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之前接到客户咨询,其在《民法典》施行前与他人签订借条并出借款项,还款期限亦在《民法典》施行前,后对方拖欠未还款,客户认为对方欠款的"法律事实"一直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故按照上述规定应适用《民法典》。笔者认为该观点有误,之所以产生如此错误理解,系因为没有准确掌握法律事实及法律事实持续的准确含义。

虽然《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并无条文定义"法律事实",但参考法学理论,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客观情况能否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法律事实大体上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而比较熟知的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等。尽管法律事实的定义明确、分类具体,但就个案中某一具体事实是否属于法律事实时常会产生错误理解。以上述客户咨询的情况举例说明,在该案中,引起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应当是对方逾期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而不是违约后长期欠款的事实状态,由于欠钱不付的违约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仍应当适用旧法相关规定。因此,实务中如对于引起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错误理解,将个案背景或常识判断中的事实状态认定为法律事实,则可能会导致此节关于"持续性法律事实"的认定错误,进而导致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错误。

另外,《时间效力规定》第20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即将争议发生(一般伴随违约行为)作为界定是否衔接适用的标志,这也间接表明违约的事实状态不属于持续的法律事实,而应当是具体的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