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等的股权激励缴纳个税政策,时隔七年多再次调整,核心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将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田志伟告诉第一财经,此前2016年政策规定上述情况递延纳税期限是不超过12个月,此次则将其延长至36个月。这主要是由于期权、股权等奖励的金额一般较大,一次性纳税会对受奖励的个人造成缴纳的税收压力。
“因此,从12个月扩展到36个月,有利于缓解受奖励群体的纳税压力。由于这部分奖励很多都是针对科技型创新人员而进行的,因此这项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科创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田志伟说。
长期关注资本交易税收领域的专家姜新录告诉第一财经,目前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用综合所得3%~45%超额累进税率。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票期权是行权时,限制性股票是解禁时,股权奖励是取得时。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或董监高减持股票,监管部门有严格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其未必能减持股票,且以后股票可能会发生较大波动。
“这次《公告》将纳税期限从12个月的期间延长为36个月,对激励对象来说是重大利好,避免为了交税而被动卖股票,有利于维持股市的稳定。”姜新录说。
近些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时间不断延长。此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因此2009年财税部门发文,将纳税有困难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行权纳税时间延长至6个月内。2016年财税部门发文将这一递延纳税时间延长至12个月,而此次则延长至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