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混淆姓名权之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

通过以姓名下个人识别利益与商业价值利益的不同保护为视角进行观察,有条件地吸收使用近似姓名或自然重名造成混淆为 “假冒”之一部分,同时厘定禁止 “盗用”他人姓名属姓名标识下财产利益保护的界定范畴。其他部门法有关姓名权人的保护性规定也应与 《民法通则》保持一致。

关注我们

微信 新浪微博 微社区 添加到收藏夹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