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文件精神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修订)》,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
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三部分。国家助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资金,学校助学金来源于学校资金,导师助研津贴按学校财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依据不同学科特点采取差异化投入。
符合发放条件的博士生每生每年可享受
46000
元助学金,具体资助标准见表
1
。符合发放条件的硕士生理论上每生每年可享受
14000
元助学金,具体资助标准见表
2
。学校鼓励研究生导师在此基础上提高标准,用来奖励科研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表
1
博士生助学金资助标准
进行上限匹配
。
第四条
签订在职协议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可享受
15000
元国家助学金,“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签订在职协议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可享受
6000
元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资助年限按培养方案基本学制计算。博士研究生发放助学金,资助年限不超过四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发放硕士生助学金,第三至五学年发放博士生助学金,资助年限不超过五年;本科直博研究生发放博士生助学金,资助年限不超过五年;硕士研究生发放助学金,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
7
、
8
月不发放)。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助学金工作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每学年研究生报到注册后,负责将本单位符合助学金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学校按月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第八条
出国(境)培养期间(半年及以上)正常在学的研究生,继续发放助学
金,博士研究生标准为
15000
元
/
生
/
年,硕士研究生标准为
6000
元
/
生
/
年。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助学金发放,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助学金。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学期对助学金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或研究生相关情况,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对助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察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
办法自
2021
年
9
月起执行
。原《山东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山大研字〔
2019
〕
68
号)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