化浸出工艺,主要是在
8
立方米、酸碱度
PH
值为
0.5-1
的盐酸水溶液内加入精镍矿
1.2
吨
-1.5
吨后,再加入氯酸钠氧化剂,生成氯化镍、氯化钴溶液,经检测达标后,送入净化和提纯工序。该工序生产
过程中会产生硫化氢气体,产生的硫化氢气体采用碱液中和吸收装置,进行无害化处理。
2007
年
10
月
11
日,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
二车间,班长薛国勇和
5
名工人姜合波、姜鸣、刘建华、张伍子、耿吉平上白班,耿吉平负责看管压滤机,薛国勇和其他
4
名工人负责向
2
号浸出槽添加硫化镍精选
矿粉末。
13
时许,耿吉平突然感到有浓重的臭鸡蛋味,于是就到压滤机南头拿防毒口罩,这时发现
2
号浸出槽旁的姜鸣和刘建华两人摇摇晃晃倒在地上,随后,另
外
3
人又相继晕倒在
2
号浸出槽旁。耿吉平见状后迅速跑到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迅速将薛国勇、姜合波等
5
人送至烟台市
中医院。
13
时
10
分烟台市中医院急诊科接到由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送来的硫化氢中毒者
5
人。由于患者一次性吸入过量有毒气体硫化氢,虽经全力抢救,终于
14
时
40
分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调查分析:当日上午停电两小时,来电后,薛国勇等人为了赶时间,在向
2
号浸出槽内加入硫化镍精矿粉时,一
次性将
1.5
吨的硫化镍精矿粉料包用电葫芦吊在浸出槽上方,用铁锨铲破包装袋,
1.5
吨的硫化镍精矿粉瞬间落入槽内,导致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的硫化氢气
体,而吸收塔不能完全吸收,发生冒槽现象,使大量硫化氢气体溢出,导致
5
人因硫化氢气体急性中毒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现场工人操作时违反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料过快、过多,导致冒槽现象,使大量的硫化氢气体溢出;硫化镍浸出工序所采用的浸出槽
不是密闭容器。间接原因是:(
1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硫化镍浸出工艺设计无资质,并且未进行安全评价。(
2
)备料二车间无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和泄露报警装
置,在有一定浓度硫化氢气体泄露时,现场操作人员不能及时察觉,而失去了逃生的机会。(
3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硫化镍浸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
只规定
“
加料时应缓慢、均匀、间歇
”
,而没有对加料的具体数量进行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完善,公司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够。(
4
)烟台市芝罘
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够,督促检查不到位。
事故案例
2
:
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铜矿选矿车间
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
2005
年
12
月
18
日
17
时
45
分左右,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铜矿选矿车间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重大事故,造成
4
人死亡、
6
人中毒住院。事故同时导致环境轻度污染,并造成经济损失约
1787
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
200
余万元。
铜陵有色冬瓜山铜矿选矿厂浮选车间生产系统中,需硫酸用于选硫作业,主要作用为调节矿浆
PH
值,以满足硫浮选需要。采用的是浓度为
98%
的浓硫酸,添加地
点在选硫作业搅拌槽,硫酸的添加采用
DN80
的电动调节阀。硫酸储罐可储硫酸约
80
吨,采用管道自流至选硫作业搅拌槽。
12
月
18
日
17
时
52
分,冬瓜山
铜矿选矿厂浮选车间选硫作业搅拌槽硫酸添加点硫酸流量突然变大,造成搅拌槽矿浆与硫酸反应加剧,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硫化氢。操作工朱红星、费斌等
4
人在选硫
作业搅拌槽附近紧急处理该问题时相继中毒晕倒,当日当班的其余
9
人在营救过程中又有杨平、陈军等
6
人先后中毒晕倒。事故发生后,在向
110
、
120
急救中
心和市矿山救护大队求助的同时,矿领导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自救,
10
名中毒人员在社会各方配合下被迅速送往市人民医院和有色职工总院进行抢救。与此同时,矿
部相关人员迅速关闭硫酸储罐出口总阀、撤离现场所有人员并封锁了事故现场。随后,有色公司与市安监、环保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于
19
日凌晨
2
时左右将事故车
间硫酸管道紧急切断,控制了硫酸泄漏和有毒气体的产生,市环保局监测人员进入现场每半小时检测一次厂区及周边地区大气有毒气体浓度。至
19
日凌晨
4
时,事
故现场硫化氢浓度平均值为每立方米
0.056-1.52mg
;浮选系统加水稀释硫酸。
事故调查显示,这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处于
重车联动调试的加酸控制系统中的电动调节球阀定位器失灵,导致球阀处于常开位置,使浓硫酸大量涌出,过量的硫酸与搅拌槽内硫化物矿浆瞬间发生剧烈反应,产
生大量硫化氢气体,导致中毒事故发生。同时,冬瓜山铜矿建设工程和该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也存在矛盾和问题。
第二部分、七:
食品、纺织、皮革鞣制、污水处理等行业及其他
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酒糟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硫化氢中毒的危险场所(以下统称硫化氢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者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存在硫化氢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
“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
”
),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单位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
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器材;若工程或者项目发
包给作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监督责任。
第四条
按照
“
谁作业、谁负责
”
的原则,作业单位全面负责作业现场硫化氢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负责办理作业批准手续,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器材。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硫化氢危险场所的排查、辨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
第六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在硫化氢危险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对硫化氢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规范、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措施以及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事项向作业单位和人员进行告知。
第七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将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作业单位的,应当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条件,不得将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
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作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与作业单位应签订作业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严禁承包单位将项目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和个人。
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从事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严禁使用临时招用人员。
第八条
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
作业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经硫化氢气体防范知识的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硫化氢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产生危险因素的原因、有毒有害气体中
毒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范措施、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以及中毒急救知识等。培训考核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专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
第九条
从事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的单位必须配备以下安全设备、设施:
(一)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
(二)机械送风(排风)设备;
(三)数量满足作业要求的空气呼吸器;
(四)必要的通讯工具;
(五)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
第十条
进入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一)参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经作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业。
(二)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作业。作业过程中要不间断采样、分析,防止突发情况对人员的危害。
(三)对受作业环境限制而不易达到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四)拆封窨井头子等潜水作业,应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潜水作业单位承担。
(五)发现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督促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
(六)井下作业严禁明火;
(七)低于地下
2
米进行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八)安排
2
名经过培训、熟悉情况的监护人员,并配备两套空气呼吸器,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约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九)应在醒目处设置安全作业牌和警示标志,明确告示作业单位名称、备案审核部门、作业票批准人、现场作业负责人、单位联系电话、安监部门举报电话等;警示标志的内容应明确
“
危险场所!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每年组织两次演练。
作业单位还应根据具体作业情况,制定应急措施,落实应急人员、器材和装备。发生意外时抢救人员必须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方可施救。
第十二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市政、水务、房地以及市容环卫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硫化氢等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管理档案。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进入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
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危险场所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违规违章作业的企业要予以严肃处理和通报。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硫化氢气体防护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硫化氢气体防护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故案例
1
:
青岛市黄岛区广厦宾馆
“5.31”
重大中毒事故
2002
年
5
月
31
日
8
时
30
分,青岛市黄岛区广厦宾馆在组织维修工疏通宾馆污水管道时,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造成
3
人中毒死亡。
5
月
29
日,黄岛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工作人员通知广厦宾馆,因该宾馆污水管道堵塞,污水渗入地下热力管道道沟,要求立即予以疏通。
5
月
30
日下午
16
时左
右,宾馆副总经理徐庆轩请示主持宾馆工作的副总经理相国斌同意后,安排宾馆维修工宋宝福联系以前给宾馆疏通过污水管道的人来疏通,宋联系好后向徐进行了汇
报。
5
月
31
日
8
时
30
分左右,宋宝福、李昭林、邵明花
3
人来到广厦宾馆西北角的污水检查井旁,李昭林和宋宝福先后下到污水检查井内,均因吸入有毒气体昏
倒在井底,邵明花见状急忙呼救,广厦宾馆职工立即设法营救和拨打电话
110
、
119
、
120
报警。邵明花救人心切,不听他人劝阻,在下井过程中吸入有毒气
体昏迷而跌入井底。开发区巡警、消防大队的干警接报后迅速赶到现场,消防队员戴防护面具下井将
3
人抬出。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立即在现场
对中毒人员进行抢救,至上午
9
时,确认
3
人抢救无效死亡。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急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的《尸体检验报告》、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的《抢救经过报告》证明,宋宝福、李昭林、邵明花
3
人均为吸入高浓度的硫化氢气体中毒死亡。
该起事故发生
的直接原因是:宋宝福、李昭林、邵明花
3
人缺乏疏通污水管道作业的安全知识,安全观念淡薄,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冒险进入危险场所。间接原因是:广厦宾馆
安排疏通污水管道工作时,没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非法个体业户业主李昭镇长期从事疏通污
水管道作业,在从事疏通污水管道作业的过程中,未向工人传授有关安全知识、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疏通污水管道的人员缺乏预防硫化氢中毒
的安全知识,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事故案例
2
:
江苏省扬州市
“9.1”
硫化氢中毒事故
2007
年
9
月
1
日,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广洋湖镇健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宝公司)组织工人清理藕制品的腌制池时,
1
人硫化氢中毒后,
8
人盲目参与施救,最终造成
6
人死亡、
3
人重伤。这是一起因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的严重事故。
该公司是一家乡镇企业,主要生产藕腌制品。
2007
年
9
月
1
日前,该企业已经停产
3
个多月。为恢复生产,需对腌制池进行清理。腌制池位于玻璃钢顶的厂房
内、敞口。腌制池深
3.2
米、长和宽各
4
米,池内盐水深
0.3
米。
9
月
1
日
16
时左右,健宝公司的
1
名工人下到腌制池进行清理作业时,感觉不适,于是停止作业,在向池上爬的途中摔下。池边的另外
1
人发现后,立即呼救,随
后相继有
8
人下池施救中毒。事故发生后,经取样检测,腌制池内硫化氢气体浓度达
24
毫克
/
立方米(空气中最大允许浓度是
10
毫克
/
立方米)。
据初步调查分析,本次事故是由于池中有机物腐败变质产生大量硫化氢和氨气等有毒气体引起作业工人电击样死亡的中毒事故。腌制池底的盐液等残留物在夏季高温
期间产生的硫化氢气体沉积在池内,浓度超标准。健宝公司在组织工人清理腌制池前,没有进行有害气体检测,现场也没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在清理过程中,
没有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只靠自然通风;作业人员没有佩戴防护用具,没有配备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
8
名施救人员也没有佩戴防护用具,冒险施救,造成伤
亡扩大。这起事故告诉我们,相关单位在清理藕、酱菜、咸鱼等腌制池、下水道、粪坑、藏鱼仓、矿坑、井底、纸浆槽等易积聚气体、通风不畅的作业场所作业时要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千万要先通风排毒,并注意防护,方能作业,以防类似中毒事件再次发生。
事故案例
3
:
广东省惠州市联合皮革厂
“6.2”
硫化氢中毒事故
2006
年
6
月
2
日,广东省惠州市联合皮革厂
1
名员工在清理污水预沉池时被硫化氢熏倒,另有
4
名员工先后下池抢救,也相继中毒,共造成
4
人死亡、
1
人重伤。
事故发生在惠州市惠城区柏岗村的惠州联合皮革厂,该厂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皮革制造企业。当天下午
4
时多,该厂对厂内的排污池(排污池约
8
米深,池面近
20
平
方米,露天)进行改造,数名工人清洗排污池,当时,工人未对排污池进行硫化氢气体检测就下池作业。第一名工人下到池底即被硫化氢气体毒倒,另外两名工人救
人时也中毒。此时,排污池的管理人员仍未意识到池下危险,下池救人亦倒下。旁边的工人听到呼救声后马上报警,当地消防人员很快赶到后展开抢救,但是,救上
来的
5
人中已有
4
人死亡,
1
人昏迷不醒。
该企业在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排污抽污泥,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在既不采取必要
的通风措施,又不使用防毒面具的情况下,贸然进入作业场所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其他在场人员没有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紧急施救,而是盲目地一
个接一个
“
前赴后继
”
,是事故后果的扩大、伤亡人数的增加的主要原因。
事故案例
4
:
江苏省靖江市某印染企业污水处理站
急性氰化氢、硫化氢等混合剧毒气体中毒事故
2003
年
10
月
1
日,江苏省靖江市某印染企业污水处理站发生急性氰化氢、硫化氢等混合剧毒气体中毒事故,造成
5
人死亡。
该污水处理站建于
1987
年,用于处理印染用靛蓝染料、硫化染料、保险粉、氢氧化钠、植物油乳化剂等污水。
10
月
1
日下午
2
时,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对该企
业浓污水蓄积池进行清污。清污过程中,因抽水泵失灵,即取出水泵修理,
2
名作业人员则下池用高压水枪冲稀池底污泥,以便抽排。约
20
分钟后,其中
1
名作业
人员沿池口梯子爬上来叫地面人员关水,刚叫完即昏倒池中,后
3
名地面人员即下去施救,但都昏倒池中。第
5
名工人带上普通口罩系上绳索下去拉人,自感头昏不
适未敢再下去。前
4
人后由消防人员救出池外,一并送人市人民医院急救。到医院时
4
人已死亡,另
1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该污水调节池长期
处于密封状态,印染污水中有靛蓝、保险粉、氢氧化钠、硫化染料、植物油乳化剂等,其中靛蓝、保险粉、氢氧化钠、硫化染料可以沉淀在水下,而植物油乳化剂浮
在水面上。蓄积池长年密封成为厌氧环境,靛蓝、保险粉、氢氧化钠在厌氧微生物作用下产生
NH3
、
CH4
、
H2S
、
CO
等气体,当清污人员用高压水枪冲稀污
泥时,大量
NH3
和
CH4
快速释放到池中空气中立即发生化学反应生成
HCN
。冲稀前,池内空气中
HCN
、
H2S
浓度较低,下池作业人员没有立即中毒昏倒,
在清污
20
分钟后,随着冲稀污泥工作的进行,未能立即抽排污水,又不通风排毒,
HCN
、
H2S
浓度急剧升高,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昏倒,下池施救人员也立即窒
息昏倒。根据患者的中毒临床表现及对现场
HCN
、
H2S
浓度检测结果,判定此次中毒为氰化氢、硫化氢等混合性剧毒气体引起。
该污水处理站
建于
1987
年,建成前后均未经卫生部门审查,单位对排出的有害有毒物质也没有认识,操作人员又未经培训,不知如何正确操作,加上操作中抽水泵失灵,池中
未进行通风排毒,下池未戴防毒面具,酿成这次事故。本次事故提醒我们:该项作业时一定要做好一级预防,必要时应加设有害气体报警设施,以防事故发生。
第三部分、一:
硫化氢理化特性和毒理作用
1.
物理与化学特性
硫化氢是可燃性无色气体,具有典型的臭鸡蛋味,相对分子质量
34
.
08
,对空气的相对密度
1.19
,熔点-
82.9
℃
,沸点-
60.3
℃
,易溶于水,
20
℃
时
2.9
体积气体溶于
1
体积水中,亦溶于醇类、二硫化碳、石油溶剂和原油中。
20
℃
时蒸气压为
1874.5kPa
,空气中爆炸极限为
4.3
%
~45.5
%(体积比),自燃温度
260
℃
,它在空气中的最终氧化产物为硫酸和(或)硫酸根阴离子。
2.
毒理作用
硫化氢是强烈的神经毒物,对粘膜亦有明显的刺激作用。
2.1
急性毒性:较低浓度,即可引起呼吸道及眼粘膜的局部刺激作用;浓度愈高,全身性作用愈明显,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和窒息症状。硫化氢对人体的危害见表
1
。
2.2
慢性毒性:长期低浓度接触硫化氢会引起结膜炎和角膜损害。
2.3
中毒机理:硫化氢在水溶液中可离解成
HS-
、
S2-
和
H+
离子。在生理
pH
作用下,体内硫化氢总量的
2/3
离解成
HS-
离子,约
1/3
为未离解的氢硫酸
(H
2
S),仅很少量离解成
S2-
,它们都具有局部刺激作用。硫化氢可与组织中碱性物质结合形成硫化钠,也具有腐蚀性,从而造成眼和呼吸道的损害。硫化氢
主要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内,在体内的游离硫化氢和硫化物来不及氧化时,使中枢神经麻痹,引起全身中毒反应。
表
1
硫化氢对人体的危害
第三部分、二:
硫化氢中毒易发生的
29
个行业与
96
个职业岗位
1.
煤矿采选业:爆破采煤、机械采煤、采煤装载、采煤支护、井下通风
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钻井、采油、转油、气体净化
3.
有色金属采选业:选矿药剂制取
4.
食品制造业:味精精制
5.
纺织业:生麻脱胶
6.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
7.
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制浆、黑液蒸发、黑液燃烧、清浆、玻璃纸制取
8.
石油加工业:稳定脱硫、脱硫醇、预加氢精制、重整加氢精制、延迟焦化、烷基化加成、烷基化分馏、制氢脱硫、汽油加氢精制、汽油精制分离、加氢处理、液态烃脱硫、瓦斯脱硫、胺液闪蒸、酸性气燃烧、硫磺捕集转化、石蜡加氢精制、煤气脱硫脱氰
9.
无机酸制造业:硫化氢燃烧
10.
碱产品制造业:精氨盐水碳化
11.
无机盐制造业:二硫化碳电炉制取、二硫化碳甲烷制取、二硫化钼制取、碳酸钡制取、氯化物制取、锌盐制取、钼酸铵制取、偏硼酸钠制取
12.
其他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
:
硫磺制取、硫氢化钠制取、氢氧化钡制取、荧光粉制取
13.
化学肥料制造业:煤焦气化、油气转化、合成氨净化
14.
化学农药制造业:乐果硫化、马拉硫磷合成、甲拌磷硫化、对硫磷酯化
15.
有机化工原料制造业:烃类原料裂解、裂解气急冷、裂解气净化、芳烃抽提、煤油加氢、烷基苯脱蜡脱氢、有机酸合成、其他有机原料合成
16.
涂料及颜料制造业:含钴颜料氧化、锌钡白制取、钛液制备
17.
染料制造业:直接染料合成、还原染料合成、分数染料合成、醚类中间体合成、其他中间体合成
18.
化学试剂制造业:有机试剂合成
19.
催化剂及各种化学助剂制造业:硫化剂合成、软化剂配制、促进剂
M
合成、
ZDC
促进剂合成、其他助剂合成
20.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业:硫氰酸钠加成、硫氰酸钠精制
21.
医药工业:合成药加成
22.
化学纤维工业:粘纤纺丝、塑化、切断、精炼
23.
橡胶制品业:橡胶硫化、冲边硫化、旧胎硫化
24.
砖瓦、石灰和轻质建材制造业:防水材料浸涂、防水材料混合
25.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碳棒沥青熔化
26.
污水处理业:污水处理、城建环卫、窨井作业
27.
腌制业:腌糟
(
坑
)
清理
28.
酒业:酒糟清理
29.
渔轮业:渔轮清理
第三部分、三: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石化安字
[2007]466
号)
第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
“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
。
(
二
)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
“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
。
(
三
)
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生产及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
四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生产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生产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
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
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
五
)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
六
)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
七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在
“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
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第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
(
一
)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
二
)
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
(
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
)
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
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
三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
“
三不进入
”
,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
“
危险
!
严禁入内
”
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
(
四
)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
五
)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
六
)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
“
有人工作、严禁合闸
”
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
七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
(
炉、塔、釜、罐等
)
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
12V
;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
12V
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
(
板
)
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
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
12V
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
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
八
)
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
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
(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
4
%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
.
5
%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
4
%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
.
2
%为
合格;氧含量
19
.
5
%
—23
.
5
%为合格
)
,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
“
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
指标
(H
:
S
最高允许浓度不得大于
10mg
/
m3)
,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
4
小时。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
4
小时复测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
业。
(
九
)
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
(
十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
十一
)
在特殊情况下
(
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
)
,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
十二
)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
十三
)
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
1
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
十四
)
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
“
危险
!
严禁入内
”
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
十五
)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如下:
(
一
)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
二
)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
三
)
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
四
)
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
五
)
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第七条
作业人员职责包括:
(
一
)
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
“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
方可施工作业。
(
二
)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
(
位号
)
、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
“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
中的安全措施。
(
三
)“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
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
四
)
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
五
)
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
六
)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八条
许可证管理要求如下:
(
一
)“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
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
“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
空间作业许可证
”
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填写不下时,应另加附页。
“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
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
1
年。
(
二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
三
)“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
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
“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
的相符。
(
四
)“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
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
4
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
“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
。
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双方相关合同中或通过对方承诺等形式书面明示。本规定对内部员工的习惯要求应通过制度公示、纳入安全教育、作业指导书、岗位职责、劳动合同等方式确保相关员工周知。
第十条
术语和定义
(
一
)“
受限空间
”
是指在中国石化所属管理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裙座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
二
)“
三不进入
”
是指没有经批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
(
三
)“
隔离
”
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断开连接管线,彻底切断设备与设备间物料相互来往的方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中国石化安
(2004)553
号
)
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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