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比賽是由兩隊作賽,以中圈跳球開始。每隊應由12名球員組成,球衣號碼應順序由4至15號。作賽的每隊可選派五名球員上陣,目的是把球投進對方的籃內而得分。每次投球中籃可得2分,罰球中籃得1分,在三分線外投球中籃可得3分。在40分鐘(4
X 10分鐘)的比賽時間完結後,得分較高的一隊為勝。
每場籃球比賽分四節比賽,每節為
10分鐘,中間休息時間為10分鐘。若有任何違例、犯規或觸球出界等情況,裁判員吹哨子表示球為死球時,比賽時間便應暫停計算。當40分鐘比賽時間完結而未分勝負時,應即繼續比賽,並舉行一次或多次為時5分鐘的決勝期,直至分出勝負為止。
籃球比賽進行期間,球員可向任何方向傳、投、撥、滾或運球,但控球隊在前場的球員不得使球進入後場。反過來說,在後場獲得控球權的隊伍,必須在
8秒
鐘內使球進入前場,而且獲得控球權的一方,必須在
24秒
內設法投籃。再者,當一方球員獲得控球權時,同隊的球員不得在對方端線至罰球線之間的限制區(俗稱的鎖匙圈或禁區)內,作超過
3秒
以上的停留。
若任何球員在對方威脅持球達
5秒
而不傳、投、拍、或運球時,便屬違例。其他違例情況包括使球出界、重覆運球、持球行進、踢球、以拳擊球、過份揮擺手或手臂(就算未觸及對方球員)、觸籃板違例、防中籃違例、擲界外球違例、罰球違例及
8秒鐘違例等。違例後的懲罰包括中籃不算、由對方擲界外球或由對方射罰球等。若球員觸球出界或使球出界,則由對方擲界外球。
籃球運動的犯規是指球員違反有關身體接觸或運動道德的規例,按其類別可分為技術犯規、身體接觸犯規、故意犯規及奪權犯規︰
技術犯規
包括延誤比賽、不君子行為、非法進入場區內、暫停超時、當球員被判犯規時不立即舉手過頭等。罰則包括罰球2次及取消屢犯或嚴重犯規者比賽資格。球隊職員經3次技術犯規時,將被取消資格並驅逐離場。
身體接觸犯規
包括推、撞、絆、抱或使用粗野戰術等。罰則包括罰球或擲界外球。
故意犯規
屬身體接觸類而裁判員認為是故意者,會被判罰球。
奪權犯規
指任何惡劣和不道德的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除被判罰球外,犯規球員應予取消資格及立即退出比賽。
任何球員被判罰
5次犯規
時便會被終止參賽資格。每節比賽中(全場共分四節比賽),每隊球員侵人及技術犯規滿
4次後(隊際犯規,該隊的球員其後每一次犯規應判罰球。籃球比賽時每隊球員的替補次數不限,但作替補時必須先知會記錄員,並且替補球員要留在場區之外,直至得到職員批準方可進場。
根據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世界盃比賽的標準,籃球場的大小應為長
28米及闊15米。至於籃板方面,除了用合適的透明質料所製成的外,都應該髹成白色。球籃金屬圈的直徑為0.45米,並應髹成橘黃色,而且要緊裝在籃板上,離地面3.05米。
籃球比賽使用的球須為正圓形,外層用皮、橡膠或合成物質等材料造成。球的圓周不得小於
75厘米或大於78厘米,重量應在600克至650克之間。
以下是現行
FIBA
和
NBA
賽制
在賽例中的一些比較和異同: