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强调执法机关提供公共场所法定电子录像设备拍摄视频图像的义务,不仅有利于还原事实的真相,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弘扬公平正义。这样,今后公民做好事再也不需要提心吊胆,整个社会也不再需要周期性的道德与法律论战
一位老人和三个孩子的纠纷,再次引发了一场关于“老人摔倒扶还是不扶”的争论。
今年6月15日,四川省达州市的蒋老太摔倒在地,造成大腿根部粉碎性骨折。摔倒后,蒋老太抓住一名9岁小孩的手。小孩称当时是赶过去搀扶老人,却被诬陷;蒋老太则称,是3个小孩子将自己撞倒的。
11月22日,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分局通报称,蒋老太系自己摔倒,因敲诈勒索,给予了蒋老太和儿子龚某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11月25日,龚某称,从拘留所出来之后还要申请行政复议,还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自2006年“彭宇案”后,公众的心理就留下了阴影,加之“扶起倒地老人被讹”的新闻时有出现,越来越多的人觉得“好事做不起”。
无法自证清白,没有录像、证人等“自我保护”措施,让救助者面临着想扶却不敢扶的心理焦虑和道德焦虑。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现有法律缺乏对救助过程中一些行为进行民事豁免的条款,制度环境的支持和保障处于缺位状态。
“近年来,全国各地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这一方面说明公民在权利受损时,能够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说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困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对记者说。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诉讼,那么,原告就必须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被告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原告除了在现场抓住被告之外,很难取得相关证据。即使与被告发生肢体接触,也不一定能够证明被告损害了原告的权利。
“这就要求独立第三方提供权威的证据。”乔新生说,可以设想,如果道路交通管理机关根据自己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有关录像资料,及时地对双方的法律关系作出认定,那么,就不会出现类似的纠纷。即使没有权威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公安机关也应该在第一时间调查取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弥补当事人调查取证之不足,也只有这样才能在第一时间对案件性质作出认定。
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分局在处理这一案件时,就是通过调查取证,确定了案情的性质,从而使可能出现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变成了行政复议案件。
乔新生表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强调执法机关提供公共场所法定电子录像设备拍摄视频图像的义务,不仅有利于还原事实的真相,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弘扬公平正义。这样,今后公民做好事再也不需要提心吊胆,整个社会也不再需要周期性的道德与法律论战。
在老人摔倒引发的纠纷中,如果不是碰巧周边有监控或者有人拍照录像,无论是倒地的老人还是救助者,除去自己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外,一般很难找到其他证据;即使有其他证据,也可能是老人的亲戚朋友或者其他在场人,很少有其他客观性较强的证据。
因此,北京律师靳学孔认为,此类案件的关键是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依靠证据,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供。举证责任是指哪一方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证明责任是指认定案件事实要求证据达到的标准。”靳学孔说,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出庭提供证据,但证据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该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就不能得到认定,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举证责任分配给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认定案件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标准?这些问题对司法机关如何裁决关系重大,特别是在案件事实不易查清、证据缺乏或不够充分的案件中更是如此。
“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但是,在办案实践中,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够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在很多情形下都需要法官的主观判断。”靳学孔说。
“这一案件尚未结束,当事人已提起行政复议,相信当地公安机关会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一步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决。”乔新生说,这一案件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就在于,只要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运用自己已经掌握的资料和取得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那么,公民的合法利益就会受到保护,非法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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